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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相關犯罪之法律阻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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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的性質,案件的判決中科

探究相關犯罪之法律阻礙因素

從的跨境恢復或回報收入是指收入從出口(請求國)的要求,收益流入國(被請求國)罪將設在所得的犯罪的領土歸還給犯罪收入流出國,因此,收入的犯罪跨越國界的恢復或恢復[3]屬於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或實質上司法協助的範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或司法協助將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也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國家(地區)的法律傳統,法律承認,法律規則,法律適用。如果國外的收入流量(請求國),某些司法管轄區屬於民事訴訟,然後流入該國的收入(被請求國的)公民訴訟權利直接,但罪,如果這樣的情況下在被請求國確定作爲刑事訴訟管轄範圍,由於直接關係到舉證許多不同的問題是案件的性質不同,程序和法律地位不同的是,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各種傳統的存在分工和視圖是從的跨國回收收入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刑事和民事訴訟存在不同的傳統和觀點的不同國家(地區)部門將成爲跨界的阻礙因素恢復損壞的犯罪所得。證據爲依據的訴訟證據,依法取得或確定直接關係到的跨境恢復成功收入。試圖返回從的收入是成功的,可能取決於司法協助請求,或根據有關安排或協議,或不遵守被請求國的法律和規章,提出協助扣押和凍結沒收的資產要求制定。國家(地區)的法律傳統,法律文化,法律規則,實際上,舉證責任,爲的正當程序的證據證明方式的負擔有,證據取得了巨大的差異,各國(地區)的證據,證據制度根據證據的方法,驗收標準和大差異的存在的其他方面的範疇,證據收集,分析,並提出了保護是一個難題,信譽和成敗往往案件。如果國外的收入流透過,要求收益流入國的證據傳回的收入並沒有法律結合走向全國,甚至在流量檢視,獲得證據是基於流來獲得法律透過法律手段,它是流動提供證據,對流入國的法律並沒有使用,或過程的延伸,或影響世界,幫助收到請求後能力的必然結果。

二、管轄權的衝突和競爭的線纜的權利

罪在大多數情況下的特性是跨國的,尤其是在案件跨境轉移收入,跨國公司更加突出,犯罪,犯罪可能導致一些國家,一些國家違反法律,侵害幾個國家的利益,導致這些國家的犯罪跨境經濟復甦具有司法管轄權,並導致管轄權的衝突。所以,在一個國家的行動是比較合適的?管轄衝突是一種主權國家相互競爭的線纜之間的權利,也可以在主權國家之間發生,也可能在主權國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權利競爭電纜。雖然犯罪了國家權力作爲原告在罪提起訴訟,追討犯罪所得的國家,但是這並不意味着收入來源罪享受罪的全部所有權收入,如果從與其他資產或其他犯罪收益的收入一起,就有可能造成不只是一個主權國家尋求恢復從收入相同。例如,最初的捐助國和受援國提供可能已被撥到回報援外項目的資產。

三、消除犯罪的跨國恢復方法

法律因素和犯罪所得的跨境追回方面的國際犯罪的對策是最重要的環節聯合國反公約和公約的方式,規定也最具創新性,是國際社會已被列爲優先項目。然而,從涉及所得的跨境恢復不同的領域,不同的國家(地區),複雜性和隱蔽的跨境轉移,和其他罪行的犯罪,如此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從的跨境收入恢復首先要消除法律障礙,這無疑已成爲當前國際??社會使命的迫切和強烈使命感。

(一)協調公約和國內法之間的關係

聯合國反公約的慣例是向國際社會首先進行的法律檔案條款關於資產追回。作爲第五十一屆犯罪,,跨國恢復聯合國反公約公約“是一項基本原則”的收益,締約國同意相互提供“合作和援助的最廣泛的”。聯合國反公約的約定文字強調,建立以防止洗錢(第十四)的收益和轉讓資產(第五十一至五十九屆)的回收的有效機制。有些文章包含的跨境恢復要求的具體收入,第五十七屆如直接追回的第五十三屆財產的措施和資產回報和處置。第五十七屆是所得的跨境恢復的一個里程碑方面的犯罪,而且是在談判過程中最複雜的聯合國反公約約定的條款之一,因爲它推出了第一次的所有犯罪的回報。不與更傳統的既定條款,如國際合作目的有關組合沒收規定的任何其他國際法律檔案是否存在新的條款,將產生一個巨大的潛在動能。這種動能的進一步增強聯合國反公約之間的約定第五章及其他章節的聯繫。然而,由於聯合國反公約約定是妥協,這勢必會履行聯合國反公約公約,全面貫徹不得不求助於各締約國的國內法的產品的國家(地區),其最終的實施還是由國產需要各締約國決定,從而使聯合國反公約公約可能不喜歡的國內法,以便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法律,它削弱了有效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對聯合國反公約公約。因此,本地或全球反工作,包括的跨國回收收入,寄希望於聯合國反公約的約定是不現實的。有效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合同雙方。事實上,如何處理與聯合國反公約公約和國內法之間的關係是一個基本問題,就是聯合國反公約約定談判過程中始終困擾着談判雙方的問題。如果你無視國內法的規定,只能靠反公約,該公約是主要的機制和條件將成爲一紙空文。如果所有的機制必須透過國內法予以實施,公約下將完全在一個締約國的國內法,公約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將大打折扣,該公約的宗旨和目標也將是很難實現的。對資產追回和返還,是否應該完全依賴於國內法,否則只能按照本公約的直接回報的規定,這是兩個極端的問題,而且在兩方的過程會談保持原來位置,但是從實際的可能性,是過於理想化。該文字是隻有當事人妥協,一方面,覈查應按照本公約應應根據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返回被退回的原則,也證實了在實施的機制。因此,在公約中最重要的資產追回和返還機制,平衡國際法和國內法成爲核心機制的問題。

