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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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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探討論文

經濟全球化使國際商事活動的發生日漸頻繁,這從客觀上要求我國的高等教育培養更多的掌握國際商事規則的人才。在目前高校課程的設定上,有關國際商事規則的講授較爲集中體地現在國際商法課程的內容上。該課程雖然也在法學專業開設,但是國際貿易專業設定該課程更早也更多。然而,國際貿易專業作爲非法學專業,在課程體系以及學生由此所形成的知識架構上與法學專業截然不同。在國際貿易專業,國際商法開設前學生學習的是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計量經濟學、國際貿易學等經濟類專業的課程,這些課程的內容與法學無關。學生也因此不具備國際商法課程所必需的法律思想史、民法學等背景知識,這決定了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整體教學設計的特殊性。

2 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教學目的的確定

教學目的是在教學活動中爲達到既定目標而訂立的標準。它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在實施教育與接受教育中共同的期望。課程教學目的的設定應與專業培養目標相適應。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專業律人才,對法學專業學生開展法學教育是爲了將學生培養成爲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以及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的理論工作者。該專業的學生學習《國際商法》是爲了進入社會面對國際商事活動時,能夠運用所學知識處理法律事務。因此,學生學習《國際商法》應對相關法律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掌握並且能在實踐中加以運用。在知識的認知、記憶、運用三個層次上,要求準確認知、深刻記憶、熟練運用。國貿專業則不同。國貿專業的培養目標是培養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實用型人才。作爲經濟類專業之一,它要求學生掌握經濟學基本原理,掌握現代經濟分析方法,並具有從宏觀上駕馭經濟學相關學科領域的能力及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分析能力。設定國際商法課程的任務是使學生掌握有關國際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識,增強法律觀念,爲今後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簽訂涉外經濟合同和處理涉外經濟爭議打下基礎。它的教學目的重在建立學生的基本法律觀念、培養法律意識。在知識的認知、記憶、運用三個層次上,側重在基本層面的認知、記憶以及淺層次的運用,要求學生達到專業法律水平不現實也不可能。

3 國際貿易專業背景下《國際商法》課程教學內容的取捨

面向國貿專業的《國際商法》教材種類繁多,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由馮大同教授1991 年編寫的《國際商法(新編本)》是早期國際商法課程的經典教材。該教材在內容上包括了七章:導論、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產品責任法、代理法、商事組織法、票據法。後期多數教材都在此版本上加以增減。有的教材在這七章內容上增加了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國際貿易結算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電子商務法、國際商事仲裁法;有的教材則只增加了“調整和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制度”、“國際商事爭議解決的法律制度”兩章。面對不同的教材,筆者認爲對於國貿專業,確定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內容應重點考慮兩個方面的關係。

3.1 國際商法課程與國際貿易專業其他課程之間的關係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結算》是國貿專業學生的必修課程,《國際貿易實務》對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國際電子商務都有詳細講述,同時在《國際結算》課程中學生也專門學習了匯付、託收、信用證等結算方式。因此,這些重複性內容在國際商法課程中可以讓學生自行閱讀。國際技術貿易法、“調整和管制國際貿易的法律制度”中的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反補貼等內容已在《國際貿易學》課程中學過,也沒有必要成爲教學內容。因此,在早期的七章內容上增加國際商事仲裁法應是較爲妥善的選擇。此外,兩大法系的內容學生沒有接觸過,但屬於課程需要的背景知識,應在導論中講授。

3.2 授課過程中國際條約、國際慣例與國別商法之間的主次關係

多數教材在編寫內容上,都按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以及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分別對同一法律問題如何規定的思路來進行編寫。法學專業的學生因有專業背景,不會排斥教材的這一敘述方式。即使授課時按這一思路,也不會讓學生難以接受。但國貿專業則不同,因無專業知識的背景,學生往往感覺教材的編寫內容繁瑣、複雜。因此,授課時,如果全面講述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國際條約的所有規定,不分主次,學生必然無法接受,也會影響授課的效果。

筆者認爲,應根據相關條約是否生效,對我國外貿活動是否重要,來決定是重點講授國際條約、慣例還是國別商法。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法、國際貨物買賣法是國際商法課程的核心內容。這兩部分相應的國際性法律檔案分別是《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88 年《公約》已對我國生效。《通則》雖不是一個國際性公約,不具有強制性,但由於它可以適用於各種國際商事合同,比《公約》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所以,這兩部分內容在授課時應重點講授《公約》和《通則》的內容,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關規定可作爲一般性的瞭解。在其他部分的內容中,國際商事代理法、票據法雖有相關公約,但未生效。因此應透過重點講述國別商法來闡明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