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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所有權保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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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隨着商品到信用經濟階段,所有權保留制度應運而生,並且在各國立法實踐中得到廣泛,由於各國關於所有權轉移的規定各有不同,所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等國際公約中對包括所有權保留在內的所有權轉移問題未予規定,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合同當事人可以依國內法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基於此,本文擬對所有權保留的各國立法比較及其性質等問題進行比較。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所有權保留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財產佔有與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履行特定義務後,該財產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羅馬法時期,就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雛形,在19世紀後期,商品經濟發展到信用經濟的階段,所有權保留作爲一種擔保制度,兼顧了交易安全與效率,因此直到現在,該制度得到了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肯認和發展。

一.所有權保留的法律性質

在各國的學說中,有附解除條件說、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部分所有權移轉說及擔保權益說等。附解除條件說和附停止條件所有權移轉說的前提條件是對物權行爲的獨立性的承認,承認物權行爲獨立性的國家只是少數幾個大陸法系國家,因此該學說不能得到廣泛承認。部分所有權移轉說,日本學者將所有權的部分逐漸轉移比喻爲“削梨”,該說認爲所有權是一點點逐漸轉移給買受人的,筆者認爲該說有違所有權完全性的原則,有違一物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的原則。另外,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的來看,在國際貨物買賣實務中,商人之間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的初衷在於,用標的物擔保價款債權的實現。在實踐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功能在於,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價款而破產時,確保賣方優先於破產債權受償。由此可見,擔保權益說較爲合理。
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以其它物權爲基礎的,例如,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及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在所有權保留的案例中,依據所有權移轉與標的物交付相分離的理論,賣方將物交付給買方,買方實際佔有、使用和收益,賣方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該所有權的保留的功能在於擔保價款的實現,因此賣方享有的形式上的所有權不同於一般的所有權,僅僅被限於實現價款的目的。根據所有權的權能分離理論,若買方不履行支付價款或其它義務,賣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內使得其所有權回覆到完滿狀態。因此,在相關物權理論的基礎上,構造了所有權保留制度,該制度的應用平衡了買方和賣方的利益、減少了賣方因買方破產而產生的失掉價款的風險。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下,即使買方破產,賣方仍能夠基於對標的物的擔保性的所有權而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償;依此制度,賣方以標的物爲擔保,享有擔保利益,賣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護;同時,買方在尚未付清價款之前得以佔有和使用標的物,行使了實質上的所有權。
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權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是不同的。第一,在抵押或質押情況下,需要抵押人或質押人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所有權保留的不需要提供另外的有價值的物品,而是直接在標的物上實現擔保權益。只需一次交付,既實現了賣方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又實現了賣方的擔保權益的設立。比設立一般擔保物權更加便捷,進而使得交易更加效率和迅速。另一方面,無需其它有價值物品的閒置,實現了物盡其用。第二,賣方始終享有的是所有權,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可以使其所有權回覆完滿狀態,比一般擔保物權更有力。第三,在買方陷入破產時,賣方可憑藉所有權取回標的物,但有的國家認定其爲取回權,例如德國和我國地區;有的則認定爲別除權,例如日本。
由此可見,所有權保留制度下,賣方享有的是不同於一般擔保物權的擔保權益。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價金清償以前,出賣人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享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其所有權爲擔保性所有權,應受到擔保目的的限制;而買受人雖然有取得所有權的期待權,並且享有類似所有人的地位,但他並不是法律上的所有人。可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相互制約,此消彼長,誰都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
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不同於傳統擔保物權的新型的擔保制度。

二.各國關於所有權保留的立法實踐

關於所有權保留的理論及實踐,大致可以從英美法系制度和大陸法系制度兩個方面進行考證和討論。

(一)英美法系

1.英國,
1976年,根據Aluminium Induxtrie Vaassen BV v. Romalpa Aluminium Ltd 一案的判決,賣方可以透過所有權保留條款從已出賣的貨物上獲得益處。保留貨物所有權的`條款被稱爲“Romalpa”條款,自此案以後,該條款得到廣泛應用。
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7條,貨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由當事人雙方約定。通常有以下三種方式,可以使當事人實現所有權保留: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第二,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二款,在賣方使用指示提單的情況下,需根據賣方指示交貨,賣方保留貨物處置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第三,根據1979年《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9條第三款,若賣方將以買方爲支付人的匯票和貨物物權憑證一起交給買方時,表明賣方保留了處置貨物的權利,貨物所有權不轉移。
在1980年邦德渥斯申請案中,確認了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僅僅使賣方對貨物保留了“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和收益權”,而並不妨礙所有權依《貨物買賣法》第18條的移轉。因此,所有權保留使賣方獲得的只是衡平法上的擔保權。
在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分爲“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前者只是在合同中規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後者會在合同中約定:“買方在履行完支付價款義務前,所有權不轉移給賣方,若買方轉賣貨物或在生產過程中將貨物消費掉,則須以其製成品抵償。”根據判例,“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條款”無須登記即可生效,而“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需登記才能生效。

