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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及解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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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中應明確按照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由統籌地在基金專戶中增設風險儲備金科目。

談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及解決對策

摘要:近年來,我國已經悄悄從一個勞動力豐富的國家轉變爲了一個勞動力嚴重缺乏的國家,這是因爲老齡化越來越嚴重,年輕人的負擔也愈發的重,在這種現狀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顯得尤爲重要。本文主要講述了我國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的現狀以及針對目前的狀況提出的解決對策,希望能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提供幫助。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狀解決對策

在我國已逐漸步入老齡社會的大環境下,老人晚年生活的幸福程度也理應被提上議事日程,年輕人面臨着撫養子女及多個老人的問題,常常是力不從心、忽視對老人關照。由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就應得到更好的落實,從而提高老人在這個社會的存在感。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現狀分析

1.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有差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已近六年,按照人社部發【2015】5號檔案與冀政【2014】69號檔案中的規定,基礎養老金標準將在2015年進行一次較小的調整。與城鎮職工連續十一年大幅上調養老金待遇相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保障水平太低,大大低於參保人心理預期。

2.喪葬制度不健全。現行的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兩個險種均建立了喪葬費和撫卹金制度,如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不建立喪葬費制度,不僅是制度上的缺陷,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來說也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目前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大都是制度實施時年滿60週歲以上,不用繳費直接領取待遇的大齡人羣,這部分人沒有個人帳戶儲存額,且大多年齡偏大,有點老年人體弱多病,隨時都有死亡的可能。這部分人一旦發生冒領,縣級經辦機構由於沒有喪葬費這個“制約手段”,很難將冒領養老金追回,勢必造成養老金流失。

3.基金支付存在隱性缺口。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方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計發方法相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均以個人帳戶積累總額除以139個月激發,也就是說參保人從60週歲開始領取養老金,約十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個人帳戶儲存額會全部領完。現行政策中只是規定了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標準,明確了由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但是參保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用完後,個人帳戶養老金部分所需基金如何籌措、由哪一級財政負擔尚無明確規定。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對策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現狀並不容樂觀,因此,改善現狀是一件刻不容緩的事,針對目前的'現狀,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主要有以下幾項意見。

1.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風險儲備金。雖然個人帳戶基金支出的長壽風險會在十幾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後會出現,但制度設計之初就應該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因此,政策中應明確按照現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由統籌地在基金專戶中增設風險儲備金科目。具體由縣級經辦機構根據本地參保繳費總人數、年齡結構、繳費標準等因素,對若干年後的個人帳戶基金支付風險進行預測,當地財政從每年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作爲風險儲備金,以此應對若按年後發生的支付風險。如今後統籌層次提高了,再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照相應比例共同分擔。

2.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要像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一樣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一是國家應在政策中明確,中央財政統一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多長時間調整一次,調整的依據和標準是多少;二是我省應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地方基礎養老金調整制度,明確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比例和調整時間(原則上應每兩年調整一次);明確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比例和標準(因各地情況差異較大,調整的比例和標準,應由統籌地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當地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率和人均純收入增長率以及物價指數等因素確定)。

3.建立統一的喪葬費制度。一是明確喪葬費支付標準,具體可按上年度中央財政支付的基礎養老金爲基數確定喪葬費支付數額;二是明確制度實施時60週歲以上未繳費直接享受待遇人員,可一次性支付10個月的基礎養老金爲喪葬費。對於制度實施時60週歲以下繳納過保險費的人員,在支付10個月基礎養老金爲喪葬費的基礎上,每繳納一年保險費,多支付一個月基礎養老金,累計不超過25個月;三是明確資金籌集渠道,喪葬費所需資金仍按統籌級次解決,待統籌層次提高了,再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比例共同分擔。綜上所述,老人曾經是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奠基者,在他們需要社會的關愛的時候我們更應該用愛回報他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是給老人最大的安慰,也是減小年輕一代生活負擔的不錯的途徑。希望透過本文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對策的闡述,相關部門可以更好地完善這個大家切實關心的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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