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確立了法院對破產清算組的發起、成立、領導、監視和撤銷的權利,但由於我國破產機制的`尚不完善,導致破產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難點。作者根據審判實踐,闡述了設定破產清算組織制度的理由,對中介破產清算組的組成及程序等進行了設定。
關鍵詞:破產清算組織
破產清算組織的缺點及制度設定
學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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