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五)規定,“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同時在本章第三節第六十二條(二)規定“由於記賬憑證錯誤而使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賬憑證登記賬簿。”《規範》指出了由於記賬憑證填寫錯誤影響到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時應同時更正記賬憑證和相應的.賬簿記錄,並要求對於當年內發現的錯誤與發現以前年度錯誤應採用不同的更正方法予以更正。當年內發現的錯誤應採用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法予以更正,至於發現以前年度錯誤應採用什麼方法予以更正,一張藍字更正憑證能否將各種類型的錯誤予以更正,《規範》未予明確。
2001年新修訂的《準則》與1998年6月制定的《準則》相比較,除適用範圍在原上市公司採用擴大到所有企業採用,增補“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應當作爲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條款(19條)兩點不同外,其他內容完全相同。《制度》第十章第三節會計差錯更正部分的內容與新修訂《準則》的同一部分內容基本相同,只是在《制度》中明確了重大會計差錯的含義及範圍。對於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的處理,《準則》和《制度》都是這樣規定的:(1)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調整本期相關項目。(2)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直接記入本期淨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作爲本期數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本期相關項目。(3)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在《準則》和《制度》中都只是規定了會計差錯的處理原則,即調整本期相關項目或期初留存收益及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至於如何調整即差錯的更正方法則是在《準則》指南中予以明確的。
比較上述三項規定,他們的共同點在於都區別了會計差錯是屬於本年度的差錯還是以前年度的差錯,並分別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處理。雖然《準則》和《制度》表述的是以前期,而《規範》表述的是以前年度,但從《準則》指南所列舉的例子可以看出以前期指的是以前年度。《準則》指南中介紹的會計差錯更正方法與《規範》規定的方法相比較卻有以下不同點:第一,對於本年度會計差錯,《準則》指南中未採用紅字更正法和補充登記法予以更正;第二,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規範》中未區別非重大會計差錯與重大會計差錯,也未明確更正方法。還有一點不明確之處在於,《規範》中對於以前年度會計差錯更正方法是否就是《準則》指南中對於本年度會計差錯和以前年度非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即藍字反方向更正法?如果是,那麼《規範》對以前年度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就與《準則》指南對當年度會計差錯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這又成爲他們之間的一個不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