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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人民事權利能力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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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人民事權利能力二重性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二重性”這一熟悉的提出,主要是針對關於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質這一值得討論並有頗多爭議的,力圖做一個嘗試性的回答。在此談一下個人的一點粗淺的想法。

  一、題目的.提出

  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質如何判定?也即是對於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的規定如何熟悉?對這一題目的解答還涉及到對很多相關方面的題目的回答,如法人的民事權利是否受其目的範圍的限制?不同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是否同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爲能力範圍是否一致?等等。如何熟悉法人目的限制的性質,在上和實務上都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扼要回納如下:

  一是權利能力限制說。這是傳統的觀點。這種觀點以爲,法人目的所生的限制,乃是對於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正由於有這種限制,因而法人的民事權力能力並不都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