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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村幹部養老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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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調動村級幹部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我縣村級幹部隊伍的穩定,從根本上解決村級幹部退休後的老有所養問題,現結合我縣實際,按照《阿勒泰地區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實施方案》精神,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淺談村幹部養老保險規定

一、基本原則

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障與年終考評考覈相掛鉤,組織引導與個人自願參保相結合的辦法,建立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按規定比例繳費,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範圍

符合勞動年齡的農村現任黨支部書記、現任村民委員會主任(不含縣鄉到村任職兼職的幹部)。

三、參加養老保險的條件

1、能自覺維護民族團結,旗幟鮮明地與民族分裂主義和非法宗教活動作鬥爭。

2、能堅決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勤奮工作,積極帶領羣衆致富。

3、能密切聯繫羣衆,誠心誠意爲羣衆辦事,廉潔自律、無私奉獻。

4、能勝任本職工作。男55歲以下,女50歲以下的在任村幹部。

四、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縣財政、各鄉村集體以及村幹部(以下簡稱參保者)三方共同負擔。村幹部保險基金,由縣財政透過多方籌集資金的方式建立,設在縣財政局。

1、繳費基數:按**縣上年度村幹部平均工資爲繳費基數,**年我縣村幹部月平均工資爲191元。村幹部人均工資以縣財政統計數字爲準,報縣社會保險管理局覈定年繳基數。

2、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爲村幹部月平均工資的28%,其中:縣財政負擔繳費基數的14%,鄉村集體負擔繳費基數的8%,參保者負擔繳費基數的6%。實行年繳費方式繳費。

3、繳費辦法:縣財政、鄉村集體繳納部分,於每年的1月30日前按照有關程序及時劃入縣財政局“村幹部保險基金專戶”;鄉、村集體負擔的8%由各鄉(鎮)自行確定分配比例,縣財政從收入或上級轉移支付中列支,鄉、村集體負責的剩餘部分從集體收益或公益金中解決;個人繳納部分從本人收入中繳納,由各鄉(鎮)財政所於每年1月30日前統一將一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收齊後,直接劃入上述專戶。三方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收齊後,縣財政局按照規定由“村幹部保險基金專戶”轉入縣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開設的“村幹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進行專項管理。

(二)個人帳戶

農村現任的村幹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均建立個人帳戶,建帳比例爲繳費基數的6%,其餘繳費進入養老保險統籌資金。實行實名實帳制,並按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農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徵稅費。農村幹部養老保險啓動後,所有參保人員每人一份個人帳戶手冊,即《**縣農村幹部養老保險基本生活保險手冊》。個人帳戶由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填寫覈准後,由鄉(鎮)黨委統一集中管理,每年結算一次並通知參保者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於退休後按月支付的養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彌補統籌基金的不足。

(三)繳費年限

1、對現任村幹部年齡在18週歲以上,男年滿45週歲以下,女年滿年40週歲以下,實行按年度進行繳費,繳夠15年爲止。已繳夠15年,但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如本人願意,允許繼續繳費,屬在職的,由財政和鄉(鎮)繼續按規定進行補貼,不在職的,全部繳費由個人承擔。已超過投保年齡的現任村幹部,男在45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女在4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且任職滿3年的,允許採取補繳的形式參加投保。即:補繳年數(男)=實際年齡數(參保時)-45;補繳年數(女)=實際年齡數(參保時)-40,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正常規定發放。任職不滿3年的,經本人同意,縣財政、鄉村集體補貼部分由個人承擔,達到退休年齡後可以申請辦理退休,養老保險金按照正常規定發放。

2、對於超出投保年齡採取補繳形式參保的村幹部按任職年限予以補貼。即:補繳年限達6年及6年以上並連續任正職的,採取任職三年補一年的辦法進行補貼,連續任職十年及以上的補四年。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

3、因換屆選舉落選或組織正常調整不再任職,以及本人按規定程序辭職的,縣財政和鄉村集體繳費自動終止。如本人願意繼續參保,所有參保費用由自己承擔。累計繳滿15年,達到村幹部退休年齡後,按規定發放養老保險金。本人因故不能或不願意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金,不夠15年的,將個人帳戶累積金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並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

