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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人的產品缺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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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對商標所有人產品責任的司法解釋,把商標所有人納入到“生產者”的範疇內,使其成爲產品責任的主體之一,因此來明確商標所有人的產品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時代,商標作爲連接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媒介頻繁地出現在日常生活中,對消費者的心理影響作用巨大,所以,應該對商標所有人產品責任權進一步完善,提高產品責任制度

商標權人的產品缺陷責任

關鍵詞:商標;產品責任;司法;商標所有人

一、產品責任中商標權人的法律責任

1、產品缺陷責任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產品極大豐富,人們因使用有缺陷的產品而發生的產品責任案件在近年屢見不鮮。比如:高壓鍋爆炸傷人、熱水器中毒、化妝品毀容、汽車設計、零件質量等問題引起的交通事故等等問題,這些因爲生產過程中的缺陷、黑心廠商製造的不合格產品、不法生產、違規生產的一系列假冒僞劣產品等造成的意外事故都嚴重的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的《侵權責任法》中的第41條規定:因購買產品自身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都應該承擔賠償的責任。產品責任的意義就是產品自身存在不合格、缺陷等問題,因此對消費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害時應該產生的賠償責任,體現的是平等的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侵權而發生的損害和賠償的民事關係。那麼,在產品責任案件發生後,哪些主體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根據法釋[2002]22號的規定,旨在重點闡述商標權人之產品缺陷責任。

2、責任主體之商標權人

(1)依據三種理論分析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對商標所有人產品責任的司法解釋,將商標所有人納入“生產者”範疇,既擴大了產品責任主體的範圍,也增加了商標所有人的責任承擔。生產者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我國法律沒有對其作明確的解釋。消費者在購買消費產品的時候就面臨着巨大的交易風險以及產品帶來的安全隱患問題。依據危險責任理論,生產者處於生產鏈條的開端是最適合控制此等危險的人。而依據報償責任理論,生產者因產品的生產而獲利,應對產品發生事故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爲,爲了可以方便受害人對於自己的權利有主張權,生產者的界定應該要以消費者的視角爲準。普遍的消費者在購買產品的時候都是根據產品的外包裝和產品自身的標註來判斷產品的生產資訊,而這個生產資訊卻是由生產商和經營者提供的,只要有消費者習慣性的把某個特定的商標作爲商品質量的符合,他就會確信自己所購買的帶有這種商標的商品的質量都是一致性的。依據信賴責任理論,如果是因爲這種信賴而導致的`傷損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該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就是如果某一主體即使不是產品的直接生產者,但是產品上面標有的名稱、商標、或者其它可以識別的標識在產品上以此來表示此商品與生產者的關係,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要某一主體向其它的生產者許可了可以使其商標、名稱等,除了具有收取商標使用費以外,也應該承擔監督生產的責任。因此,商標所有人應當就產品缺陷承擔產品責任。

(2)從商標的功能分析衆所周知,商標作爲標明自己、區別他人的標識,具有識別功能、品質保證功能以及廣告功能。首先,生產者把自身產品的聲譽放在商標上以此來吸引消費者購買,消費者可以透過對商標的識別來進行認牌購貨。商標所有人差不多都是產品的生產者,因此也應該承擔產品的責任。其次,《商標法》第7條明確規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即只要商標所有人蔘與了產品的生產、銷售過程,對產品的品質實施了影響,並從中獲得收益,根據報償責任理論,商標所有人應當承擔產品缺陷責任 。最後,在現代消費、現代銷售模式中,商標儼然已成爲最有效、最典型和最直接的廣告工具,他代表着一定的公信力,刺激、維持並擴展着大衆的消費需求。從這層意義上說,商標的廣告功能與信賴責任理論相輔相成,從而有力地證明了商標所有人應當承擔產品責任的理論。

(3)從比較法上分析依據三種理論以及對商標的功能的分析,得知商標所有人在產品上標示了自己的商標而獲益以及使得消費者產生對商品品質的合理信賴,從而明確商標所有人是產品責任主體。而且我國業已出臺規定將商標所有人納入生產者範疇的司法解釋。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借鑑許多國家和地區與此相關的完善規定。

美國在《統一產品責任示範法》裏有幾個條款都有相關規定,某一個產品背後的製造商和銷售商都有義務確保產品責任。這裏涉及的產品製造商是在產品到達買着使用之前,該產品的設計、產品、組裝等相關環節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本身。

《歐共體產品責任指令》第1 條規定:“負責產生產品的組織或自然人要對產品缺陷造成的損耗承擔責任。”該法第3 條規定:“產品生產者有以下兩類:產品製造商和準製造人。

德國《產品責任法》明確規定產品責任的義務主體是: 生產者, 包括成品製造者、任何原材料的生產者和零部件的製造者以及將其名字、商標或其他識別特徵標示於產品上表明自己是生產者的任何人;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爲銷售、出租、租借或爲其他經濟目的的任何形式的分銷,將產品進口到適用歐洲共同體條約的地區的人, 也應視爲生產者;在生產者不能確認的情況下,供應者應當視爲生產者。

澳大利亞《貿易運作法》認爲義務主體是指該產品的實際生產者; 如實際生產者在澳大利亞沒有商業營業機構時, 進口商可被視爲生產者; 如果銷售商在合理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真正的生產商或其上家銷售商, 則該銷售商承擔實際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和歐美其他國家相比起來,我國目前在產品責任主體相關的法律法規上面還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我國在立相關法規的時候可以借鑑於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以此來作爲立法的參考依據,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爲出發點,堅持以消費者對產品安全的期待值爲判斷產品缺陷的標準,儘早制定出符合現代經濟發展需要的產品責任法律制度。

二、商標權人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