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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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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約定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如何檢驗?買受人收到標的時的檢驗義務分爲買賣合同有約定檢驗期間和沒有約定檢驗期間兩種情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什麼是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什麼是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1、什麼是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約定所有權保留是指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

約定所有權保留合同在交付行爲完成時所有權未轉移(所有權處於保留狀態),給付未完成,孳息不轉移;但是標的物的風險發生轉移。

約定所有權保留買賣的買受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或者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出賣人可以通知買受人解除合同:

A、標的物和標的物的天然孳息可以溯及既往取回;

B、標的物的法定孳息和使用費可以適用不當得利規則返還;

C、買受人將標的物轉移給第三人,出賣人有追回權;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

【案情】

某機械廠與某合作社4月26日簽訂銷售合同書一份,合同約定:合作社向機械廠購買某類管材生產線兩套,金額70萬元;合作社應在合同簽訂時支付15萬元預付款,設備試執行結束後每月支付5萬元,分11個月付清;機械廠負責安裝,合作社做好基礎工程。合同特別約定,合作社未按約定付清貨款或違約,機械廠有權保留設備的所有權,並有權將設備拆卸、回收,並不再返還已支付的貨款。合同還對交貨期、設備驗收等事宜做了約定。合同簽訂後,機械廠積極履行交貨及安裝義務,5月21日該設備的試執行結束。但合作社在支付了15萬元預付款和一個月的.貨款5萬元後,其餘款項一直拖欠未付。機械廠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合作社返還管材生產線設備,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訴訟中,機械廠增加訴訟請求,要求合作社賠償設備折舊款7萬元及兩次的拆裝、運輸費用1.5萬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援機械廠的訴訟請求,並判決機械廠返還貨款6萬元。

【評析】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何時轉移是牽涉到買賣雙方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綜觀《合同法》,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確定有三個原則:

⑴依當事人約定。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所有權何時轉移,且受法律保護。

⑵依交付爲準。《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通常情況下,在當事人沒有相反約定,或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至賣方。

⑶依法律特別規定。主要是針對不動產和特別動產,即機動車和船舶、航空器。如果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這三種動產或不動產時,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應當依據有關管理部門的所有權變動登記。本案中即屬於第一種情況。在合同中約定了當合作社未按約付清貨款或違約時,甲機械廠有權保留設備的所有權,雙方系保留所有權的買賣。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轉移財產的佔用與對方當事人,而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所有權才發生轉移的一種制度。我國所有權保留制度體現在《合同法》第134條:“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分析,所有權保留一旦成立,買方可以享有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對標的物進行處分,且應當合理保管;買方則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對標的物的取回權及相關請求權。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即是一種附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所有權轉移的效力自然受所附條件——買方付清價金或完成約定事項的限制;其還具有債的擔保功能,確保買方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未支付價款時,賣方仍有權取回貨物。

【總結】

本案中,雙方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的條款,當合作社支付了預付款和第一期貨款後,因其不再支付貨款,機械廠有權要求其返還設備,並請求正當的設備折舊費和拆運費。正由於貨物的所有權迴轉至買方手中,因此可以認定合同的基礎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合同目的已經不復存在,機械廠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合作社已經支付的貨款應予返還。但合作社在簽訂合同當日支付的15萬元,應視爲定金,因自身存在違約而不得要求返還。同時根據定金不得高於合同價款20%的規定,機械廠應返還1萬元,加上合作社第一個月支付的5萬元,共計返還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