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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資訊披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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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聯方交易資訊披露的研究

摘要:關聯交易是經濟生活中不可迴避的一種經濟現象。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全面推進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對公司資訊披露、公司行爲、公司治理結構產生的影響越來越深刻,其資訊披露問題引起了廣大投資者的廣泛關注。正當的關聯交易無可厚非,但不正當的關聯交易產生的負面影響,必須引起重視。 
  關鍵詞:關聯方關係;交易;資訊披露 
   
  1 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的界定 
   
  1.1 關聯交易的產生 
  關聯交易是伴隨着企業集團的興起,跨國公司、母子公司制及總分公司製得到廣泛應用時出現的一種特殊交易。隨着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集團化的趨勢更爲明顯,在大量關聯交易存在的同時,新的交易方式也層出不窮。我國許多上市公司都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原來存在的隸屬關係很難切斷,加之受到新股發行額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規模越來越小,股份公司作爲集團的一個經營部門甚至只是一條生產線而存在,原料的供應、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環節都依附於集團,由此產生的關聯交易也就在所難免。由於關聯交易的發生可能使少數大股東處於有利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是資訊優勢,所以儘管關聯交易由來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監管範疇,各種關聯交易的資訊披露還有待規範。 
   
  1.2 關聯方關係及關聯交易的界定原則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界定原則是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的類型是複雜多樣的,則爲關聯方的界定增加了難度。在判斷某一方是否是報告主體的關聯方時,關鍵應關注雙方關係的實質。而不僅僅看到關係的外在形式。只有雙方中一方能夠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與另一方財務和經營政策的制定,或雙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響,使得其中一方難以按照其獨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維護自身的獨立經濟利益,雙方纔互爲關聯方。如果僅看到關係的形式,測繪導致錯誤的判斷。 
   
  1.3 關聯方關係的認定 
  關於對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國內外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早已經達成共識。比如,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4年7月公佈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24號《關聯方披露》,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2年3月發佈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57號《有關聯者的揭示》。我國於1997年5月由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此準則的發佈對於規範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充分披露,遏制關聯方之間不公允的市場交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我國上市公司資訊披露規範體系的不斷完善,此準則逐步表現出某些侷限性。爲此,財政部在總結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準則實施經驗、借鑑國際會計準則合理內容的基礎上,於2006年2月公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1.3.1 新舊準則比較 
  新發布的關聯方披露準則與原準則相比,擴大了關聯方的範圍,具體表現在: 
  (1)關聯方的判斷標準。原準則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爲關聯方;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準則也將其視爲關聯方。”新準則規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對比可以看出。在縱向關聯方關係的規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橫向關聯方關係方面則是存在差異的。 
  (2)企業透過個人與其他企業的關聯方關係方面。原準則規定列舉的主要關聯方中的表述爲:“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新準則中則表述爲:“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親密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不僅包括了企業關聯方個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還包括了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3)關鍵管理人員的範圍。原準則中所謂的關鍵管理人員,僅僅指本企業的關鍵管理人員;新準則中則將本企業的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也納入關聯方的範圍。這樣,企業的關聯方與原準則相比,就增加了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與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1.3.2關聯方關係的國際比較 
  (1)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4年7月公佈ISA24《關聯方披露》規定關聯方包括:直接地或透過一個或若干個中間者間接地控制報告企業,或是被報告企業所控制以及和報告企業共同受控的企業(包括控股公司,附屬公司和其他附屬公司);聯營企業;直接或間接地擁有報告企業表決權的股份,並對該企業具有重大影響的那些個人及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重要的管理人員,即有權利和責任來進行計劃指揮和控制報告企業活動的那些人員(包括公司董事和進階職員以及與這些人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由前兩段所述人員直接或間接地擁有重大表決權的企業,或是這種人員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包括有報告企業的董事或主要股東擁有的企業,以及與報告企業擁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員的企業)。 
  (2)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82年3月發佈的SFAS NO.57《有關聯者的揭示》中規定下述情況均屬關聯方:按權益法進行會計覈算的某企業的被投資方;爲僱員利益服務的信託基金,諸如養老利潤分享等這些管理當局受託管理的信託基金;企業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當局;企業主要所有者和管理當局的直系親屬成員。 
  (3)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最新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規定關聯方包括:該企業的母公司;該企業的子公司;與亥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該企業的合營企業;該企業的聯營企業;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