2.美國
19世紀初,動產不轉移佔有抵押制度,分期付款買賣;19世紀末,動產抵押發展到附條件買賣,應用於分期付款買賣。不是根據權利轉移的理論或佔有轉移的理論來對動產擔保進行規範,而是對所有如動產按揭、附條件銷售、信託收據、保理人留置權、應收債賬等動產擔保形式進行抽象,將其統一歸於“擔保權益”(security interests)之下,作爲一個整體來進行規範。因此,所有權保留制度在《美國統一商法典》中是以“擔保權益”的面目展現出來的。其第1-201 (37)條規定,出賣人在貨物已裝船或交付給買受人後對貨物進行的所有權保留,在效力上相當於對“擔保權益”的保留。根據《統一商法典》2-401,當貨物特定後,買方獲得“特別財產權”,賣方在貨物已發運或已交付給買方後所保留的對貨物的所有權(財產權),效力上只相當於保留擔保權益。買方獲得的“特別財產權”,是附條件的所有權,標的物上會有賣方的貨物價款擔保權。根據第9--107條規定,若這種擔保權益是爲了擔保標的物的價款的部分或全部,則構成“價款擔保權益”。
3.其它國家
加拿大的《統一商法典》、新西蘭的《動產擔保法》都將所有權保留視爲擔保權益。並且,新西蘭規定價款擔保權益受到特別優先權規則的保護,價款擔保權益比非價款擔保權益優先受償。

(二)大陸法系

1.德國
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德國較早出現,但一直並未成文化,只是透過法院的判例起來的。相關的立法是《德國民法典》,該法第455條肯認了支付全部價金是所有權移轉的推遲生效條件。除此以外,《交易普通條款法案》中規定的普通交易條款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由於標準條款被當事人廣泛適用,所有權保留條款得以迅速發展。
2.法國
法國不採物權行爲獨立原則,在所有權轉移方面,一直採意思一致原則。即所有權於當事人達成合意時轉移。但由於法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當事人間若就所有權保留達成一致,則肯認所有權保留有效。最初,法國的所有權保留制度只肯認了買受方處於盈利狀態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以及簡單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1985年關於公司清算的法律中,規定了貨物買受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所有權保留的可執行性。1994年法律修改,所有權保留的效力能夠及於已經混合入其它貨物的標的物,據此,法國法肯認了“擴張所有權保留”。在法國所有權保留被稱爲“擔保之王”。
3.西班牙
《分期付款買賣法》對抗第三人,必須登記或依據《西班牙民法典》第1227條和第1228條,包含在一個書面合同之中。
4.
我國地區的1963年《動產擔保交易法》繼受美國的《統一附條件買賣法》,規定了附條件買賣。
我國99年《合同法》第134條規定了所有權保留制度,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三)小結

翻閱了各國立法實踐,比較了各國的發展脈絡,大多數國家的所有權保留制度最早出現於分期付款買賣中,而後發展到一般貨物買賣中的一種附條件買賣。但最終,大多數國家殊途同歸,還是稱之爲所有權保留買賣,並且認爲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法律性質是一種擔保權益,且該種擔保權益不同於擔保物權,較之其它擔保物權處於優先地位。其主要目的在於:其一,保證賣方價款的受償;其二,買方在清償其價款前,如其罹於破產,保證賣方的應受償價款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的優先受償。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大多於買賣合同之中,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很常見。近年來,也逐漸應用於國內的消費信貸合同中,由此,促進了消費的增長。所有權保留制度爲國內、國際交流與增長提供了法律上的制度手段。

