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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基層檢察院同步錄音錄像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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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規範了基層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訊問行爲。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同步錄音錄像仍然存在執行不規範、因獲得形式不能中立而影響公信力等問題。完善同步錄音錄像監督機制,應當建立以紀檢監察部門爲主的內部監督制度、以人民監督員制度爲依託的外部監督制度。

試析基層檢察院同步錄音錄像的監督機制

論文關鍵詞 同步錄音錄像 監督 機制

自實施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以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訊問活動得到了進一步規範,有效遏制了刑訊逼供現象的發生,提高了辦案質量。但是,由於在執行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保護犯罪嫌疑人權益方面仍然缺乏應有的公信力。

一、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缺乏配套的監督機制

現行有效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主要包括高檢院下發的檔案《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技術規範(試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技術工作流程(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系統建設規範(試行)》四個檔案,從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的建設和具體操作進行了全面規範。縱觀上述四個檔案,除《規定》第二十一條“因未嚴格執行本規定,或者執行中弄虛作假,給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造成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之外,四個檔案並無涉及有關監督與責任的具體條款,既沒有提及同步錄音錄像的內部監督,更沒有提及其外部監督。實踐中,正是由於監督機制的缺失,造成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在基層院的執行中走樣變味,與新《刑訴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基本權益的立法意旨相違背。

(二)同步錄音錄像在執行中存在形式主義

同步錄音錄像全面記錄偵查人員的訊問行爲,防止出現刑訊逼供、誘供和騙供等非法獲取言詞證據的現象,對案件的審訊突破要求更加規範,辦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實踐中,部分辦案人員對此並不適應,以“選擇性同步錄音錄像”和 “先審後錄”來規避正確執行同步錄音錄像。所謂選擇性同步錄音錄像,是指辦案單位有選擇地執行“同步錄音錄像”,而非真正“全程”、“同步”、“不間斷” 的錄音錄像。所謂“先審後錄”是指偵查人員將案件突破後再象徵性地“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只能說明在錄音錄像的訊問當時,不存在違法問題,但是對供述前有沒有發生違法情況、犯罪嫌疑人有沒有受到精神強制乃至刑訊逼供、訊問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況下的自行表達等問題,訊問的音像資料卻無法予以證明”。

“選擇性同步錄音錄像”和“先審後錄”從錄像資料的形式上看,似乎沒有違反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具體規定。但是,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曾受到刑訊逼供並要求排除偵查機關非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時,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卻又成爲訊問“合法”的證據,不但不能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益,反而走向反面,成爲刑訊逼供的幫兇。

(三)錄像資料的獲得形式因無法中立而影響公信力

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在效力上主要在於證明,一是存在非法訊問的行爲,二是不存在非法訊問行爲。如果錄像資料顯示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訊問行爲的存在,此時同步錄音錄像在證明非法訊問行爲時屬於視聽資料,其作爲證據的效力是客觀的,當然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可以證明非法訊問行爲的存在,並導致所獲取的言詞證據的排除。與之相反,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受到非法訊問,但錄像資料並未記錄有偵查人員的非法訊問行爲的情況下,錄像資料將被用於證明偵查人員不存在非法訊問行爲。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錄像資料提出質疑,由於錄像資料的製作與複製均由辦案單位負責,且沒有任何規範的、值得公衆信任的制約監督機制,將造成錄像資料因獲得形式無法中立而缺乏應有的公信力。即使對錄像資料進行司法鑑定,不但辦案單位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在公權力作爲利益攸關方的情況下,司法鑑定的結論的公信力仍然受到質疑。

二、監督方面出現問題的原因

(一)內部監督機制缺位

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檢察機關的內部監督主要包括檢察機關內設職能部門之間的相互制約、檢察委員會對檢察長的制約、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上級對下級機關的監督等。同步錄音錄像採取審錄分離制度,是檢察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監督,屬於內部監督的一種。除此之外,並沒有任何針對同步錄音錄像實施方面的內部監督規定。紀檢機關的監督、上級機關的監督理論上應當存在於同步錄音錄像之中,但由於沒有配套規定,再加上同步錄音錄像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實踐中紀檢監督和上級機關的監督難以找到切入點,造成監督缺位。

(二)外部監督機制缺位

即使內部監督機制完善,由於內部監督難以保持客觀中立,對外也就難以產生公信力。因此,引入外部監督,將權力置於檢察機關之外的監督之下,同步錄音所形成的視聽資料才能爲案件當事人接受。從目前同步錄音錄像的有關制度看,外部監督並未被引入。雖然案件在偵查階段因保密的需要引入外部監督是十分困難的,但是如果僅憑內部制度的約束而沒有引入外部監督,那麼其作用是有限的,錄音錄像資料的公正性往往會產生懷疑,致使錄音錄像資料的公信力嚴重降低。而且只要精心設計,依據現有檢察制度引入外部監督是完全可能的。

三、完善同步錄音錄像監督機制的對策

(一)加強內部監督

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中應當主動引入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具有對自偵案件的訊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職責。有的基層院要求紀檢監察部門參與自偵部門的全過程,並製作案件同步監察記錄,被訊問人員在被訊問過程中,如存在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誘供、威脅等違法行爲時,可以立即向現場監察人員反映,同時由紀檢監察人員也對同步錄音錄像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筆者認爲,紀檢監察部門在對同步錄音錄像的使用進行監督時,主要應當抓住設備開始使用前後、設備不正常關閉時、使用結束前後這幾個時間點。首先,同步錄音錄像開始時,紀檢監察部門應當落實偵查人員是否履行了告知開始同步錄音錄相的告知義務。其次,當同步錄音錄像出現非正常中斷時,錄製人員應當及時通知紀檢監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做好記錄,查明中斷原因,並在監察報告中註明。再次,當訊問結束時,紀檢監察人員應當對錄音錄像資料的封存進行監督,確認被訊問人、訊問人、錄製人是否在裝有錄像光盤的密封袋的封口中進行騎縫簽名,並由被訊問人捺指印確認。在錄製期間,紀檢監察言觀色人員只要採用不定時巡查即可,並不必全程在場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