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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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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懸賞廣告,公然以廣告表示對完成一定行爲之人,給予報酬,例如尋找失物,通緝罪犯,鼓勵發明或創造。,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涵義尚有分歧,但較爲一致的看法以爲,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江平主編:《民法學》,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頁。)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爲說兩種不同見解。契約說也稱要約說,以爲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必須經行爲人完成一定行爲,予以承諾,契約成立,廣告人始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爲人享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單方法律行爲說,以爲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在行爲人方面無須承諾,僅以其一定行爲的完成爲該法律行爲的法律要件之一。也就是說,懸賞廣告的法律行爲,雖因廣告人以廣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發生須待一定行爲之完成。筆者以爲採單方法律行爲說爲當。主要理由是:  一:首先從契約的概念,懸賞廣告不具有契約的意思一致性。  契約與合同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關於合同的概念有各種和立法例,大陸法上有“合意之債”、“私法合同”之學說,以《法國民法典》爲代表,它以爲合同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一種合意之協議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所謂合意,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德國民法典》雖未給合同下定義,但觀其合同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便知合同首先是債的種概念,同時又不失爲法律行爲的一種,因此德國法上的合同是廣義的私法合同,泛指一切以意思表示一致爲要素而發生在私法上的行爲。  我國圍繞合同的概念理論上有“法律行爲說”,以爲合同是民事主體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爲,它比較正確揭示了合同的內核即合意之協議的本質。合同法將合同定義爲:合同是同等主體的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而懸賞廣告,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從該定義可看出它是單方的一種意思表示,而合同或契約誇大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在自治基礎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從而形成爲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廣告的如指定行爲的形式、完成標準,報酬的種類、標準等都是由廣告人在權衡利益關係並在一定程度上是與行爲人間進行博弈的基礎上單方面確定的,而行爲人沒有表達意思的機會,也就不存在意思一致的協議。特別是對特定的“隱蔽的人”作出的懸賞廣告,廣告人作出廣告時,實際上行爲人已經特定化了,只是廣告人不知道,對廣告人而言是處於隱蔽狀態,如遺失物的拾到者,線索知情者等,他們不能與廣告人對廣告內容進行協商一致,而只有無條件的接受的可能,這點也與店堂裏標價出售的要約不一致,標價出售的要約是針對不特定的任何人,相對人有完全的選擇接受與不接受的權利,而隱蔽的行爲人只能無條件地接受懸賞廣告的內容,否則的話也就不能達到懸賞廣告的目的。此外,對於優等懸賞廣告,即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爲人中,對評定爲優等的給予報酬的廣告,由於行爲人只有先履行指定行爲,在此基礎上進行評選,評定爲優等的'才享有報酬請求權,其他的則無法與廣告人形成法律關係,這也與合同中對要約承諾後即形成合同關係,或實際履行後也形成事實上的合同關係,均受合同的約束相違反。可以說懸賞廣告不具備契約的特性,不宜採契約說。  二:其次從法律行爲的概念分析,懸賞廣告更具有法律行爲的特性。  法律行爲,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力的私法上的法律要件。以法律要件爲原因而生之結果,從動的方面說是法律上的效力,從靜的方面說是法律關係。法律要件,系法律付以法律效力所必須具有的一切事實,其有以一個事實之存在而完備的,有需數個事實齊備而始完成者。法律行爲與其他法律要件不同之點,在於以意思表示爲構成要素,法律行爲依意思表示之內容而生效力。一切法律效力,爲法律所賦予,然法律賦予法律行爲以法律效力的理由在於行爲人其意思表示亦欲如此的效力,即法律以行爲人在心中有一定的效力意思而以之表現於外部 ,是容認行爲人的效力意思而與以其相當內容之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通常包括兩層含義。第一層是指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此含義中,還沒有人完成一定的行爲,廣告人給付許諾報酬的義務沒有實際發生。第二次層意思是指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與一定的行爲完成結合而成的行爲。 懸賞廣告具有利益交換或資源配置的功能,即廣告人爲獲得對方完成指定行爲中所包含的利益,就支付報酬給行爲人,而對方行爲恰正是廣告人自己不能完成的,其中包含的利益就成爲廣告人的收益,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資源配置過程。在這種利益交換的條件下,懸賞廣告人作出意思表示,表示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爲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約定一種債務的負擔,在具備行爲人完成指定行爲的法律事實時,與行爲人形成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這種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法律因意思表示的,而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的法律要件,符正當律行爲的特徵,故採法律行爲說更符合懸賞廣告的特性。  三:我國屬大陸法系立法體例,採單律行爲說與我國立法體例相切合。  契約說、法律行爲說二說中,究以何說爲是,依各國立法解釋應有不同。英美法國家稱懸賞廣告爲懸賞契約,其性質爲一般性或針對大衆性之要約。所謂懸賞契約,乃要約人於其要約內,指定不特定之相對人,完成一定行爲後而給予報酬之契約。(楊楨:《英美契約***》,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頁。)這與英美法主張的“合同是一種允諾”的學說有一定的淵源關係,英美法並不像大陸法那樣特別誇大雙方的和意,而只是注重合同是一個或一組許諾,是單方意思表示,這種許諾假如具備一定條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諾且至少具有象徵性的對價,法律將給予救濟。大陸法系以德國法爲典範,在德國民法中一般以爲懸賞廣告爲單獨行爲,《德國民法典》第657條規定:“透過公然通告,對完成某行爲,特別是對產生結果的懸賞的人,負有向完成此行爲的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即使行爲人完成該行爲時,未考慮到此懸賞廣告的,亦同。”故指定行爲之完成,爲一獨立之要件,無法以承諾之意思爲之,而且爲事實行爲,故行爲人無須爲有行爲能力人。(史尚寬:《債法總論》,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頁。) 民法在文體上系仿日本之例,將懸賞廣告規定於契約通則,似採契約說,然考其內容之規定,對於不知廣告而完成指定行爲之人,亦使廣告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則實際上系採單獨行爲說。所指定行爲之完成,可解釋爲懸賞廣告法律行爲之一法律事實。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懸賞廣告明文規定,我國屬大陸法系,從法律文化淵源來看,採單方法律行爲說更切合我國整個的立法體例。  四:採單方法律行爲說可以避免契約說在實踐中的各種弊端,有利於懸賞廣告行爲的法律效力的充分展示以及相對行爲人的利益的保護。  第一,採用單方法律行爲說,只要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發生法律效力,廣告人應當受到廣告的約束;假如行爲人不知道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指定的行爲,該人仍能取得對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廣告人不得以該人不知廣告的內容爲由而拒付報酬;同時廣告人應受廣告的約束,懸賞廣告一經發出,不得隨意撤回。第二,可以使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爲後,也可以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第三,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爲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爲,而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爲,這樣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爲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必正確地判定在什麼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等,可以極大地減輕行爲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負擔。第四,採用單方法律行爲說的主張,可以避免行爲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避免行爲人在對方不履行給付報酬的時候,拒盡完成廣告指定的行爲的成果的弊端。  儘管採契約說者力圖從上完善該說的弊端,如降低契約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限制、對相對方不知廣告情況下完成的指定的行爲的合同成立作例外規定、對相對方承諾的認定標準放寬、排除同時履行抗辯的適用等,實際上是在排除懸賞廣告的合同性質,與其這樣削足適履來採契約說還不如放棄採此說,從而真正認定懸賞廣告的單方法律行爲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