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應用

當今,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範圍內得到迅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究其原因,無外乎該制度的以下幾個優勢存在:第一,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擔保功能,而且以買賣標的物爲擔保物,不需買受人提供其它物作爲擔保,不會給買受人增加負擔,另一方面,買受人在出賣人保留形式上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對標的物提前佔有使用,這使得物資得到充分利用;第二,所有權保留制度具有融資功能,機構支付相應價款給出賣人,出賣人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轉讓給金融機構,買受人向金融機構分期付款,依此制度,具有強大經濟實力的金融機構介入交易其中,促進了資金週轉,使得資金也得以全盤活用。總之,所有權保留制度在世界各國國內得到承認和運用,促進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便捷,保證了國際貨物買賣交易的安全,實現了物質資源和資金在世界範圍內的合理配置,總體上有利於世界經濟的發展。該制度在未來的國際貨物買賣中,還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和更進一步的發展。筆者認爲,在國內法的層面上,各國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基本上都有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國際法層面上,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尚無統一立法規定,那麼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關於所有權保留制度如何應用的應引起關注。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所有權保留制度得到了應用。考察有關國際條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維也納國際買賣公約》中都未規定所有權保留制度。但是,在國際貨物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經常被應用於實踐之中。,所有權保留制度的法律規定多見於各國的內國法律,而由於各國的法律傳統及文化的差異,導致各國的法律規定略有不同,法律衝突由此產生,因此,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於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衝突是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一個焦點難點問題。
目前,關於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效力及相關法律問題只能適用於有關國家的內國法。國際上多數國家的做法,通常是:其一,作爲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適用於合同的自體法;其二,作爲一種物的擔保權益,可以認爲是一個物權法律適用的問題,在物權法律適用領域,由於物權的屬地性較強,各國通常沒有引入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是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原則;其三,當買受人罹於破產時,破產程序開始之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賣方基於所有權提出取回標的物,一般應適用實行破產程序的法院地法。
筆者認爲,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出現首先是在實踐中,商人之間在買賣合同中的一種關於賣方與買方的利益平衡的合同設計,而且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無論是簡單的所有權保留、延長的所有權保留或擴大的所有權保留均由當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約定。這種合同設計實現了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因而得以廣泛應用和發展,並逐漸發展成爲一種法律制度。從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起源來看,該制度是當事人合意產生的,因此我們在考慮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問題時,應追本溯源,尊重當事人的合意選擇,應適用買賣合同的自體法。另外,由於各國考慮到發揮物的經濟效用,避免任意對物設定種種負擔,併爲了安全與便捷,而均採“物權法定主義”以限制當事人之私法自治。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買受人得到的有權佔有的權利屬性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多數國家認爲買受人得到的是對所有權的期待權,但由於“物權法定主義”,期待權的物權法律地位難於被承認。因此,關於買受人的期待權的法律適用不可以依物權法律適用的原則“物之所在地法”確定期待權的法律適用。對於第三種做法,只限於買受人陷入破產的情況,關於將基於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有的國家認爲所有權保留是一種擔保,因此將之歸於破產中的別除權;有的國家認爲所有權保留的是所有權,因此將之歸於破產中的取回權。因此關於如何認定基於所有權取回標的物的性質,應該嚴格適用破產的準據法。但是此時有一個問題難以解決,即在法院地法中可能不存在所有權保留制度,或否認所有權保留制度,那麼,這就可能有違當事人的預期。設計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初衷,在於防範買受人破產時出賣方的債權得不到清償,因而設計了所有權保留,使得出賣人能夠憑藉所有權優先受償,而一旦所有權保留適用法院地法,則有可能不能保護出賣人的利益。所以,關於買受人破產時的所有權保留條款還是應該適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所選的合同的準據法。而且在當事人之間沒有選擇或選擇無效時,應該本着儘量使所有權保留條款有效的精神,決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

四.結論

所有權保留制度從出現到現在,已經發展成爲各國普遍接受的比較成熟的法律制度。從微觀上看,所有權保留制度建構了一個平衡當事人雙方利益的精妙構思,兼顧了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從宏觀上看,一方面,它促進了生產,刺激了消費;另一方面,所有權保留制度的融資功能使得金融機構能夠介入交易,從而促進了金融業的發展。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貨物買賣將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而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國際層面的建構,將對國際貨物買賣的發展空間的擴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筆者建議,其一,應儘量協調各國有關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其二,在國際實體法條約中對所有權保留制度做統一規定;其三,在國際衝突法公約中做有關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法律適用的統一規定。

書目:
1.《英國商法》 董安生等編譯 法律出版社 1991年版
2.《合同法原理》 李永軍著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3.《民商法論叢》第16卷 《所有權保留制度》王軼
4.《民商法論叢》第18卷 《所有權保留制度研究》李輝東
5.《〈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評釋》 李巍著 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6.《貨物買賣合同----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二篇精解》〈美〉著 徐文學譯 山西經濟出版社 1992年版
7.《英國合同法》何寶玉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版
8.《美國合同法》王軍編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6年版
9.《國際貨物買賣法》馮大同主編 對外貿易出版社 1993年版
10.《國際經濟法案例》湯樹梅主編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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