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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及財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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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及財務治理
【摘要】筆者在對部分地區福利廣泛調查的基礎上,系統闡述了福利企業的稅收和財務治理,剖析了福利企業治理方面存在的並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把治理整頓福利企業,進行福利企業專項檢查作爲一項重要工作來抓,這是由於近年來一些福利企業騙退稅、鑽優惠政策空子、做“四殘”比例文章成爲關注的焦點。

一、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一)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
社會福利企業是在民政部分同一治理和指導下,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視力殘疾者、聽力語言殘疾者、肢體殘疾者和智力殘疾者勞動就業從事物質生產和經營活動,解決他們在就業、康復、培訓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難,使其能夠以同等的姿態參與社會活動爲主要目的具有社會福利性質的特殊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的實體。

(二)社會福利企業的範圍
民政部分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三)社會福利企業的基本任務
社會福利企業的任務主要是:一是堅持社會福利企業的性質,積極安置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的正當權益;二是爲社會創造財富,爲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爲國家經濟建設作出貢獻;三是追求盈利的最大化,爲企業自身和基層社會保障工作提供積累。

(四)舉辦社會福利企業的意義和作用
舉辦福利企業,關係到人民羣衆生活,關係到社會安定團結,爲國分憂,爲民解愁,是爲殘疾人造福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一項重要,也是體現社會主義優越性的一個重要視窗。

二、社會福利企業稅收治理

作爲福利企業,應珍惜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優惠政策,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厲性,樹立社會福利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達到的標準
1.安置“四殘”職員佔生產職員總數35%以上(含35%),“四殘”職員的範圍包括聾、啞和肢體殘疾,不包括智力殘疾。殘疾職員以殘疾證爲標準進行確定。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四殘”職員,不得作爲“四殘”職員比例。
2.福利企業中每個殘疾職工應具有適應的勞動崗位,即上崗率要求達到100%、出勤率要求80%以上。對只掛名不參加勞動的殘疾職員不得作爲殘疾職員計算比例。
3.企業用工形式符合國家現行政策,安置進廠的殘疾人必須經縣(市)以上人民鑑定殘情,招用殘疾職工的.標準符合《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4.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並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易燃、易爆、易毒和礦山開採等原則上不予同意。
5.新辦福利企業必須由舉辦單位提交申請,向縣(市)民政局領取“新辦福利企業申請表”,經縣、市、省三級民政、國稅、地稅部分審查同意後,由所在地的民政局下文批覆同意新辦,然後再辦理工商、稅務等有關登記手續。
6.有必要地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7.有嚴格、健全完善的各項治理制度,並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表、殘疾職工名冊)。
8.經民政、稅務部分驗收合格,併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9.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的有關規定,確實用於福利企業技術改造、擴大再生產、補充活動資金和職工的集體福利等。
10.自覺接受民政、稅務部分的指導、治理和監視。

(二)當前福利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題目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徵稅題目的通知》(財稅字[94]003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題目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