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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審計報告撰寫中的題目分析及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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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審計報告撰寫中的題目分析及對策建議
摘要: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格式和有所滯後,未能與審計目標的要求保持一致,應加以修正。  關鍵詞:民間審計報告; 審計目標; 責任  一、我國現行民間審計報告存在的  基於資訊嚴重失真的狀況,我國民間審計的總目標逐步向以查錯揭弊與驗證報表公允性並重方向發展。但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格式和內容有所滯後,未能與審計目標的發展要求保持一致。  1.範圍段包括的內容雖多但未對重點題目進行充分的敘述。我國現行的標準審計報告中,範圍段要求說明所審的會計報表、主管部分與審計職員的責任、審計依據及實施的審計工作。一方面,範圍段包括的內容過多,不便於報告使用者進行閱讀以清楚把握相關內容;另一方面,對實施的審計工作和審計依據的說明過於簡單,缺乏說服力。對所實施的審計工作僅說明實施抽查會計記錄是不充分的,抽查會計記錄只是實施的審計工作的基礎部分而不是主要部分,公衆並不瞭解審計工作的過程,而且“我們以爲必要的審計程序”可能引起報告使用者的誤解。站在報告使用者的角度上來講,在對審計職員的職業能力缺乏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這種措辭不能使其對審計職員的工作產生足夠的信任。  2.審計意見的內容不夠充分,不適應審計目標發展的要求。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僅要求在審計報告意見段說明被審計報表的正當性、公允性和一貫性,從審計目標發展的角度來看這是不充分的。固然從註冊會計師的角度考慮,爲儘量減少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而回避使用一些措辭,但從審計發展和維護社會公衆利益的角度來看,查錯揭弊目標是不應放棄的。特別是我國現階段制度尚不完善,內部控制不夠健全,審計職員不能僅僅依靠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報表的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  3.註冊會計師面臨的法律責任題目非常嚴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假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沒能充分反映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隨着時間的推移,這種錯報或漏報逐步暴露出來並造成不同程度的時,註冊會計師會爲此承擔責任。而反過來,假如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誇大了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註冊會計師同樣也應該承擔責任。  二、民間審計報告題目滋生的原因  1.客觀原因  首先,公衆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不清。會計責任是指被審計單位必須承擔的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正當、完整的義務;審計責任是指註冊會計師必須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正當性。註冊會計師只應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正當性負責,不應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而公衆往往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區分不清,一旦出現題目,傾向於將所有的責任都回結爲審計責任。其次,被審計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不公道。在我國的股份公司中,股東大會、董事會不能真正起到對公司經營治理層應有的控制作用,很多公司經理本身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來自於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治理權、監視權於一身,股東大會形同虛設。在這種治理結構下,經營者既是被審計人,又是審計的實際委託人。在審計交易中,經營者決定着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會計師事務所明顯處於被動地位,難免造成註冊會計師屈從於治理部分的壓力,導致出具不真實證實材料的情況發生。再次,現代審計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我國的審計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的基礎上的,獨立審計準則誇大的也是制度基礎審計模式,並沒有把降低和控制審計風險貫串於審計的全過程。而我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剛剛起步,執業經驗十分有限,再加上覆雜的環境,註冊會計師很難做到主觀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