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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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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提 要自從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衆多的效力等級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規範的地位、作用和效力問題長期困擾着行政審判法官們。行政性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和作用的準確界定,不僅直接影響着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且關乎法制的統一,還涉及到司法與行政、司法與立法的關係問題。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如何審查、確認行政性法律規範的效力並予以正確適用,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緊迫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爲,行政性的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雙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其次纔是審查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依據。

關於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從行政訴訟法頒佈實施以來,衆多的效力等級各不相同的行政性的法律規範的地位、作用和效力問題長期困擾着行政審判法官們。行政性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地位和作用的準確界定,不僅直接影響着行政訴訟中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而且關乎法制的統一,還涉及到司法與行政、司法與立法的關係問題。因此,在行政訴訟中如何審查、確認行政性法律規範的效力並予以正確適用,既是一個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一個緊迫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爲,行政性的法律規範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雙重性,首先是法院司法審查的對象,其次纔是審查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依據。

一、法律規範選擇適用分析

行政訴訟是司法制度的一種訴訟,因此,司法活動的一般原理和規則,同樣適用於行政訴訟。

1、司法、司法權和法律適用

將國家權力分爲立法、行政、司法三種並分別由三個機關行使,這是現代國家憲政體制的共性。在我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行使着國家的司法權,承擔着司法重任,“解決各種社會關係主體發生的法律爭議,從而維護社會關係的合法狀態,對法律的適用做出最終確立”。[1]司法是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專門活動。是國家爲發生糾紛或對抗的當事人所提供的解決衝突的最佳方式,它消除了私力解決衝突可能付出的巨大代價和不公正,是國家以公力爲後盾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審理和裁決各種訴訟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務,也是行使司法權的形式。法律適用從本質上說是國家行使避開法權的方式,法律適用權是司法權的固有組成部分。

2、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及規則

法律適用的一般過程是確認事實,確定適用的法律規範、做出適用法律規範的決定。適用法律的決定只能是書面的而不能是口頭的,必須有裁判文書,法律適用的基本要求是:準確、及時、合法。要做到準確適用法律,必須遵守法律適用的規則。

從我國憲法第五條和立法法第五章第七十八條至八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規範的位階制度和適用規則來看,大致是從新從高,特別規範優於一般規範。這一法律適用規則本身,就說明,法律的適用主體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就必須要對衆多的相關法律規範的效力進行辨析、判斷、說明(評判)。無此前提,法律適用規則將無所依託。

法律規範的效力是和法律適用的正確與否緊密關聯的。不少學者在研究行政主體法律適用時,明確把“應適用效力層級高的法律規範卻適用了效力層級低的法律規範”列入法律適用錯誤的一種表現形式[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蔡小雪同志,將行政主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歸納爲五種情況:(1)適用法律、法規性質錯誤;(2)適用法律、法規條文錯誤;(3)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範;(4)未適用應當適用的法條;(5)沒有適用法條中必須適用的內容[3]。其對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範下的定義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爲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包括法條)尚未生效,或者已經失效,或者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規範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其執行力上,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不具有法院執行的效力,法院有權拒絕適用。實踐中,行政主體適用尚未生效的法律規範,而被法院認爲適用法律錯誤,一般不會產生異議,而適用“已經生效”和“根本就無法律效力”的法律規範被法院認定爲適用法律錯誤,就會產生較大的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