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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財務管理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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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行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執行國家計委、財政部、審計署以及水利部根據水利行業和部門特點制定的制度和政策法規,這些政策法規對規範水利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

水利基建財務管理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論文

關鍵詞:水利基建財務管理問題

一、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方面的問題

水利基本建設會計覈算對象是水利基本建設項目,覈算的重點是正確反映水利基本建設概(預)算的執行情況。水利部水建煟保梗梗袱牐保島盼墓賾謨》ⅰ端利水電工程設計概(估)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的通知中,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概(預)算項目進行了調整,新增了一些費用項目,《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對這些新增項目的會計覈算問題應予補充完善,制定具體的處理辦法,如新增加的項目建設管理費如何進行會計覈算等。若在“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科目中同建設單位經常費合併覈算,則不能正確完整地反映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實際工作中,有的在“待攤投資”科目下增設二級科目“項目建設管理費”單獨進行覈算,但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時,又涉及合併到“待攤投資”的哪一個項目中的問題。另外,前期工作統籌費、定額編制管理費等都涉及到這樣的問題。因此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的概(預)算的制度改變後,對應的會計制度也要有相應明確改變後的會計覈算問題。因此,建議在會計制度中應明確:

①“待攤投資”的二級科目按概(預算)項目設定,在編制年度財務決算時將相近的費用合併填入財政部的格式決算報表中,在編表說明中作詳細說明;②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年度決算報表上已明確的“待攤投資”二級科目進行會計覈算,《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年度決算報表上沒有的待攤投資項目全部記入“待攤投資”——其他待攤投資,在反映概(預)算執行情況和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應詳細分開,或設定其他待攤投資輔助覈算;

③《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政部年度決算報表上的待攤投資項目完全按照概(預)算項目及時修改,做到完全對應一致。透過上述三種方式才能既做到正確反映水利基本建設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又能符合財政部年度決算報表的要求。

財政部財基字1998牐春擰痘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明確了國有建設單位留成收入如何取得,對建設單位留成收入的使用也做了原則上的規定,即:30%用於職工福利和獎勵,70%用於組織和管理建設項目方面的開支,非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餘額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明確如何進行會計覈算。建議有關會計制度中應明確按下列辦法進行會計覈算:

①30%用於職工福利和獎勵的部分,從“留成收入”科目分別轉入“應付福利費”和“應付工資”科目中,開支時,再從“應付福利費”和“應付工資”科目中列支,這樣福利和獎勵的部分總量從賬面上得到了控制;

②用於組織建設管理方面開支直接在“留成收入”科目中核算,用於建設管理方面的支出就能完整地反映;

③項目竣工再將各科目結餘數轉入事業單位“其他收入”。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很多是公益性的,且多需地方配套資金。在地方財政困難的地方,很多都以農民投勞或投物的方式、地方政策性衝抵的方式等抵地方配套資金。農民的投勞或投物是有價值的,但沒有制度規定對農民投勞或投物及地方政策性衝抵如何折價,《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也沒有規定如何進行會計覈算,有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乾脆就不對這部分資金進行會計覈算,這樣就不能正確反映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來源和建設成本,因此在有關制度上應加以明確。建議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計價時可以按概算上對應項目的價值計價,也可以按資產評估價值計價,按概算上對應的價值計價數量的確定一定要按工程價款結算量確定,程序要一致;

②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需要提供項目配套資金的投資主體共同與項目建設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報批確定;

③項目建設單位根據上一級主管批准的數額,同時增加工程投資和配套資金的來源。

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方面的問題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中的重要內容,對竣工財務決算的審計、審批等問題現有的制度難以操作,需要加以完善。

竣工財務決算需要審計,有關的制度都作了規定,但竣工財務決算是內部審計機構審計,還是由審計機關審計或者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等未予明確;如果由審計機關審計,應由哪一級審計機關審計;所有審計的權威性是否都一樣;如由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是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委託,還是由主管部門委託,還是由財政部門委託。相關制度上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沒有一個完整的規定。因此,建議竣工財務決算不能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因爲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相對較差,竣工財務決算應由主要投資主體的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主要投資主體的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審計,社會審計組織應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委託才能對竣工財務決算審計。

關於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權限,財政部財基字煟保梗梗袱牐春擰痘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已作了相關的規定,但由主管部門審批的竣工財務決算因主管部門有很多級次,竣工財務決算應由哪一級的主管部門審批,相關制度未作規定;對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期限,有關制度上已作了規定,但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期限相關制度未作規定。建議水利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由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機關的同級財政(財務)部門審批,審批期限爲3個月。

三、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在開戶方面的問題

國家爲了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與管理,對中央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在銀行開戶的管理一直是嚴格的,不主張多開戶。然而,按現行有關制度,對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地方配套資金等不同性質的.建設資金管理都要求單獨開設帳戶,單獨管理,因此,對有多種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是可以開設多個帳戶的,臨時帳戶還不包括在內,給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不便。爲了解決這個問題,建議有關制度中規定“一個會計主體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帳戶,臨時帳戶根據實際情況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開設”。

四、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面的問題

水利部作爲本次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單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實行了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形式,在實際執行中尚存在下列問題,需要在完善有關制度或細則時充分考慮水利工程特點,以利工程順利實施。

財政直接支付環節太多、授權支付因代理銀行與國庫結算的原因下午不辦理財政授權支付結算業務,影響了工程結算資金及時到達承包商帳戶,對工程建設帶來不利影響。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戰線長,建設地點分散,按照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水利基本建設單位只能在預算單位所在地代理專業銀行開設零餘額和小額現金帳戶,開戶行和工程結算地點相距太遠,給每月的結算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施工黃金季節在冬春季,且涉及到汛期度汛問題,爲使工程順利實施,水利工程當年安排的計劃當年一般不能全部完成,大都在次年汛前完成,基本滿足次年汛前施工需要。而國庫集中支付後,用於財政支付的零餘額用款額度年底全部註銷,註銷後又不能及時恢復,這對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帶來較大的不利影響。因此,對年底註銷的額度,年初應早日恢復。

按照財政部《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規定,基本建設支出用款額度按項目管理,水利部在實施細則中也是這樣明確的。但在實際執行中,對一個建設項目法人要管理多個建設項目的單位,間接費用需要按期分攤記入建設項目中,對每一筆支出很難做到及時記入項目中進行管理,從而造成了各項目完成投資與使用的額度產生差異。因此,零餘額用款額度很難做到按項目管理,建議零餘額用款額度按預算單位管理,由預算單位從投資完成上控制零餘額用款額度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