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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離婚案件之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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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離婚財產分割 家務勞動價值 清算制度

論文摘要:隨着社會經濟發展,財產的存在形式出現了多樣化,夫妻財產也呈多元化發展,從其表現形式、財產構成等方面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不少家庭裏不僅有有形財產,還有無形財產,這些財產類型不斷的豐富了夫妻財產的內容.但由於時產的複雜性、多樣性並且涉及到諸多法律,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常引起部門法之間的衝突.爲此,本文透過分析具體案例,在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的基拙上,提出了完善我國離婚財產分釗法律制度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總體上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多。離婚案件的爭議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確己破裂、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其中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案件的關鍵,是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爭議最多、複雜度最大的部分,這是因爲隨着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社會上各種經濟產物的出現,財產的'存在形式也就多樣化,不再單單僅限於有形財產,在婚姻財產中存在着不少無形財產,如股權、有價證券的財產性權利等,這使得法官在實踐中對該無形財產的分割問題感到棘手,因此借鑑國內外先進的立法例,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準確的法律定位及立法規制顯得刻不容緩。

一、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現狀

《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其意思是: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爲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爲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意見》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若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有過錯的話,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給無過錯方多分幾成財產。

二、我國離婚財產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目前,我國《婚姻法》的離婚財產分割制度,不管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還是在財產分割原則上,或是在財產分割方法上都存在一些缺陷,具體表現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上過於狹窄:財產分割原則存在不周延性;在財產分割方法上形式化。

(一)共同財產範圍的立法缺陷

就目前立法現狀而言,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範圍的規定,只限於有形財產,範圍過於狹窄。

首先,對於那些由於要照顧家庭從事家務放棄工作機會的婦女,自身人力資本不但因結婚而減少,且在離婚時有得不到肯定或合理的分配,所以在離婚財產分割範圍中包括配偶一方基於另一方犧牲而增加的人力資本作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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