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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現象及立法解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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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現實生活中大量、複雜的非婚同居現象及由此而產生的諸多問題,立法必須作出迴應,廓清非婚同居的內涵,使之與合法的婚姻關係和非法同居關係區別開來;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相關內容的論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非婚同居現象及立法解決思路

摘要:隨着人權主義思想潮流的發展,人們對自由平等的含義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人們的思想觀念也隨之變化,當代人對於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認識。自上世紀60年代中後期非婚同居現象出現,並且這一現象在90年代數量迅速增加,美國、英國等國家對這一現象的態度已經從禁止、限制到現在的承認、規範,而我國早期對非婚同居採取禁止的態度(作非法同居處理),近年來對《婚姻法》的修改並未提及對非婚同居現象的規制,仍採取迴避的態度,相關立法工作滯後於社會的發展,需要完善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從非婚同居中女性權益的保護這一角度出發,對非婚同居現象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的立法解決思路,以期對我國立法工作有借鑑意義。

關鍵詞:非婚同居;財產分配;女性權益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鎖崩潰,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更是引發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熱潮。而自由的定義是寬泛的,性自由權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產生了非婚同居這樣的家庭生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本文主要研究狹義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婚異性,基於雙方自願,達成長期、公開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識,但雙方均無共同結婚的意願,且未進行結婚登記手續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早期有學者將“非婚同居”歸於“非法同居”,但筆者認爲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與非婚同居之間的區別就在於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這種行爲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許。本文對非婚同居現象進行研究分析並主張完善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並不是要支援或者鼓勵這種生活方式,畢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是由於非婚同居現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等在內的各方面的問題廣泛存在,相關立法的不完善會造成司法實踐中的無法可依,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進一步成爲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也不利於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有法可依”是我們依法治國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傷害

由於生理方面的差別,女性作爲社會中的弱勢羣體,在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傷害,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或共同居住人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其中最常見的是以武力方式實施的傷害。一方面,由於男女之間體力方面有較大的差異,男性在體力上佔有絕對的優勢,因此男性對女性實施家庭暴力佔有更高的比例。另一方面,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許多遭受家庭暴力傷害的女性會選擇忍氣吞聲,自身權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維權,加劇了兩者關係的不平等。雖然我國已經頒佈實施了《防家庭暴力法》,但是這部法律針對的對象是“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問題,而具有非婚同居關係的兩個人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成員”,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庭暴力問題無法適用這一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的存在是影響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需要法律的進一步完善來加以規制。

(二)未婚先孕

非婚同居的兩個人性生活是必要的,這就會產生另一個問題—未婚先孕。如果兩個人感情穩定,因此走向婚姻的殿堂自然是很美滿的結果。但是目前我國非婚同居的羣體中所佔比例較大的是青年人,尤其是當代大學生,這個羣體還沒有穩定的收入,對責任的承擔還沒有明晰的認識,尚未形成成熟的世界觀,因此他們往往會選擇流產。加之現在隨處可見所謂“三分鐘無痛人流”的廣告,使人們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流產的後果沒有充分的認識。實際上流產對女性的身體以及精神方面會產生不可彌補的傷害,據調查,不少女性會在流產後產生關於孩子的幻覺,承擔着非常大的精神壓力;而因流產導致的女性終生不孕的現象更是數不勝數,甚至因此導致同居兩人的關係就此破裂,進而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導致社會的不安定。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律並未對這一問題的補償作出明確的規定,女性的合法權益因此得不到保障。

(三)男方的不忠行爲

非婚同居是當代男女兩性出於追求自由,避免婚姻約束而選擇的生活方式,這樣的生活方式對男女兩人關係的拘束力更加薄弱,非婚同居中的兩性關係相對於婚姻關係更加鬆散,加之沒有法律上對於非婚同居的兩性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的規定,伴侶之間更容易出現不忠行爲。女性當然也可能會有這樣的行爲,但相比較而言男性出現不忠行爲的比例更高,女性因此受到的精神打擊會對其今後的生活有巨大的影響,甚至可能會迷失自我。

(四)家務勞動價值得不到補償

雖然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已經漸漸深入人心,但傳統思想的影響依然很大,雖然現在許多女性已經可以在經濟上實現獨立,但是在家庭生活中或非婚同居時,家務勞動、照顧孩子和老人的任務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擔的。然而因爲我國法律中欠缺對家務勞動價值衡量計算,在解除同居關係或者夫妻離婚時,女性的這一部分付出得不到補償,這顯然對女性是不公平的。

三、我國立法現狀、漏洞及解決思路分析

(一)借鑑社會性別(相對於生理性別而言,指將男女兩性的自然屬性擴展到社會領域,將確立男女的社會地位和等級、利用資源和參與社會以及構建難於陳規定型的角色,視爲天經地義之事)這一概念,透過社會性別分析方法(即透過分析社會中男性與女性的關係,找出影響女性不利地位的社會、政治、文化等原因,分析這些關係中的不平等,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和男女不平等,最終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構建和完善我國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二)參考國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國對非婚同居現象的認識相對歐美國家有些滯後,諸如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等國家早在20世界末到21世紀初就正視非婚同居這一社會現象並逐步從法律上進行規制。法國對同居關係的保護透過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模式,另一種爲PACS,兩種方式均比較考慮到了非婚同居的自由性和鬆散型,尊重意思自治,從而對非婚同居者的社會福利等方便進行保障;德國在司法實踐中保護非婚同居者的權益採取的措施一般是將其認定爲事實婚姻,援用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美國將非婚同居也稱爲合同同居,一些州採取登記家庭伴侶,登記過後便可以享有婚姻賦予夫妻的權利,履行義務,這種方式使非婚同居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

(三)參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工作。雖然非婚同居制度並不等同於婚姻,前者比後者更追求自由,但兩者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在制定法律時可以借鑑婚姻法制定的框架,透過分析兩者的差異,結合非婚同居的特徵,在細節之處進行修改調整。現在仍有一部分人在思想上無法接受非婚同居行爲,但即使這樣我們也要正視這一客觀的社會現象,尊重別人的自由選擇,並對由此產生的對他人和社會的不利後果進行法律上的規制和調整。面對已知的問題,我們不應該忽視、迴避,而應當制定規則去解決它,以促進社會穩定,平衡個人的選擇自由與社會的穩定之間的關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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