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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國際趨同及國外相關組織近期動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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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工作的最新進展

會計國際趨同及國外相關組織近期動態論文

1.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有關投資“認定成本”的徵求意見稿

2007年12月13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有關投資“認定成本”的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主要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兩項準則的修改徵求公衆意見。該徵求意見稿——《子公司、共同控制主體和聯營的投資成本》主要解決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時,在某些情況下,無法或不可能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對投資成本進行追溯調整所面臨的問題,內容主要包括:

(1)實體在其單獨的財務報表中將被允許使用認定成本選擇權來確定一項投資的成本;

(2)認定成本可以是公允價值,也可以是根據以前的國家準則確認的賬面金額;

(3)認定成本選擇權適用於子公司、共同控制主體和聯營主體;

(4)新的母公司將被要求以在其成立日現有主體的賬面金額來計量該成本。

2.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集團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徵求意見稿

2007年12月13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了集團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的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是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爲基礎的支付》和《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公告第11號——集團和庫存股交易》兩項公告的修改徵求公衆意見。該徵求意見稿將爲那些從供應商(包括僱員)接收貨物或服務的集團,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提供指南。集團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包括兩種方式:(1)主體的供應商將獲得現金付款,該現金付款與主體權益工具的價格相聯繫;(2)主體的供應商將獲得現金付款,該現金付款與主體母公司權益工具的價格相聯繫。

在上述兩種方式中,是主體的母公司而不是主體自己,有責任向主體的供應商進行要求的現金付款。以上修訂明確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適用於這些交易,即使收到商品或服務的主體沒有義務提供以股份爲基礎的現金付款。根據徵求意見稿,主體應按照有關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交易的規定,計量收到的商品和服務。

3.國際會計準則正式發佈修訂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

2008年1月10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公佈了修訂後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生效日期是2009年7月1日,這標誌着理事會已完成了第二階段的企業合併項目。同時,理事會也公佈了一份該項目反饋意見的聲明,概括了對徵求意見稿的反饋評論,並解釋這些評論是如何影響理事會的決定及最後檔案的生成。

修訂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和《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合併財務報表和單獨財務報表》主要變化包括:

(1)分階段合併和部分合並。對於分階段合併,不再要求在每一階段都確定有關的商譽,而是在併購日,將之前持有的對被合併企業投資的價值,與支付的代價和所獲得的被投資企業淨資產價值之和之間的差額確認爲商譽。在部分合並中,非控制權益既可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也可以採用非控制權益分享的被合併企業可辨認淨資產的份額計量(以前的準則只允許採用後一種方法)。

(2)合併費用和或有合併成本。過去,合併費用作爲合併成本的一部分,對合並商譽的確認和計量

產生影響。此次修訂,合併費用不再作爲合併成本的一部分,而是在合併日作爲交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關於或有合併成本,合併企業應在合併日將其確認爲一項負債,並在合併日以後根據其他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其進行調整。此次修訂,對這兩項費用的處理進行調整,目的是提高費用資訊的'透明度。

(3)部分出售合併企業股權或剝離業務。此次修訂爲部分出售合併股權或剝離業務提供了新的指南,彌補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的缺陷。如果部分出售合併股權或剝離業務沒有導致對企業控制權的轉移,則認定爲權益交易進行處理;若控制權發生了轉移,應確認股權轉讓的利得和損失。

二、有關國家和組織準則制定及相關工作最新進展

1.德國會計法的重大變化

德國司法部在2007年11月8日發佈了《德國會計現代化法案》的工作人員草案,以徵求公衆的評論意見。此項改革的總體目標是,促進德國會計法的現代化,並且減少企業遵循法規的負擔。法案同時也會影響到審計行業、監管機構及審計委員會。與會計相關的主要變化包括:

更多確認無形資產;

母公司的特殊目的主體需要列入合併範圍;允許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前是被禁止的);

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超過初始確認成本的公允價值計量;

對計提的準備以貼現金額計量;

在計量養老金負債時引人精算假設。

司法部根據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後,本草案將提交給德國國會的兩議院。

2.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任命可擴展業務報告語言(XBRL)專門諮詢小組

2007年11月23日,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IASCF)任命了XBRL技術諮詢理事會和技術質量審查小組。其中,XBRL技術諮詢理事會的責任是,就XBRL技術分類未來的發展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對該分類的採用,向受託人與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的XBRL技術組提供戰略諮詢。XBRL技術質量審查小組的責任是確保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基金會開發的XBRL分類法的質量。

