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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代企業組織形式與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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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代企業組織形式與所得課稅
 關鍵詞:; 組織形式; 所得稅  在現代生活中,企業是社會物質生產的主體,同時也是國家稅收收入最主要的來源。企業以各種組織形式存在,企業組織形式既是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所確定概念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是企業在上所確認存在的組織形式,因此,企業組織形式是企業的經濟形式與法律形式的統一。企業組織形式的表現在企業的經濟形式之中,企業的法律形式則是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經濟內容予以法律上的承認,使企業組織的各項經營活動受到法律的保護與監督。我國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正在被現代企業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所代替;傳統的企業分配方式———上繳利潤,已被現代企業分配方式———所得稅、股利所代替。對各種組織形式的所得課稅,是國家參與社會剩餘產品分配的最主要的形式之一。組成不同形式的企業,所適用的所得稅徵稅規定是不同的,這直接投資者對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不同形式的企業,因爲分配方式各有特點,這直接影響其所得課稅的納稅人的確定、避免雙重徵稅等,所以,國家應根據企業組織形式的特點而制定不同的所得課稅政策。  一、工廠制企業  工廠是以機器體系爲主要生產手段,不同工種的勞動者進行分工協作,直接從事生產的基本經濟組織。在我國,有的工廠自身就是一個企業,有的工廠只是屬於一個企業的生產車間或分支機構,有的工廠只是某些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附屬單位,實際上,後兩種工廠都不是單獨的企業。當一個工廠就是一個企業,獨立覈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擁有法人資格時,就稱爲工廠制企業,也稱爲單廠制企業。工廠制企業一般是規模不大的中小企業,主要集中於加工工業,他們往往專業性強、機構簡單,但資金籌措困難、技術有限、實力較弱。我國過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多以工廠制企業的形式存在,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新建的企業已基本上不採用這種企業形式。  我國現有的工廠制企業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設立的企業。可見,我國的企業法體系較爲混亂,應該說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筆者建議近期把各類企業法合併爲一個統一的企業法,適用於所有非公司制的企業;同時,儘快推進公司制改革,當工廠制企業逐步消失的情況下,廢止企業法,完全以公司法取而代之。  在工廠制企業組織形式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法人資格;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鄉鎮企業符合法人條件的,才能依法取得法人資格。過去,我國企業組織形式不規範,有許多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在1994年稅制改革時,不是以法人爲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而是以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報表、獨立盈虧等條件的企業爲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按此規定使稅制存在一定缺陷,如果一個企業不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只以現金交易,或借用別人的的帳戶收款;或者故意不建立賬簿、不編制財務會計報表、不獨立計算盈虧,那麼,按照稅法規定就無法確定其爲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隨着經濟體制改革的,我國企業組織形式已逐步規範起來,絕大多數獨立的工廠制企業都已具備法人資格,因此,把按照獨立經濟覈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爲納稅人,改爲按法人爲納稅人的條件已經成熟。筆者建議在此次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時,廢除按獨立經濟覈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爲納稅人的規定,改爲按法人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將來工廠制企業逐步消失後,把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更名爲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  二、公司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依法出資聯合組成,有獨立的註冊資本,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但我國由於經濟體制發展的特性,現有部分國有獨資公司。公司是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這是公司制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之間的重要區別,後兩者都是人企業。公司有較強的籌資優勢,有利於實現生產專業化協作、推動技術進步、加強企業管理和監督,實現所有權和經營權的適度分離,是現代企業最主要的.組織形式。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後新辦的企業,多采用這種組織形式。  公司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五種類型,世界各國公司法對五種公司的規定基本相同,同時也有一些主要差別:一是各國對無限責任公司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法國等國家承認其爲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而美國法律則不承認其爲公司,將其歸入合夥企業。我國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類型未作規定。二是各國對具體條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等。在五種公司中,目前世界上最基本、最主要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其他類型只少量存在。  公司制企業所得課稅的主要問題,主要是存在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我國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很快,老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已逐步改製爲公司制企業,新辦的企業大部分都登記爲公司制企業,因此, 公司是目前企業存在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公司的投資者一般包括企業和個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不需再繳納所得稅,所以,對於企業投資者來說基本上不存在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由於這部分所得已在公司繳納過企業所得稅,因此,再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對同一所得的雙重徵稅,對於個人投資者來說就產生了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屬於獨立課稅論下的古典制所得稅,沒有考慮透過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解決重複徵稅問題。並且,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公司制企業越來越普及,尤其是資本市場的迅猛發展,個人投資者的數量和投資的資金量都是在不斷地快速增加,故而重複課稅的現象是越來越嚴重。這種經濟上的重複徵稅至少會導致三種扭曲效應:一是公司制企業與非公司制企業之間的扭曲效應。公司雖然具有多種優勢而成爲現代企業的最主要的組織形式,但古典制下的公司所得稅稅負最重,這使得公司的優勢大大削弱,投資者會考慮不投資於公司,而寧願選擇其他總體稅負較輕的投資方式;而企業興辦也會考慮採用興辦非公司制企業來減輕稅負,這就干擾了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生產組織形式錯位。二是分配股利與保留利潤之間的扭曲效應。在獨立課稅論下公司所得稅從稅制上會導致公司保留利潤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複課稅。如此將使資金市場受到扭曲,使聚集了許多保留利潤的企業的投資決策,選擇依靠自身積累的投資計劃;同時,有些剛萌芽的新興企業,因保留利潤少和資金短缺,必須依賴外來資金,在信貸資金與市場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因爲保留利潤多的企業已作了扭曲的投資選擇,它不得不放棄必要的投資計劃。三是舉債與募股之間資金籌措方式的扭曲效應。在獨立課稅論下的公司所得稅鼓勵以舉債方式籌措資金,因爲舉債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而募股支出的股利不僅不能稅前扣除,而且會被雙重徵稅,這樣會導致企業的負債加重,增加企業債務風險及破產之可能性。  鑑於以上扭曲效應的存在,筆者認爲應透過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協調,解決經濟上的重複徵稅問題。由於歸屬制的程序較爲複雜,對稅收的徵管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要求高,容易形成偷漏稅,我國目前不宜採用。在我國目前現實的經濟條件和稅收管理狀況下,比較現實的解決辦法有兩條可供選擇:一是對公司個人股東的分配股利減徵或免徵企業所得稅,然後照章徵收個人所得稅;二是在公司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然後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減徵或免徵個人所得稅。筆者建議採用第二種辦法,因爲直接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減徵或免徵個人所得稅最爲簡單、有效,不易形成偷漏稅,且有利於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