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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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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問:企業發放給職工的工作服等勞動保護用品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時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所得稅彙算清繳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着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爲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因其工作性質及特點,發放給職工的工作服作爲勞動保護支出,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② 問: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月份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③ 問:企業建造的固定資產在當期投入使用,但由於工程款未結清而未取得全額發票,是否可以按合同價格作爲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答: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④ 問:按合同約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應如何確認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因此,如按合同約定一次性取得五年的租金收入,可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