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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私法領域中司法判例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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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判例的概念和特點

論國際私法領域中司法判例的意義

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判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爲以後審理同類案件的依據。單從概念就能得到它的第一大特點。

1.司法判例的示範、指導性

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融合了大多數普通法系國家對判例的態度,即爲:一項已判決的案件和法院的判決,它被認爲是爲後來發生的相同的或類似的案件或類似的法律問題提供一個範例或權威性依據,法院試圖按照先前案件中確定的原則進行審判,這些事實或者法律原則方面與已在審理的案件相近似的案件稱爲先例。這裏所說的相近似的案件並不是具體案件的本身,在法律問題上絕對相似的案件是不存在的。所以說這裏所說的“先例”並不是案件本身,而是指先前案件的審判思路和判決理由。對往後審理案件有示範、指導作用。

“先例”在不同法系國家的表現形式是不一樣的,在大陸法系國家沒有明文的規定先例原則,對於採不採用很多學者多持不同的意見,也沒有一項成文法條例來解釋它,規定它。其表現形式僅僅存在於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中,總得來說,司法判例的這一先例作用,這種先例作用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僅僅是一種宏觀的約束作用。那麼在普通法系國家來說,它們這些國家始終都堅持着遵循先例原則。其表現形式大多是上級法院的審判思路和判決理由對下級法院、平級法院的約束力,實質上是一種指導作用,因爲遵循先例已經成爲普通法系國家明文規定的判案依據。那麼爲什麼會出現不同的表現形式呢?這就引出了判例的第二大特點了。

2.司法判例具有隱藏屬性

同樣是先例原則爲什麼在兩大法系中卻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和適用深度,這就要追述到法律的淵源問題上來了,司法判例歷來都是作爲普通法系國家的立法淵源,其地位是非常穩固的,大多數的'法典都是以司法判例爲源點發展起來的。對於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成文法始終作爲其立法淵源,歷史悠久。但是隨着歷史的進步,對外經濟的發展需要的情況下大陸法系國家也逐漸重視了司法判例的重要性。他們對判例的重視和在司法實踐上的大量運用以日本、法國、德國爲例,這些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已經逐步的認可司法判例的這些功能,也相應的建立起了有關的制度。事實上司法判例也逐漸成爲了大陸法系國家的輔助立法淵源了。那麼也就是說,兩大法系國家都把司法判例作爲了其本國國際私法的立法淵源了,可以這樣說,司法判例本身就具有法律性,其隱藏就是它的造法性。

可以這樣說,法一開始是由法官來完成的,而法官首先面對的是案件,從案件到先例,先例到規則,形成法典。可見司法判例在這一鏈條中是源點。大家都應該清楚法官首先面臨的是案件,在歷史的逐步發展中,這些案件也逐步的積累,很多案件也就變本不變質的出現在新的法官面前,其判決這些變本不變質的案件也就出現了一些潛在的規則,慢慢的固定下來,即形成了穩定的法典。也就是說司法判例經過長期的演變發展最終會成爲了法律,即司法判例的隱藏屬性造法性。

國際私法是國內性質的法,它的立法源於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背景。正如我前文所說的,法典的形成經過一個漫長的鏈條,各國爲了擴大對外交往,而且要最大限度的維護好本國的利益,就必須要確立相關制度以適應外國法的各項條款,而相關的規則和制度只能在各國的對外民商事關係中慢慢產生、發展、成熟。經過司法實踐累計固定下來成爲法律,在這一積累過程中司法判例是基石。

(二)司法判例對於國際私法立法和實踐的意義

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司法判例的重要性

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的內容廣泛不言而知,這是國際私法本身的特點,且發展速度快,多、雜、新成爲了國際私法的固有特點,單單的成文法規範是很難及時跟進的,必然就會出現很多法律漏洞,直接就會導致涉外交往中的不利。在這裏,我們不妨先來詳細闡述下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廣義的涉外民商事關係,具體的是指,涉外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可以這樣說,沒有哪一個部門法像國際私法涉及這樣廣泛和複雜的生活領域。不僅如此,也沒有哪一個部門法像國際私法這樣變化之快,意思是指其調整對象在隨時隨着社會經濟,政治,科技的發展而發生變化。廣、快、新始終貫穿着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長期下去,成文法的缺陷就表現無疑了,也就不能出現一部法典將其全面的規定。調整對象的這些特點的出現,更能突出的表現社會經濟,政治,科技發展的變化性、速度性和成文法條款制定的相對緩慢性、滯後性的矛盾。雖然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制定,但是這又與法的相對穩定性相矛盾,如果法朝令夕改,這就違背了法爲社會提供基本安全保障的要求了。此外,成文法的修改,制定等都需要一個複雜的程序,時間週期很長與實際問題的多變性矛盾突出。那麼就需要判例對成文法的相關進行補充並積累經驗。不僅是因爲判例具有造法的功能,更大的原因是因爲判例能及時的跟進這個飛速發展的時代,判例是以個時代法律發展的先行者。不同的經濟時代都會出現很多不同的法律問題,成文法肯定是滯後於時代的發展,而判例是跟隨着它的發展的,所以司法判例是永遠不會滯後的。總體來說,不論是成文法規定遵循判例制度還是沒有規定,判例都永遠的能補缺成文法。

2.國際私法的適用性漏洞決定了司法判例的重要性

因爲國際私法的調整範圍非常的廣泛且在逐漸擴大,成文法難免會出現漏洞和空白且難以及時跟進,容易受到各國政治外交和經濟生活的影響,故較一般法律來說,它更具有更高的靈活性,所以對於國際私法而言,不論是再怎麼強調成文法的重要性,司法判例對成文法規則的彌補作用仍然不容小視。我們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爲例來闡述一下,國際私法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國際私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享有根據國際私法原則或規則中彈性規定,合理選擇案件所要適用的法律以解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權利。與其他部門法中的自由裁量有什麼區別呢,我們這裏不加細說。總之,在國際私法中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較大的,但是若不對這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加以約束,那麼法官就可能造成法律的混亂。就算是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因爲自己的主觀判斷而影響法律的公正性。法律適用的不統一,法院判決的不合理是對法的公平正義的侵害。尤其是國際私法中的處理的案件是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民商事問題,不公正的判決會影響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