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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費會計處理的問題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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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開發費會計處理的問題及改進
《準則-無形資產》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應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爲當期費用,不得轉增無形資產的成本。對此,本文作如下思考。  一、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處理的國際比較  (一)國際會計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認爲,在評價內部產生(即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是否具備確認資格時往往存在困難,即難於確定是否存在以及何時存在將產生可能未來利益的可辨認資產,以及難於可靠地確定該資產的成本。因此,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指出,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確認和初始計量除應遵循無形資產確認和初始計量的一般要求外,還應遵循有關研究與開發費用處理的特別規定。  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指出,爲評價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是否符合確認標準,企業應將自行開發過程劃分爲兩個階段,即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同時指出,研究階段不會產生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此,這個階段發生的支出或費用應在發生當期確認爲損益。而在開發階段,則可能產生應予確認的無形資產;因而某些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開發費用應予資本化。具體而言,只有當企業可以證明以下所有各項時,開發產生的無形資產才能確認:首先從技術上講,可以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其能使用或銷售;第二,有意向完成該無形資產並使用或銷售它;第三,有能力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第四,該無形資產是否可能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其中,企業應證明存在着無形資產的產出市場或無形資產本身的市場;如果該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那麼應證明該無形資產是有用的;第五,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的支援,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並使用或銷售該無形資產;第六,對歸屬於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基於此,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指出,內部產生(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是,自無形資產首次符合無形資產的基本確認條件和以上開發費用資本化的條件後所發生支出的總額。該的主要依據是認爲研究費用和開發費用這兩者與未來經濟效益之間關係的不確定性程度是不同的,企業研究活動主要是一個初步性的與調查階段,目的是獲得新的知識與新的認識,所以未來是否會帶來經濟利益是非常不確定的,因而應將其費用化,並在以後會計期間也不確認爲資產。而開發活動是將技術或計劃運用於實踐之中,具有實質性的改進,其所帶來的未來經濟效益是比較確定的,所以可將其支出資本化,並在將來進行系統而合理的攤銷。這種符合一定標準加以資本化的方法比較符合會計的配比原則與權責發生制原則,是一種較爲公允的作法,可以克服企業的短期行爲。有利於企業的技術進步。但該方法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主要是覈算上的主觀估計成分太高,一方面要劃分何爲研究支出何爲開發支出,另一方面還需確定資本化的金額爲多大。而且,以後年度如何進行攤銷,攤銷期限等都需主觀估計。而在實際操作中,無形資產內部項目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有時很難區分,將此支出是予以費用化還是資本化常常會因時、因地、因人而異,這時會計資訊就帶有一定的主觀性,了其可靠性。正因如此,我國無形資產準則纔沒有採用該模式。  (二)美國會計準則  在美國,對研究與開發的會計處理是由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2號-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進行規範的。該公告指出:爲研究與開發而開發的所有支出均應列爲費用。其主要依據是謹慎性原則,支援這種方法的人認爲儘管發生研究開發費用的最終目的是爲了形成無形資產,帶來未來的收益,但是研究和開發工作本身是否能在將來爲企業帶來經濟收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按照謹慎性原則,應計入當期損益。而且,這種方法受美國許多企業的歡迎,因爲這種方法將支出直接計入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當期損益。從而遞延了企業的稅款上交,而且這一方法覈算又非常簡單,不用考慮資本化金額爲多大以及今後資產如何攤銷,攤銷期限又如何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