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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三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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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市場中的誠信缺失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有三個方面的值得關注:一是誠信作爲社會交往的道德規約,其價值關懷並非是一元的;二是誠信作爲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其普遍性並非是不可質疑的;三是誠信作爲的倫理原則與戰略,有許多現實阻礙。

關鍵詞:誠信 道德規約 企業倫理原則 阻礙

“誠信”二字,惹得許多筆墨官司。有人認爲誠信是自古以來人們社會交往的道德規約,誠信又是商品社會以來的市場交易原則,誠信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內在需要,這些論點表面看來都成立,但是深思一下,誠信作爲社會交往的道德規約,是否具有唯一的終極價值呢?誠信作爲市場經濟的交易原則,是否具有可證明的普遍意義呢?誠信作爲企業健康運轉的內在需要,是否無條件的呢?弄明白這些問題,對於社會的誠信缺失也許就能在更深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一、誠信作爲社會交往的道德規約,其價值關懷並非是一元的

誠信觀念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從“誠”來說,史稱周公“戰戰兢兢”、“誠惶誠恐”,即是說不是一般的惶恐心理,而帶有一種道德態度。這可能是“誠”之觀念的最早出現。戰國楚竹書有“帝謂文王,予懷爾明德,何?誠謂之也。” 廖名春考釋說“誠謂之”,即“謂之誠”,是說上帝賞識文王的美德,稱其“誠”;廖說此處“誠”不再是形容詞,而是名詞,極是。從語言學的角度,在古漢語中“謂”後邊可跟作爲狀語的形容詞,也可跟作爲賓語的名詞。從思想史的角度,在古代中,誠的確是具有本體論意義的範疇,如《禮記·中庸》說“誠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誠者物之始終,不誠無物。”但令人蹊蹺的是,“誠”作爲一種形而上的觀念,並不象其他如“天”、“道”[1] 等概念,後者的本體寓意基本上是超驗的,是超越性的存在。而前者的本體寓意則包含一種價值關懷,一種君臨或領受的態度。一種實存。《中庸》說“誠者天之道也,誠之者人之道也。” 孟子也說,“是故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上》)這裏思孟學派是以天人比附,天以誠爲本體,被賦予和形而上意義,而與“天之道”相對的“人之道”即做人的規律則是“思誠”,“誠之”,即由反思而達到“誠”的境界。孟子多次談到要透過反身自律的修養而達到的“誠”的道德境界,與自然之道的“誠”相統一。所以孟子、《中庸》的“誠”兼具道德範疇和本體範疇的意義。直至宋儒,周敦頤還在說誠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通書·誠下》)朱熹《四書章句集註·中庸》中對“誠”的釋義是:“誠者,真實無妄之謂,天理之本然也。”張載也說,“誠者,天理之實然,無人爲之僞也。”(《張子正蒙注·誠明篇》)

正如司馬遷所言,殷人崇“敬”,孔子爲殷人後裔,孔子就比思孟言“敬”、“信”多於“誠”。在《論語》中,“敬”有“誠”的形而上的含義,如:“修己以敬”(《論語·憲問》)、“敬事而信”(《論語·學而》)。從“信”來說,信的本意爲“人言”,“人言爲信”,它強調的是不欺不詐,遵守諾言。“人之所以爲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爲人?言之所以爲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爲言?”(《春秋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在孔子看來,信是一種具體的道德品格,是立身基礎。“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論語·爲政》)信作爲道德規約,則體現了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義務關係,因而具有價值傾向性。“信之所以爲信者,道也,信不從道,何以爲信?”(《春秋穀梁傳·僖公二十二年》)孔子說:“信近於義,言可復也。”(《論語·學而》) 意思是說,所守的諾言符合於義,說的話便能兌現。“復”就是實踐諾言之意。在這裏,信具有一種儒家宣揚的道德本體意義,具有價值導向性。宋儒張載深諳此意,所以他說,“誠善於心謂之信。”(《正蒙·中正》)信作爲一種行爲規約,和內心的終極價值觀(善)是一致的。也就是說信從現實的交往姿態上升到一種價值的關懷。

誠、信概念在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連用,如:荀子有“誠信生神”(《荀子·不苟》)一語。這時候誠信作爲一種道德規約和認知態度,是用來約束人們行爲的。然而在漫長的以自然經濟爲特徵的封建社會,誠信的觀念決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教條,它隱含着“向善”、“仁義”等超越單純的文化心理狀態的深層價值觀念。國內有學者認爲,古漢語的“誠信”相當於漢語中的“信仰”這個詞。但古漢語的“誠信”是把信仰的也包含在詞義之中的,誠信就是要求儒家學者堅信“人性本善”,信仰“仁義道德”,忠誠君主國家,並以此來治理社會,實現一種所謂民風淳樸、官吏清廉、社會和諧安寧的德治社會。[2] 這種說法或許尚值得商榷,但作爲本體的誠信觀念具有價值傾向性,應該是無疑義的。

問題是,誠信所隱寓的價值關懷是否是一元的?是否都是儒家的終極關懷?道家也講“誠”,莊子以“真”來釋“誠”,他說“真者,精誠之至也。”(《莊子·漁父》)莊子之“誠”,如果說也寓含什麼價值本體的話,體現的是一種超越人倫關係而與自然和諧的本真狀態或境界。再有刺客、俠客也是一諾千金,真誠待人;司馬遷在《史記·遊俠列傳》裏說,“今遊俠,其行雖不軌於正義,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諾必誠,不愛其軀,赴士之厄困,既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蓋亦有足多者焉。”(卷一百二十四)這裏如果說遊俠也把誠信作爲一種交遊的行爲規約的話,這種誠信自有它的價值追求,而這種價值追求是與儒家誠信的終極關懷不同的。在對遊俠的這種誠信進行評價時,司馬遷也是矛盾的。一方面他認同儒家的仁義,認爲在儒家的誠信中至善的終極關懷是“正義”,而遊俠“不軌於正義”;另一方面,遊俠“言必信”,“行必果”,他們追求的終極價值與 “何知仁義,已饗其利者爲有德”(卷一百二十四)的仁義是不同的。因此遊俠“不矜其能,羞伐其德”,這樣的操行同樣令司馬遷佩服。言外之意儒家誠信所追隨之仁義本體也並非是值得所有人效仿的。事實上,司馬遷對於莊子對儒家仁義的批評是認同的,他說,“由此觀之,‘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侯之門仁義存’,非虛言也。”(卷一百二十四)總而言之,在中國古代社會,同樣是誠信,其價值取向是不同的,誠信是人生追求中的操行,是志同道合者之間的規約,它或許是個人修養不可或缺的責任,但並不對所有人負有義務。

責任編輯:應屆畢業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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