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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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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衍生金融工具從其誕生到現在,短短20多年的時間裏,顯示出了強大的生命力和破壞力,如何對衍生金融工具實施有效地監管是亟待解決的難題,而會計監管正是人們十分重視、同時也是最有效的監管手段之一。本文着重分析了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試論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初探

[關鍵詞]衍生金融工具;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會計收益

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創新的不斷髮展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世界經濟的內容和行爲規則,在以跨國公司爲主體的國際經營活動日益發展的同時,國際資本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衍生金融工具已經成爲現代金融市場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衍生金融工具既是重要的風險規避工具,同時又是巨大的風險源,因此對衍生金融工具加強會計監管,研究和制定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已經成爲各國普遍關注的事情。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定義

衍生金融工具是在傳統金融工具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因此又被稱爲創新金融工具。它是根據股價、利率、匯率等基礎金融工具的未來行情趨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利金,簽訂跨期合同或互換不同金融工具等交易形式的新興金融工具,是企業規避金融風險的一個主要手段。因而衍生金融工具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爲規避風險和獲取投機利潤對初始投資要求較低的合約。

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模式

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準則模式的選擇,取決於各國市場的發展程度、發展趨勢以及會計資訊的可操縱程度等因素。會計準則模式可分爲兩類:

模式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並在會計報表內予以確認;初始計量採用交易對價的公允價值(即歷史成本),後續計量則一致地採用公允價值計量;非套期保值目的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其相關的公允價值變動一般在當期直接計入淨收益(有充分證據證明持有至到期的工具,其公允價值變動可不確認,但各期的處理必須一致);套期目的持有衍生金融工具,在符合套期會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套期項目有效套期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待被套期項目相關損益實現時予以確認,無效部分視同非套期保值目的持有衍生金融工具處理;在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對衍生交易的相關政策,以及各項衍生金融交易的交易目的、面值、期限、風險、套期保值等資訊,並披露衍生交易對企業整體影響的相關資訊(如風險值資訊)。

模式二:衍生金融工具的權利和義務確認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但並不在基本報表內予以確認,透過附表或附註予以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計量一致地採用初始交易時交易對價的公允價值(歷史成本),其公允價值及其變動透過前述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附表或附註予以披露;套期保值的相關資訊在附註中予以充分披露但並不進入會計報表;在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對衍生交易的相關政策,以及各項衍生金融交易的交易目的、面值、期限、風險、套期保值等資訊,並披露衍生交易對企業整體影響的相關資訊(如風險值資訊)。

如果相關市場發展完善,容易從市場上獲得較爲可靠的公允價值資訊,而且這些資訊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被控制,那麼就可以採用模式一;如果市場發展尚不夠完善、會計資訊又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被控制,那麼就必須選擇模式二。

三、作爲表外披露的原因

(一)衍生金融工具不符合會計要素的定義

按照FASB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資產的定義是:“特定主體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獲得或控制的可預期的未來經濟利益”。負債的定義是:“特定主體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在現在承擔的未來向其他主體交付資產或提供勞務的義務”。總的來說,無論是資產還是負債,其定義核心都是會計主體由於過去的交易或事項而在將來必然要引發的經濟利益或資產、勞務的流入或流出。

而衍生金融工具則不同,它表現爲一種遠期合約,即一種待履行或履行中的合約。實現合約的交易要在將來發生,其立足點不是過去,所以無法可靠的計量。因此,衍生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和現行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是矛盾的,充其量也只能把它當作或有資產或或有負債進行處理。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名正言順地得以在財務報表中確認,就必須修訂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