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新會計制度與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

學問君 人氣:6.96K
新會計制度與涉外企業所得稅法差異分析
稅法與制度是兩個獨立的專業領域,雖然存在密切聯繫,但由於各自的目標、服務對象不同,二者之間必然會存在一定的差異。納稅人既要按照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覈算,又要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納稅,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必須掌握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然後在會計覈算的基礎上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申報納稅。爲了實現二者的統一,我們有必要對企業會計制度與涉外稅收法規的差異進行深入的和探討。

  (一)收入確定的差異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中的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利益的總流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企業會計制度確定收入的原則是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並按照收入的不同性質規定了收入確認的相應原則。稅法雖然對應稅收入的確認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也強調了以權責發生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原則。稅收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的主要差異表現在對收入金額的確認和收入確認時間兩方面。

  1、銷售商品收入的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企業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應按照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對於收入的確認時間會計制度提出了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包括(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稅法對於銷售商品應稅收入的確認與會計制度基本一致,體現了權責發生制的確認原則,例如對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稅法規定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應該注意到,在實際發生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時,部分企業並沒有完全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而是按照收到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質採用的是收付實現制的確認原則,從而達到推遲納稅的目的。另外,稅法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房地產業務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並按季預徵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後,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稅法規定補(退)稅款。而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往往將預售收入計入“預收賬款”,不作爲企業的當期收入反映,企業在年末有預售房地產收入的而未納稅的,應按照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時間性差異做出納稅調整。

  2、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差異分析。會計制度規定現金折扣是指企業爲了儘快回籠資金而發生的理財費用,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銷售折讓是指在商品銷售時直接給予購買方的折讓。銷售折讓應在實際發生時直接從當期實現的銷售收入中抵減。稅法從便於徵管的目的出發,對於能衝減當期應稅收入的現金折扣、銷售折讓規定必須是發票上列明的折扣、折讓金額,凡是在會計處理上未在發票上列明折扣、折讓金額而單獨給與購貨方的現金或實物均不得衝減應稅收入。

  3、接受捐贈收入的差異分析。新企業會計制度對於企業接受的捐贈收入,包括貨幣捐贈、非貨幣捐贈,不視爲企業取得的一項收入,將其視爲企業全體所有者的一項權益,納入資本公積項目覈算。稅法則將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視爲應稅收入,對於企業接受的貨幣捐贈,應一次性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於企業取得的非貨幣資產捐贈,應按照合理價格估價計入有關資產項目,同時作爲企業當年度收益,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所發生的虧損後,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較大,企業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平均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並應在相應期間的年度所得稅申報中對有關收益額及分期結轉額的情況做出說明。企業一經確定結轉年限後,不得變更。因此,企業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應注意審覈資本公積科目項下的“接受現金捐贈”和“其他資本公積”明細科目,對不同的捐贈收入在當期或者分期調整計入應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