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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道德規範中的“孝"及其現實意義(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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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道德規範中的“孝"及其現實意義(2010
【論文摘要】在慈、孝、友、恭之中,中國古代思想家尤其重視孝,將其看作“百行之先”。孝慈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十分重要的規範,在所有的傳統德目和規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闡述了“孝”產生的原因及其社會基礎,並逐步分析了孝的社會價值及其現實意義。  【論文關鍵詞】孝 孝慈 孝道 孝道文化  在慈、孝、友、恭之中,中國古代思想家尤其重視孝,將其看作爲“百行之先”。孝是做兒女的義務,其根本要求是敬,即對父母發自內心地敬愛和依戀,表現於外就是溫和、愉悅、恭敬的態度,盡心盡力的侍奉.力求給父母帶來更多的幸福、歡樂以至榮耀。如“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於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論語·爲政》)“孝子之深愛者,必有和氣;有和氣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豐L記·祭儀》)“人之孝行,根於誠篤。雖繁文末節不至.亦可動天地,感鬼神。”(袁採:《袁樂世範》卷一《睦親》)孝慈是中國傳統道德規範中十分重要的規範,在所有的傳統德目和規範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儒家視孝慈爲仁、義的根本,“人倫之公理”,許多思想家和歷代統治者也把它當做維護倫理關係和政治統治的重要手段,把孝慈與“忠君”、“愛國”相聯繫,以孝慈爲“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出發點,使孝慈這種調節親子關係的道德規範上升擴展爲具有社會普遍意義的行爲準則,成爲社會教化的基本內容。  一、“孝”產生的原因及其社會基礎  孝的觀念產生於原始氏族社會末期,即由母權制向父權制過渡的時期。由於私有制的產生,併爲男性家長所支配,子女可以直接從先人那裏繼承財產,爲了表達對家長的感恩、崇敬和哀思之情,日久天長便產生了孝的觀念。孝最早是作爲家庭倫理規範出現的,它的功能是調節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當初並無社會規範的意義。遠在西周社會,孝作爲一種道德觀念已見著於文字。《尚書·酒誥》說:“肇牽車牛。遠服賈,用孝養厥父母。”《爾雅·釋訓》有“善父母爲孝”的說法,意思都是敬愛、奉養父母。
  孝的觀念的產生基於中國古代社會結構的兩個最根本的事實。第一,以血緣爲紐帶的宗法制的存在,構成了中國佔代社會人際關係的“天然”形式。基於血緣而產生的“親親”關係,這是人類古老的感情,氏族社會就是依靠它來維繫的;在西周奴隸制社會,體現爲自周天子至諸侯、卿大夫、士的垂直金字塔形式,經過春秋戰國的變革,在秦以後的封建制社會.則體現爲以家庭爲單位的橫向的網絡形式。第二,作爲社會存在基礎的自然經濟的高度分散與作爲國家整體的君主專制統治的高度集中,是中國古代的社會基本結構。個體家庭經濟的形成,以及與此相聯繫的家庭中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出現,使得氏族社會裏撫養老人是全體氏族成員的事,子女對父母無特殊的責任和義務。奴求社會出現了個體家庭後,夫妻及其子女構成一個獨立的經濟單位,在經濟上相互依賴。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並有要求子女奉養的權利,子女則負有照顧父母的'義務。與此相聯繫,作爲家長的父母享有絕對權威,有權支配子女,子女則有尊敬與服從的義務。“孝”的觀念便由此產生。
  “孝”作爲一種道德觀念和行爲規範,要求子對父的奉養、尊敬和服從。它雖體現了父子血緣“親親”之情,但本質上是父子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反映。因此,“孝”不是自有人類社會就有的,只有到了私有制財產出現、“一夫一妻制使父子關係確實可靠,而且導致承認並確定子女對其先父財產的獨佔權利”(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的情況下,纔開始產生的。“孝”的社會屬性,主要是用其維繫宗法制。一方面宣揚“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把同一“族類”作爲同心同德的政治基礎;另一方面又以宗室血緣的親疏遠近確定內部的等級秩序。這樣由家族到國家,達到了倫理與政治的統一。因此,西周對“孝”非常重視,把“有孝有德”作爲“君子”的主要政治標準的道德要求。“孝”作爲宗法道德規範獲得了強烈的政治色彩,成爲維護奴隸主統治的有力工具。它集中反映了氏族成員必須服從氏族整體利益(既個體依附羣體)的倫理實質。正因爲如此,“孝”在諸宗法道德規範中佔據了主要的地位,特別爲周統治者所重視。周人關於“孝”的思想,一直爲後世所承襲,在儒家和封建統治者那裏,得到了不斷的昇華和發展,與“忠”相併列,成爲封建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 二、《孝經》的德育思想  《孝經》論孝,概括起來,主要是兩方面的內容。  (一)“孝”爲“至德要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