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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企業盈餘治理的八大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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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下企業盈餘治理的八大途徑
盈餘治理是企業在會計準則答應的範圍之內,透過會計政策選擇或交易安排等,對企業會計資訊進行調控,以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爲。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頒佈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已於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實施,其他企業在未來幾年也將陸續實施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新會計準則的施行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盈餘治理行爲,但是有些具體準則仍然爲企業留下了盈餘治理的空間。
  
  一、盈餘治理途徑之一——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九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淨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爲會計估計變更。”而《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九條規定:“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由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都採用未來適用法,不再進行追溯調整,這就使得企業能夠透過改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淨殘值和折舊方法等來調節各期會計利潤。企業的固定資產價值往往較大,只要有證據表明某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淨殘值與原先的估計數有差異,企業就可以透過會計估計來進行變更,從而改變各個會計期間的折舊用度分配,對企業業績進行調整,以此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二、盈餘治理途徑之二——無形資產研發與攤銷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第八條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於發生時計進當期損益。”;第九條同時規定:“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五個條件的,才能確以爲無形資產。”
  固然該準則對“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進行了定義,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劃分還是要取決於會計職員的職業判定,所以該準則答應企業將“符合條件”的開發階段的支出資本化的規定,很可能被科技及創新性企業用來調節利潤。假如科技及創新性企業想降低當期利潤,就可以透過把更多的支出納進研究階段,從而直接計進當期用度,降低當期利潤;反之,科技及創新性企業也可以把開發階段的支出儘量資本化,確以爲無形資產,從而達到增加當期利潤的目的。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七條規定:“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從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企業對於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有了選擇的餘地,不再僅僅侷限於直線法,可以選用其他的方法,並且攤銷年限也可以變更。因此企業可能會透過調節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或攤銷方法來調節利潤。如透過延長攤銷年限或者進行加速攤銷等來進步企業業績,或者以相反的手段降低企業業績,隱躲利潤。
  
  三、盈餘治理途徑之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公允價值的引進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四條規定:“假如非貨幣***換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應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爲換進資產的本錢,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的差額計進當期損益:一是交換具有貿易實質;二是換進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