(二)繼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上的障礙成爲工作的跨境收入恢復順利的一個重要方面。事實上,在法律方面的所有技術援助具有非常強烈的需求。從的跨境恢復工作能夠成功收入,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能否司法制度。在請求國和有效的金融中心,透明的政策是必要的,也是初中的司法系統運作的本質要求。但是,目前,某些司法管轄區嚴重缺乏技術能力,需要負責追回資產機構人員的培訓,尤其是資產追查,扣押和沒收的培訓;實踐證明了區域培訓活動的非正式合作網絡的成功發展,但傳授必要的人員在各自領域的工作技能較差,在實際操作中從的跨境收入收回,參與者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目前,國際社會組織可致力於爲要求,以中國的法律框架和制度建設的援助,相關活動可能包括提供給符合聯合國反公約規定的國家法律框架特別援助;協助發展國家和國際水平調查,扣押,凍結和沒收的法律和監管框架的資產;預防措施,以識別可疑交易和犯罪活動的轉讓收入支援;配套措施,透過國際合作和沒收這些資產的.直接追回財產,包括這些類型的資產的規定歸還的發展,以支援大範圍檢查每一個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執法人員和檢察官的調查權力,並提供有關資產收回的權力,主管司法的直接請求權威和中央主管機關;協助建立或加強負責資產追回和國際合作,包括金融情報專門的部門。締約國和簽署國進一步加強立法,執法人員,法官和檢察官處理資產追回問題,包括司法協助,刑事沒收,沒收並根據這方面的能力,國家立法和聯合國反公約約定,包括非定罪沒收和民間程序等。

(三)進一步加強國際法律合作

事實上,收入跨境經濟復甦的犯罪挑戰甚至不是由於法律問題,而是複雜而漫長的訴訟過程中的實際難題。並行程序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最後期限延長,吸收資源,使加工效率的必要性。在收入的內部結構,跨境恢復過程是資源密集型的,需要結構來處理複雜案件的特殊領域,需要法律人才是高度專業化的。因此,我們可以說,雖然出現了國際法和司法系統的基礎,但這並不意味着現象在原產國的罪能成功跨界收回犯罪得益。本身收入的跨境轉移的復甦意味着國家需要開展有效的合作,共同開展恢復工作。從這個意義上講,的跨國回收收入成功與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國際法律合作水平,之間的兩個國家依靠預防,偵查,起訴,凍結,扣押,追回和返還等方面的收入的協同效應。目前,收入在國際合作的主要障礙操作跨境恢復程序的犯罪。信任的司法管轄區之間缺乏可能會阻礙或延緩司法協助工作,特別是在緊急的情況下,或在法律的情況下,各地區的不同法律,政治或司法系統。法律的適用範圍,如果缺乏信任,不願共享資訊,並協助收集證據或提供便利追回資產。此外,妨礙提供援助和要求參與其中,包括缺陷的司法協助程序複雜,程序不夠明確,在手柄上的措辭,並在延遲的過程中相互法律協助的請求作出響應。因此,必須採取措施,以減少或消除這些障礙。首先,請求國和請求國返還非法轉移資金的有責任,但責任是不同的。原產國必須設法返回,並有責任確保這將使現有的資源多的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每一個人,包括髮展權,解決人權和打擊有罪不罰問題的侵犯。在另一方面,在接收狀態的資金也有責任提供協助,爲回籠資金提供便利。按照聯合國反公約公約第四和第五章,在人權,國際合作和援助資金接受國的義務,和反斗爭作爲優先事項,制止非法轉移資金的領域;迴歸資金是對的部分責任。國和請求國之間的請求應加強對話,以推進政治意願和承諾,加強資產追回。的政治意願,以確保資產追回的重要性,各締約國應審查其用批判的眼光制度,儘量消除資產追回的障礙,尤其是簡化程序,並加強他們的這種程序,以防止濫用。其次,從資產恢復和回收過程的收入是非常複雜的,除了許多公共部門的從業人員和家庭負責協調與合作的不同領域,也需要交換與其他國家合作伙伴的敏感數據和資訊。因此,他們必須熟悉國家和夥伴國法規,標準,程序,理念,機制,運作模式,需要各國加強合作,分享資訊,反的廣泛的知識和工具。追回被盜資產倡議發起的“資產追回手冊”無疑將有助於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提高資產回收工作的效率損失,促進國際執法合作的所有國家。國際社會應繼續加強這一合作,方式是建立非正規渠道或網絡國家之間,並指定聯繫人的資產恢復點。三,無已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應指定以利於司法協助,資產追回中央主管機關。爲了有效地得到預防措施要注意,不能採取行動,以鼓勵會員指定一個或多個機構協助其他各方在制定和實施預防的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