三、有關國家和地區會計準則等效工作最新動態

1.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就中國、日本和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等效發佈諮詢稿

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CESR)於近日發佈了一份題爲“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關於中國、日本和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效的建議”的諮詢稿。

該建議的目的是,經過諮詢之後協助歐盟委員會在2008年7月1日之前,根據按照募集指令與透明度指令確定第三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等效。

(1)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USGAAP)

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認爲,美國會計準則制定的環境自2005年以來發生了巨大變化,這是因爲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建立了促進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的詳盡和積極的工作計劃,這也是因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不但認可第三國私人證券發行者在美國國內市場可以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且將來有可能認可美國證券發行者在美國國內市場可以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最終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得出以下結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經公開承諾推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趨同;

雙方正在就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在2005建議中確認的主要差異進行研究;

雙方之間已經建立起一個機制,以確保發佈的新準則或解釋公告不會使這兩套準則產生新的差異;

雙方在未來將發佈共同的準則;並且具體的證據表明,雙方準則制定機構之間開展了積極的工作。

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相信,這些要素確保了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正在趨同,並且在相互結合的基礎上繼續推進,以實現對雙方而言都有效的等效,從而由此建議歐盟委員會認定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歐洲市場上採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

(2)日本一般公認會計原貝!J(JapaneseGAAP)2007年8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日本會

計準則理事會聯合發表了一份協議(《東京協議》),以加快日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肯準則趨同的進程(該進程始於2005年3月)。協議的部分內容爲雙方理事會將致力於在2008年之前消除日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之間主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在2005年7月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等效評估所定義的),並在201丨年6月30日之前消除所有剩餘的差異。

_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分析了日本射十準則理事會支援該聲明的工作計劃。消除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在其2005建議中所確認的差異,意味着在2007年底發佈3個準則並在2008年底之前再發布8個準則。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自認爲其無需就該計劃發表意見’也沒有理由去質疑日本會計準則理事會是否能很好的實現這一目標。毋庸置疑,如果日本會計準則理事會成功地實現了該目標,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就沒有理由不認同日本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實現了等效。因爲到那時,所有在2005建議中確認的問題都將被解決。

因此,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建議,除非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日本會計準則理事會依照時間表完成了在《東京協議》中提出的目標,歐盟委員會應當在2008年6月考慮日本會計準則的等效。

(3)中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ChineseGAAP)由於有關中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大部分資訊

僅有兩個來源: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中國財政部,所以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只能對中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有限的工作。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從工作中得出結論,中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看似實質性類似,這主要是由準則產生的方式所決定的。

根據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的觀點,中國的情況與日本和美國並不相同。中國官方已經決定使其會計準則(在中國屬於法規)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保持一致,並對一些準則做出適當調整以適應國內情況,而非制定中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計劃。因此,單從基於準則所做的技術分析來看,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認爲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大部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相同,所以得出結論認爲,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表面上巳取得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資格。

但是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仍要指出,中國新會計準則下第一個完整的報告期間僅涵蓋2007會計年度(對那些將12月31日作爲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司而言)。因此,至今沒有關於公司和審計師對新準則具體執行清況的證據。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認爲歐盟委員會不應忽視這一情況:明顯缺少客觀證據表明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得到充分執行以及在準則執行過程中“過濾性因素”是否充分發揮作用,這是中國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的必然結果。

因此,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建議歐盟委員會暫緩對中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等效做出最終決定,直到收集到有關上述問題更多的資訊。因爲在結果導向的等效定義的情況下,歐洲證券監管機構委員會認爲對準則充分執行的證據是很重要的。

2.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境外私人發行者採用基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

2007年7月1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修訂適用於境外發行人的報表20-F和規則S-X徵求公衆意見,以決定是否同意境外私人發行者採用按照英文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爲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而無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對報表進行調節。2007年12月,在整理和分析公衆意見的基礎上,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此問題作出最終決定:

(1)接受境外私人發行者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的財務報表,無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對報表進行調節。

(2)要求境外私人發行者明確說明編制報表所遵循道準則。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報表無保留地遵循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並提供註冊會計師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的報告。

(3)接受境外私人發行者提交的、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編制的中期財務報表,無須按照美國公認會計原則對報表進行調節。

爲支援這一決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規則等相關法規進行了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