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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與反訴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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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與反訴的辨析
[內容摘要]反訴與反駁是訴訟法學上的概念,多數訴訟法學者也着重從程序法角度來探討反訴與反駁的區別與聯繫。因實踐中對此爭議較大,直接關係到民事主體的權益,而民事主體的爭議往往都是因其實體權利受影響而引起,本文試從民事主體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出發,並結合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等各種訴的種類來分析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關鍵詞]反駁,反訴,實體權利,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這是在審理民事糾紛過程中被告行使反駁、反訴等訴訟權利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將反駁與反訴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面保護。因此,分清兩概念具有重要意義。因反駁與反訴是訴訟法上的概念,學界多從訴訟法的角度進行分析,而這些分析都是較爲抽象的,這也是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的原因之一。實際上,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纔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在所有的民事糾紛中,當事人的爭議均脫離不了實體權利,要求裁判的事項的焦點更在於實體權利的享有或義務的承擔。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辯稱與主張是否構成反駁或反訴是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連的。故本文擬從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角度對反駁與反訴進行比較分析,力圖在較爲具體的和實踐性的基礎上對此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能對司法實踐工作有所裨益。

  一、反駁與抗辯權、形成權

  反駁,是被告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於自己的事實和根據,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一項訴訟權利。①反駁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採用的防禦手段,目的在於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反駁分爲程序法上的反駁和實體法上的反駁。②程序法上的反駁是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和理由說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違背法律規定的。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沒有起訴權;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或者提出受訴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等。實體法上的反駁是被告以實體法爲根據,透過實體法所規定的事實和理由,說明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是不合法的。例如,被告用事實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已經實現,原告提出的事實根本就沒有發生過或與事實真相不符等等。③本文所論之反駁指的是實體法上的反駁。

  抗辯權,是實體法上的概念,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之權利。④抗辯權與請求權是兩個相對概念。抗辯權的作用同樣在於防禦,其防禦對象就是請求權。抗辯權又分爲永久的抗辯與延時的抗辯。永久抗辯指的是對方的請求權已不存在或已消滅。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已經履行完畢義務的抗辯權。延時的抗辯指的是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等。

  形成權,同樣是實體法上的概念,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爲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⑤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在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總會提出各種各樣的辯解理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抗辯。在雙方確認法律關係已存在的前提下,反駁實際上就是被告在主張其抗辯權或形成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並存於雙方的法律關係中,一方主張請求權,另一方可主張抗辯權或形成權。抗辯權的功能是使得請求權延時發生或消滅。形成權的功能則是透過對既有的法律關係的解除或對效力待定的法律關係予以撤銷,使得原告的請求權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在雙方對法律關係的存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反駁分爲:一、被告主張實體法規定的事實不存在,如未有法律行爲或事件。二、被告主張請求權,如主張債權的成立。三、主張形成權,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