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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違規操作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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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違規操作現象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項造福於8億農民的偉大工程。自1992年民政部關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下稱《基本方案》)頒佈實施以來,全國已有30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1800多個縣(市、區)開展了這項工作,8200多萬農民參加了保險,積累農保基金達120多億元,已有40多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支付金額1.82億元(喬曉春,1999)。這表明,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是正確的,成績也是明顯的。但由於沒有可資借鑑的經驗,加之觀念和管理滯後,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際執行中出現了諸多違規操作現象,嚴重阻礙了這項工作的不斷深入和完善。本文試圖就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違規操作表現及其成因作以分析。
    一、違規操作現象分析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其他社會保險或社會保障一樣,保險對象的界定、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是三個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正是在這幾個問題上,出現了諸多違規操作現象。所謂“違規操作”,是指突破了民政部關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規定或與《基本方案》的規定明顯不同乃至完全相反的情況。
  1.保險對象中的違規操作
  《基本方案》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對象爲具有農村常住戶口,年齡在20~60週歲的農村居民”。但透過我們對山東省的膠南、聊城、萊洲、平陰等6縣(市)15個鄉鎮、村的調查發現,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與《基本方案》不盡相符的違規操作現象,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保險對象的適用年齡出現較大偏差。《基本方案》規定:繳納保險金的年齡爲20~60歲,這一年齡規定無疑是正確的。該年齡段的人口基本處於勞動年齡中,正在從事社會勞動,把其收入的一部分用於未來的老年生活,是爲社會倡導併爲世界所通行的。然而,在有些地方的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了較大偏差,一方面,存在着年齡越大參加保險越少的傾向;另一方面,大批在《基本方案》所規定的年齡段以下的人口成爲主要的保險對象,出現了“保小”不“保老”的傾向。這從下表所反映的調查統計情況可見一斑。
    表1 部分村投保對象年齡構成狀況
  附圖
  注:(1)本文僅從研究的角度提出問題,隱去具體的村名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2)全爲11歲
  就我們所隨機調查的A、B、C三個村而論,它們分屬於兩個市的三個不同鄉(鎮)。調查發現,投保者的年齡在19歲及以下者,佔全部投保人口的`90%以上,少數村、鎮達到100%;其中又以0~10歲年齡組更爲突出,平均佔所在村、鎮全部投保人口的70%以上,而36歲及以上的法定投保對象的參投率幾近爲零。
  保險對象年齡的前一種偏差,使中年和快要進入老年的投保者減少;而後一種偏差,顯然是與開展這項工作的初衷和養老保險的本意相悖的,屬於違規操作之列。
  其二,保險對象“名實”不符,集體或家庭投保帳戶大量存在。《基本方案》規定;“個人的交費和集體的補助(含國家讓利)應分別記在個人名下,”“按人立戶記帳建檔”。這是落實養老保險制度,保障投保對象屆時足額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措施之一,具有較強的規範性和法制性要求。然而,在執行中,也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違規操作現象。一方面,一些村、鎮領導爲了避開挨家逐戶,按人記帳立檔的繁瑣和工作難度,又不致於在上級考覈中使此項指標失分,便採取了“快速、便捷”的方法,以村或鄉鎮集體名義墊支了保費,從而出現了保險對象的“集體化”形式。如膠南市的王臺鎮,1997年1~7月份,全鎮參加投保的34個村中即有15個村集體交納保費254752元,均不在個人名下;該市隱珠鎮北高家莊,1996年集體投入保費7000元,3年過去了,至今也未研究如何落實到個人;臨清市尚店鄉,1995年以鄉的名義交納保費14.3萬元,至今同樣沒有落實到人。對此,該市民政局領導說:“也不知道從哪裏弄的這些錢,但具體到投保人,作難了”。另一方面,在一些村、鎮採取了收取保費與夏徵提留同時進行,以家庭爲單位,以工代險、以糧代險的辦法,至於投保對象是家庭中的哪位成員卻未落實,從而出現了大量的“家庭帳戶”。表2即是我們調查情況的統計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