4、因本人違法違紀被撤職、免職,或被依法罷免的,一律按退保處理,將個人帳戶累積金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並解除養老保險關係。觸犯刑律被判刑的,一律按退保處理,將個人帳戶累積金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同時解除養老保險關係。

5、當年考覈不稱職的村幹部,縣財政和鄉村集體將停止當年補助,如本人願意繼續參保,所有繳費金額全部由個人承擔,本人要求退保的,將個人帳戶累積金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6、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錄用進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保留個人帳戶,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予以將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

(四)繳費程序

1、村幹部養老金按年繳納。繳費時,由鄉(鎮)統一提供繳費人員花名冊,報縣委組織部審覈,加蓋公章,(花名冊一式四份,縣委組織部、縣社會保險管理局、縣財政局各一份,鄉鎮留存一份),作爲填寫《養老保險手冊》的依據。鄉村集體及村幹部個人繳費部分由各鄉(鎮)代扣代繳。

2、各鄉(鎮)指定專人負責《養老保險手冊》的管理,於每年3月前到社會保險管理局辦理審覈手續。

五、退休條件和待遇

1、凡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現任村幹部,男性年滿55週歲以上,女性年滿50週歲以上,(參照新政發[1980]201號檔案執行)。本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辦理退休手續。已達到年齡,但繼續在職的村幹部,如本人願意,可繼續繳費,由財政和鄉(鎮)繼續按規定進行補助,但直到不在職時方可領取養老保險金。

2、達到退休年齡,且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在職村幹部,可採取延遲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辦法解決。

3、農村村幹部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標準根據本人退休時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的多少以及退休時的年齡距自治區人均壽命的多少來確定。具體計發辦法是:

月養老金=(上年度村幹部月平均報酬×個人繳納月數)÷與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4、參保人員在職或退休死亡,其喪葬費標準爲800元,由統籌資金支付。參保人員在參保期間因故身亡的,將其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期間因故身亡的,從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同時終止其養老保險關係。

5、村幹部在參保期間因工負傷或因患病經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者,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6、村幹部在參保期間因工負傷經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由鄉村集體和縣財政一次性補足到15年後,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

7、村幹部在參保期間因患病經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本人自願的,可以允許繼續繳費(縣財政和鄉村應負擔部分都由個人承擔)。待繳費年限滿15年後再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養老金。不願繼續繳費的,可將其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六、資金管理

1、農村現任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費,實行縣級管理,現收現付制。單獨記帳,封閉執行。與現行的.社保資金不發生任何關聯。

2、各鄉(鎮)應按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當年費用在當年1月30前繳清。發生挪用養老保險費的鄉(鎮),由縣財政從其經費中扣回,並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3、農村現任村級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社會保險管理局應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和支出過渡戶,負責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出工作。專款專用,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衡財政。縣農村村幹部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組織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檢查。

4、農村村級幹部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入不敷出時,由縣財政兜底。

七、行政管理及審批程序

1、農村村級幹部養老保險工作由縣組織部組織實施,負責統籌規劃指導、起草辦法、組織協調、加強監督等工作,縣社會保險管理局爲村幹部養老保險的具體經辦機構,具體經辦農村村級幹部養老保險工作的資金管理、徵繳和養老保險金、喪葬費的支付,統計、制定預決算。

2、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籌後的第二年開始辦理退休手續。審批程序:本人提出申請――村黨支部申報――鄉(鎮)黨委初審――報縣委組織部審批,並確定待遇――社會保險管理備案,並支付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八、法律責任

1、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給基金帶來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經辦人員無故拖欠或故意剋扣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金的,按黨紀政紀處分條例追究責任。

3、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貪污挪用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除追回貪污挪用的基金外,按黨紀政紀處分條例追究責任;有非法所得的,沒收非法所得,併入農村村幹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其他

1、辦理參保手續時,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2、社會保險管理局要建立各鄉(鎮)、村及村幹部個人的繳費情況臺帳,臺帳內容包括:一是資金徵與支情況;二是參保人員花名冊及人員變動情況。

3、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問題:一是縣、鄉內調整的,及時予以辦理保險轉移手續。村幹部在參保期間流出本縣的,按退保處理。

4、本方案自**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