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我國證券基金制度的監管機制及異化分析

學問君 人氣:1.48W
我國證券基金制度的監管機制及異化分析
摘 要:近年來,我國證券基金髮展勢頭迅猛,但缺乏能確保其可持續發展的制度支撐。應防止以下四個異化:信用制度是基礎,應防止冒進;利益制度是核心,應防止制度失衡;證券投資有風險,應防止風險完全由投資人承擔;基金自身與證券市場的發展離不開有效監管,應防止制度虛位。
關鍵詞:基金制度 信用制度 監管機制 異化現象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證券基金)設立至今,短短10年便趕上發達國家數十年的發展歷程。表明了現有證券基金制度在我國社會經濟建設中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進入新世紀以後,我國證券市場既面臨着更大的發展機遇,又遭受着更爲嚴峻的國際化挑戰。此時若抱殘守缺而不及時進行制度改革或創新的話,其隱含的制度風險便會日漸凸現。本文探討的異化,從外延上講並不包括證券制度的“外生性異化”,而特指基金制度自身的“內生性異化”。具體來說,主要包括如下幾種內涵:一是指制度所含取向的異樣化,即制度本身與現實客觀狀況相脫節;二是指制度安排重點的異樣化,利益制度應是整個經濟制度的核心,而我國證券基金的利益制度明顯失衡;三是指制度目標路徑的異樣化,即所定的制度目標與所選的實施路徑相背離;四是指制度保障手段的異樣化,鐵的制度應有鐵的監管手段。我國證券基金實施的“柔性監管”實際上已使“剛性制度”失去效力保障。
一、信用制度的異化
信用制度是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內在標誌,又是社會生產關係調節狀態與人們法律道德水準的客觀反映。信用制度體系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構成“母”制度的各項“子”制度所反映的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的客觀要求是否與現實狀況相一致的內在屬性。我國的信用制度體系包括股票信用、債券信用、基金信用等構成,由於我國的證券基金大多以股票爲主要投資對象,故基金信用可近似地看成股票信用。筆者認爲,我國證券基金信用制度已表現出明顯的異化,可從如下幾方面來考察:
1、從直接信用與間接信用的關係來看。我國融資信用未來的發展趨向究竟是什麼?主流認識是“直接融資爲主,間接融資爲輔”。從長期發展趨向看,這一認識本身並沒有錯; 但從當前的現實條件看,這一提法大有值得商榷之處。誠然,從全球金融業的發展歷程看,間接融資方式(資金供給←—銀行中介—→資金需求)必然讓位於直接融資方式(資金供給←→資金需求)。但是,發達市場這種所謂的“金融脫媒”現象只能以間接信用高度發展爲前提,而我國的間接信用制度本身就很不成熟。關於我國融資信用仍應以銀行信貸特別是中小銀行信用爲主的問題,林毅夫在1999年就曾指出,我國金融制度的安排一方面應以面向中小企業的中小銀行爲主,另一方面應以銀行提供的間接融資爲主。
2、從直接融資信用的內部構成看。我國現階段的直接信用主要由三類融資工具即股票、債券、公司可轉換債券所構成,全部直接信用表現爲股票信用與債券信用之和。由於我國的基金信用幾乎等同於股票信用,故不禁要問,證券基金的投資對象到底應以股票還是以債券爲主?著名金融學家米什金在《貨幣金融學》教科書中分析的第一個“金融謎團”就是常有人認爲“發行股票是工商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他卻反過來認爲“發行債券遠比發行股票重要得多”。事實也引證了這一點。就股票市場而言,美國最爲發達,但美國2002年透過公司債券融資所獲得的資金比股票融資高15倍。其原因之一是絕大多數投資者屬於“風險厭惡”者,債券的投資風險遠小於股票;原因之二是成熟股票市場的股權融資屬於高成本的融資方式, 一般不輕易使用。
3、從股票信用演變而來的基金信用的組織結構來看。證券基金通常有公司型與契約型之分,它們不同的組織結構代表着不同的法律關係。公司型基金所體現的是一種公司形態上的“委託—代理”關係,基金以基金公司的名義獨立行使民事權力與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而信託契約型基金所體現的法律關係是一種“信託—受託”關係,基金本身僅僅是一個虛擬的財產集合體,契約一旦簽訂,基金投資者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全部轉移給基金管理人。目前全球絕大多數共同基金屬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有被邊緣化、淘汰化的趨勢。我國自1998年設立第一隻基金至2004年4月底,共設立基金124只,基金髮行總額雖然已達2487億元,但無一例外全是契約型基金,這使證券基金的.制度風險陡然增加。因爲我們是在條件尚不成熟時推出契約型基金的,它是以社會信用體系和信託制度十分健全作爲其設立的制度前提的,我國現階段此類條件明顯不成熟,就連誠信都很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