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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契約與會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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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契約與會計選擇
企業契約與會計選擇 摘 要:本文討論了在企業契約的影響下會計政策選擇的機制安排。由於企業契約具有的交易特別性及可塑性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某些產權的特性,這樣,由此產生的經濟後果吸引企業的所有者不會願意完全將這一權力讓渡給管理當局,而往往採用大股東-管理當局共同控制的方法以防止道德風險和交易脅迫。

關鍵詞:會計政策選擇;交易特別性;可塑性

一、引言

企業是各項資源投入透過契約結合而成的整體。企業的優勢在於:一是能夠產生比各個資源在獨立狀況下產出的總和要大得多的生產效率;二是避免了重複的雙邊訂約,從而節約了交易費用。企業契約的最大難題在於正確估量各個資源投入所產出的邊際貢獻。契約的有效履行要根據這個資訊來進行最後的成果分配,所以說企業組織的優勢不在於擁有產出能力高的資源組合,而在於獲得資源組合最有效率的恰當資訊。這個資訊優勢地位的獲取來自於企業的會計覈算活動,各個資源投入者要透過會計資訊來進行收益的分配,股東、債權人、管理當局和僱員獲得各自應得的利益。由此認爲會計影響了財富的分配。

透過會計政策的選擇會直接影響財富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分配,這一“經濟後果”使得會計政策的選擇成爲各訂約體關注的重要契約內容。本文的目的在於闡明主導企業會計選擇權的契約安排是怎樣的?即誰最終擁有會計政策的選擇權力?以及透過會計政策選擇權的安排體現了企業契約的什麼內容?

實證會計理論的研究表明(Watts and Zimmerman 1990),會計政策的選擇權歸屬於企業管理當局,這一理論基於現代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廣泛分離,從而導致代理關係出現的現實。管理當局作爲資源投入運作的實際操作者,天然具有其他訂約體所無法獲得的資訊優勢地位。其他利益集團只能透過“遊說”制訂會計準則的政治過程來表達意願,限制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除此之外,企業的所有者還能採用諸如管理當局持股計劃和紅利合同等激勵機制或乾脆解僱管理當局的懲罰機制來防範企業管理當局的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對管理當局完全享有會計選擇權力的解釋主要遇到的責難在於:

1. 管理當局在會計選擇過程中占主導地位的條件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廣泛分離,而且所有權被完全稀釋,即沒有任何股東能實質上控制企業。實際上,幾乎所有的企業契約都離不開大股東作爲“中心締約者”所起到的作用,既然會計選擇會導致如此重要的“經濟後果”,很難想象企業的大股東不會有參與會計選擇的意願。

2. 所有者對管理當局的會計選擇進行監督將會導致高昂的訂約成本。一方面,由於管理當局完全控制了會計資訊的輸出,用會計資訊來對管理當局進行評價將喪失可貴的“獨立性”,從而引發審計監督這樣一些成本支出。另一方面,透過干預會計準則制訂的過程來對管理當局進行限制就要負擔“政治成本”,這樣對於所有者和管理當局的契約關係而言就顯得很不經濟了。

3. 從企業成長的過程來看,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是所有者擁有會計選擇的權力(大多數中小企業是這樣的),需要進一步解釋爲什麼所有者會願意將對企業資訊的優勢地位完全讓渡給管理當局。在會計實踐中可以發現,所有者對管理當局會計選擇權的讓渡是有限的,涉及到合併報表、重估價、所得稅等等一切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會計選擇仍離不開企業大股東的廣泛參與。由此可以相信,把會計選擇權完全歸屬於管理當局是不夠恰當的,就企業會計選擇問題而言,管理當局和股東都是“內部交易者”。

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對會計選擇的影響將會引起企業契約成本的升高,而管理當局對會計選擇權力獨佔的模式將會導致其最大程度的機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