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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理順省縣兩級供電企業管理模式的法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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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理順省縣兩級供電企業管理模式的法律探討


  論文摘要:在釐清分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異同的基礎上,對省、縣兩級供電企業管理模式的法律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論文關鍵詞:供電;管理模式;法律
  
  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內首批縣級供電企業的上劃工作經國資委批准後已進入實施階段。各地採取的上劃形式不同,但基本上有兩種:一是地方股權上劃後,直接將原躉售局改製爲省公司的分公司,如遼寧;二是地方股權上劃後,將縣公司改製爲全資子公司,如安徽。此兩種形式的區別,歸根到底取決於縣公司存在方式的差異,即縣公司是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還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存在。此兩種組織模式究竟哪一個更爲合理和優越不僅決定着農電體制改革的進程,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電力體制改革的成敗。選擇成熟的模式予以組織實施,從組織方式上優化縣級公司的管理模式,是法律工作者亟待做好的工作。

  一、分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的不同

  理順省、縣兩級供電企業管理模式時,縣級供電公司是作爲省公司的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到底哪個纔是上上之選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先要搞清楚分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有哪些不同。
  分公司是公司內部組織關係上進行的分類,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公司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後果由公司承擔的分支機構。他們是上下級關係,因爲分“公司”只是公司的分支機構,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所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分公司是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公司章程、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機關,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因而在法律上講不能獨立享有所有權而登記爲所有權人,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名稱只要在本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經營活動,不過其最終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子公司是按公司外部組織關係進行的分類,是依法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法律後果由自己獨立承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相對子公司而言,在公司之間的控制與被控制、依附與依附的關係上,處於控制和被依附地位的公司是母公司,則處於被控制和依附的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是指擁有子公司一定比例以上或全部股份並透過協議方式實行控制,它們雖然也是上下級關係,但它們在參與市場經營活動中均以自己的名稱獨立開展,各自承擔自己的法律後果,所以,“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法第14條第2款)。從法律層面分析,子公司雖然受母公司控制,但仍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業,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經營範圍不受母公司經營範圍限制,其財產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各以自己所有財產爲限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互不連帶。
  從以上對子公司和分公司特徵分析對比,可以看出子公司是擁有自己獨立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經營,獨立承擔法律後果享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自己的財產,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經營活動,其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他的開辦公司承擔。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控是間接進行,即透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對分公司則是直接控制其人事、業務、財產,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是在公司經營範圍內。母公司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一切經營活動都是以公司名義進行的,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爲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二、省公司對縣級供電公司的出資問題

  在理順省、縣兩級供電企業管理模式中,理順的是資產即省公司對縣級供電公司的出資問題。從安徽省縣級公司資產結構看,其資產由佔51%股權的省電力公司與佔49%股權的原縣級供電局兩家出資成立的現安徽省××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其法律地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目前,透過資產上劃,佔49%股權的原縣級供電局放棄股權,將其劃撥給佔51%股權的省電力公司,這樣,省電力公司就擁有了100%的縣級供電公司股權,縣級供電公司事實上成爲法律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公司,公司法第58條)。同時,由於省電力公司是國有獨資公司,其出資是國有資產,則縣級供電公司就由原含有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爲國有獨資公司,省電力公司因而成爲縣級供電公司的獨立出資人,無論縣級供電公司作爲分公司或作爲子公司存在,其出資人都是省公司。
  結合前述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兩者的分析、比較,如果對上劃的縣級公司採取分公司模式,則縣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利好在於:一是便於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其人、財、物受省公司直接控制,縣級供電公司經營活動的自轉緊跟省公司經營活動公轉。二是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設定少,管理人員少,其成本費用要比全資子公司少得多。三是支付給省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四是縣公司與省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屬企業內部管理事務,因不涉及所有權變更,故不必負擔稅收。但弊端也不容忽視:一是縣公司生產經營在省公司指導下開展工作,經濟效益得不到很好的體現,缺乏必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我發展能力受限。二是管理效益低下。由於沒有自主權,生產經營中凡遇到問題只能層層上報,管理鏈條長,管理效率低。
  反之,如果採取全資子公司模式,省電力公司因縣級供電公司的資產上劃成爲獨立出資人,則省公司有權決定縣公司董事會的組成。這樣省、縣兩級公司均爲獨立的法人,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利好:一是縣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享有經營決策權、資產處置權,並以自己所有的財產對經營負債承擔責任,與省公司互不連帶,有效規避風險。二是縣公司所得稅計徵獨立進行,可減輕整個系統的稅收負擔。但亦存在成本費用高於分公司模式和個別歷史負擔重的縣公司經營壓力大的弊端。以安徽省臨泉縣供電公司爲例,該公司地處皖西北全國第一人口大縣,用電客戶47萬戶左右,地方經濟較爲落後。臨泉供電公司現爲省電力公司控股的躉售縣級供電企業(其資產組合爲省公司佔51%,縣公司佔49%),現有職工445人,固定資產1.73億元,2010年供電量爲10.72億千瓦時。2000年12月,臨泉供電公司按照安徽省農電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要求,由省經貿委、省電力公司正式批准臨泉縣供電局改製爲安徽電力臨泉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成爲獨立的法人實體。10年來,該公司在獨立法人實體治理的結構模式下,從2000年初的資產評估賬面固定資產(淨值)3373萬元、擁有12座35千伏變電所、主變壓器21臺、35千伏線路16條、總長度爲199.02千米、全年電網供電量2.78億千瓦時,發展到2010年底的固定資產(淨額)1.73億元,扣除固定資產折舊因素,淨資產增長了5.13倍,35千伏變電站18座,共32臺主變,合計容量12.59萬千伏安;35千伏線路31條,總長度316.26千米,實現了農電發展“三步走”的目標,供電量也從2000年的2.7億千瓦時上升到2010年底的10.72億千瓦時,增長近4倍。實踐證明,經過10年的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安徽省縣級供電公司在省公司的宏觀管控下,採用獨立法人實體化運作模式都取得了顯着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