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親屬相盜行爲的司法適用問題研究論文

學問君 人氣:1.45W

親屬相盜是指發生在親屬之間的盜竊行爲。與普通盜竊行爲相比,親屬相盜案件中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着身份上的特殊性,爲了兼顧公民財產權和社會倫理,司法解釋原則上將這種情形予以區別對待。我國司法解釋只是對親屬相盜問題做了原則性規定,至於諒解應當由誰來做出,虛擬財產能否受到同等保護,夫妻間的盜竊行爲的定性等司法實踐中不可避免的問題並未有具體規定,因此本文從以上角度進行探討,以期能給今後的同類案件的處理帶來一定的指導意義。

親屬相盜行爲的司法適用問題研究論文

一、刑法對親屬相盜問題的規定

(一)親屬相盜行爲的定義

親屬相盜,顧名思義,是指配偶、家屬、親戚之間的盜竊行爲,換句話講,也就是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存在着配偶關係、家屬關係、親緣關係的盜竊案件。①我國《刑法》中對盜竊罪做了一般性規定,原則上說盜竊行爲發生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都要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進行處理。盜竊罪的設立體現了我國對公私財產的保護,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都將被處以不同刑度的處罰。2013年有關盜竊罪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司法解釋的存在是爲了讓法律得到更好的適用,因此在實踐中符合了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後,還需進一步根據司法解釋的精神來對案件作出處理。

(二)對親屬相盜行爲進行處罰的必要性

盜竊是一項古老的罪名,無論我國古代還是外國,很早就在法律當中將盜竊行爲規定爲犯罪。隨着人權的進一步發展,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已經成爲西方國家的共識,各國都以自己的法律來保障公民的財產權益。具體到我國,經濟不斷繁榮,個人財富劇增,國家也透過《憲法》、《物權法》等法律對公民的財產做出了確權。刑法是社會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公民財產被侵犯時,如果透過自力救濟無法得到應有的保護,那麼就需要國家機器的出動來保護這些財產。國家設立盜竊罪體現了國家對於公民財產權的認可和進一步保護。

我國法律對親屬相盜問題的價值取向爲兼顧公民財產權和社會倫理性,既在《刑法》條文中進行普遍性規定,不加區分地將所有符合盜竊罪犯罪構成的行爲評價爲犯罪,而後又透過司法解釋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法具有謙抑性,能以其他方式解決的問題就無需動用法律,運用法律時也要以最小的代價來解決問題。親屬相盜的相關規定中體現了對被害人意志的重視,獲得被害人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刑罰的發動權屬於國家,但刑罰的適用是爲了達到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最佳統一,如此進行彈性規定避免了法條的僵化、死板,從而適應着當代不同的社會需求。

二、親屬相盜問題的司法疑難問題分析

(一)對“諒解”應如何理解

司法解釋中規定,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爲是犯罪。但應獲得何人諒解又是一個需要解釋的問題,在不同的情形下需要獲得不同人的諒解。

1、行爲人所偷的是成年被害人自己的個人財物。如果被害人已經成年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則不論被害人是否已婚,他都有對自己財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因此,當他的財產受損時,他本人做出的諒解是有法律效力的。

2、行爲人所偷的是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物。此時應該得到該未成年人的諒解還是其監護人的諒解?隨着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往往透過贈與、繼承等方式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有着屬於自己的可支配財物,那麼在這些財產受到侵害時應當由其本人來做出自由意志還是由其監護人代勞?受害人具有民事行爲能力能否在刑事領域起到一定的作用?諒解與否關乎行爲人的罪與否,未成年人是否清楚地知道他的決定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後果呢?我們認爲,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當被害人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以被害人的意見爲輔,以被害人的監護人的意見爲主;如果被害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則以被害人的意見爲主,以被害人的監護人的意見爲輔。當然,事先必須與被害人講明其中的利害關係,並且不可以讓監護人誘導其決定。

3、行爲人所偷的是被害人替他人保管的財物。此時應當得到該財物佔有人的諒解還是財物所有人的諒解?雖然財產不是該成年人所有,但如果財產是在他手裏損毀,他需要對財產的所有人進行賠償,那麼仍然造成了該佔有人的財產損失,因此這種情形應當取得的是財產佔有人的諒解。

4、行爲人所偷的是被害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此時應當得到誰的諒解?對夫妻共同財產而言,夫妻雙方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權和支配權,行爲人獲得夫妻雙方的諒解時,一般不認爲是犯罪;行爲人獲得夫妻一方的諒解時,則對犯罪金額的一半成立了諒解,此時應當根據犯罪金額另一半的數額大小和被害人的訴求對此做具體的分析。

(二)夫妻之間盜竊行爲的處理方式

1、一方竊取另一方個人婚前財產的。如果是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並不會在漫長的夫妻生活中轉化成共同財產,對夫妻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應當進行同等保護,一方侵害另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應當全額認定爲犯罪數額,根據是否獲得對方諒解來決定是否進入法律途徑。

2、一方竊取另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的`。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我們經常講的妻子將丈夫的畫卷佔爲己有的案例,丈夫正是透過創作取得了畫卷的所有權,並透過估價擁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情形下,主要應當注意的是區分盜竊與侵佔,因爲夫妻生活的特殊性,雙方都可以合理地接觸到對方的所有物品,有時是對其進行保管,有時是想佔爲己有,就要分清行爲人是想變合理佔有爲非法所有還是暫時地對其進行保管,還是初衷就在於是否想將對方的財物永遠地佔爲己有。

3、被盜的爲夫妻共同財產。現實生活中經常有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情況出現,這一情形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犯罪數額的認定問題。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就平等地享有所有權,因此,在一方盜取夫妻雙方財產的情形下應該以全部價值爲犯罪數額還是將財物價值的一半作爲犯罪數額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我們認爲,在一方將雙方共有的財產佔爲己有時,應當將估價的一半作爲犯罪數額。雖然財產還沒有進行劃分,但既然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雙方就應當一人一半,夫妻一方拿走的自己的那一半不能算作犯罪數額。

4、盜竊行爲發生在離婚訴訟期間的轉移財產行爲。此時夫妻關係較爲緊張,雙方都可能會出現轉移財產的行爲,也可能一方爲了挽留另一方故意將對方的財產控制在自己手中。離婚訴訟期間不是夫妻生活的常態,如果雙方都想離婚,那麼此時的轉移財產行爲就應當視同盜竊,以數額的一半計算犯罪數額;如果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且把共同財產暫時控制住來挽留一方,則不能視爲盜竊。此時主要還是要透過行爲人的表現、雙方的訴求、雙方目前的感情狀態來推斷行爲人是暫時的侵佔行爲還是打算長期據爲己有的盜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