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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建築業務的稅收處理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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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建築業務的稅收處理政策分析
所謂“甲供材料”建築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僅提供建築勞務的工程。

  對於甲供材的稅務處理問題,應該將在政策上是比較明確的。但是由於對於甲供材如何進行會計處理,一直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這就帶來了開票的問題,以及隨着而來的其他稅收問題。下面,我們分兩個部分和大家來解讀一下甲供材的稅收處理問題。第一部分,我們和大家解讀一下甲供材如何徵稅的相關規定;第二部分我們和大家來探討一下對於甲供材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衍生出來的開票問題以及隨之而來的相關稅收處理問題,並提出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一部分:甲供材徵稅的相關規定甲供材徵稅問題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營業稅“建築業”稅目中包含以下幾個項目:①建築、 ②安裝、 ③修繕、 ④裝飾、 ⑤其他工程作業。《實施細則》第十八條,將①建築、③修繕、 ④裝飾這三個項目中的甲供材都納入了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剩餘的兩個是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對於其他工程作業,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045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因此,剩餘的就是”安裝“項目了。從實際看,安裝項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設備,材料較少,但是實務中,安裝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稅務機關一般也是要求併入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的。因此,總結下來就是一句話,無論建設方和施工方如何進行結算,甲供材都要併入施工方的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徵收營業稅。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築工程,改爲以基本建設單位的名義購買原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

  以上是對甲供材徵收營業稅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規定,近幾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甲供材徵收營業稅問題又出臺了一些新的規定,大家也必須要關注的:

  1、甲供設備不徵收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於安裝工程,如果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爲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不作爲工程產值的,不徵收營業稅。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其他建築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且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進行列舉。這裏說的是設備,和我們甲供材有什麼關係呢。實際關係還是很大的,對於甲供物資,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設備,根據財稅「2003」16號文的規定,設備不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但材料要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所以問題的關鍵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設備的區別。這個看似簡單,但在實務中往往很困難。比如象光纜、線纜,以前大家可能都將其視同爲材料,而16號文則界定爲設備。而且16號文授權了省級地方稅務局進行設備的認定,這對於解決納稅人對材料和設備的認定上的爭議很有幫組。

  2、裝飾工程中甲供材不再併入營業額徵收營業稅。根據2006年8月17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採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採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採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檔案的下發日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