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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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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評新會計制度中的分部報告 新頒佈的《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在充分參照國際慣例的基礎上,對分部報告的編制原則與方法作了較詳細的規定。本文擬透過新制度與原準則制度以及國際相關慣例的比較,來闡述新制度中分部報告所具有的拓新性及尚存有的一些缺陷。

一、新制度中分部報告的拓新性

(一)拓寬了分部的劃分標準,並將主要報告與次要報告的概念引入準則

1.我國證監會於1997年12月 17日發佈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資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準則二號”)對分部資訊的劃分只要求披露分行業資訊,不要求披露地區分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雖然界定了地區分部的定義。卻將其表述爲公司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這一規定明顯太過狹隘和不合理。而對主要報告和次要報告兩個概念,上述兩項規定中都沒有涉及。

2.分部的劃分,世界各國普遍採取的是產業(產品和服務)和地區分佈標準。1997年發佈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4號檔案以下簡稱爲“IAS14”)對產業分佈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的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着不同於其他產業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對地區分部的定義是:一個企業可區分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在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着不同於企業經濟環境中經營的組成部分所承擔的風險和收益。在選擇分部報告的主要、次要報告形式時,IASI4規定當產業和地區不是企業內部報告的基礎時,企業的董事會和管理層應決定企業風險和收益是較多地與產業相關,還是較多與地區相關,從而決定以產業分部還是地區分部作爲主要的分部報告形式,而將另一種作爲次要報告形式。

3.新制度對分部如何劃分的.規定充分體現了與IAS14接軌的精神。制度規定:分部報告是指在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中,按照確定的企業內部組成部分(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提供的各組成部分有關收入、資產和負債等資訊的報告。從定義可知,新制度對分部的劃分建立在業務、地區兩項基礎上。其中,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部提供單項產品(或勞務)或者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不同於其他業務分部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部門,可以看出新制度中所提及的業務分部與IAS14中的行業分部是同一概念。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部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提供產品或勞務,並且承擔不同於在其他經濟環境下經營的組成部門所承擔的風險和回報的組成部門。

在確定分部報告的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時,新制度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以經營風險和回報的主要來源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二是考慮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確定主要報告形式。一般情況下,這兩個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如果出現企業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不以業務或地區爲基礎時,新制度規定企業應以第一個原則爲主,即分析確定企業的風險和回報是較多地與其生產的產品和勞務的提供相關,還是較多地與其經營所在地相關,在此基礎上來確定主要和次要報告形式。這與IAS14的精神也足一致的。

(二)增加了可報告分部的確定標準

1.我國原有制度準則中對如何確定可報告分部只確定了一個單一指標,即“經營涉及到不同行業業務的公司,若其行業收入佔主營業務收入10%(含10%)以上,應按行業類別披露有關數據”。單一指標的弊端是指標片面、可變性強,不利於報表編制者篩選可報告分部,也有可能造成管理人員的內部操縱。

2.對可報告分部的確定,各國多采用的是若干個相對指標配合使用的方法。IAS14規定:①分部取得的來自外部客戶和分部間的銷售收入,佔所有分部外銷和內銷總收入10%以上;或②分部取得的經營成果,不論是利潤或虧損,佔所有盈利分部合併成果或所有虧損分部合併成果(取絕對數大者)的10%或以上;或③分部的資產佔所有分部總資產的10%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