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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臘的公民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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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希臘的公民觀念
公民作爲一種政治身份,最早出現於希臘城邦政治結構之中。希臘文的“公民”(Polites )一詞就由城邦(Polis )一詞衍生而來,其原意爲“屬於城邦的人”。所謂公民觀念,主要指公民對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來的權利義務的認知,對他們與公民團體即城邦之間關係的看法以及他們的政治價值取向。希臘人的公民觀念是公民觀念的原始形態。不過,對二千年前公民觀念的研究無法採用現代的問卷調查方法,我們只能根據史料記載的希臘公民的政治行爲、他們創建的政治制度及其運作方式以及他們的思想代表所闡述的政治哲學來發現他們的政治觀念。公民的政治行爲是公民觀念的外在表現,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態,而希臘政治哲學則是其理性的提煉與昇華。

一、公民對自己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城邦是一種非常獨特的國家形式。其外表特徵在於其小國寡民的規模,其本質特徵在於其社會政治結構,即它是公民的自治團體,是公民在共同法律下分享共同生活和權利義務的政治體系。亞里士多德對希臘城邦進行過經典式的概括。他指出,判別一個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爲標準,而是要看它是否由公民組成。“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組合。”“若干公民集合在一個政治團體以內,就成爲一個城邦”。⑴所以,公民是構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們是“屬於城邦的人”。君主制下的臣民也屬於國家,但因爲國家屬於君主,所以他們歸根結底是君主的臣僕,而公民所歸屬的國家是公民共同體,他們是共同體的成員而不是任何個人的臣僕。這是公民概念的原始含義。

不過,希臘公民只是城邦居民中一種特殊的身份團體。一般說來,只有純屬本邦血統的成年男子才能成爲公民。這樣,占人口大多數的奴隸、外邦人和婦女就被排除於公民團體之外了。不過,在城邦演進過程中,公民資格也有變化。城邦形成之初,往往只有貴族或具備一定財產資格的人才能成爲公民,下層平民在城邦民主比較發達的時代才獲得公民權。有的時候,因貧窮等原因不能履行公民義務者就會失去公民權。當戰爭危機或公民人數不足時,還往往吸收外邦人和被釋奴隸加入公民團體。不過,這些變例並不影響公民的實質意義。城邦是公民共同體,只有公民才屬於城邦。獲得公民資格,就意味着成爲城邦的一分子,而沒有公民資格的居民雖然生活於城邦中,但不屬於城邦。希臘人稱呼“雅典人”、“斯巴達人”的時候,他們指的僅僅是雅典或斯巴達的公民,不包含其他居民。外邦人被視爲僑居的客民,婦女和奴隸僅屬於家庭成員。公民在一生中,依次成爲家庭和村社的成員,成年後,經過莊重的儀式取得公民資格,這時他才進入城邦公共生活領域,成爲屬於城邦的人。公民觀念的核心內容,就是公民對自己“屬於城邦”這種政治角色的認同。

希臘的公民身份只是少數人的一種特權,在與其他無公民權居民的對照中,公民的身份和地位才鮮明地凸現出來。與邦內其他居民相比,他們覺得自己屬於城邦。與外邦公民相比,也只有這個城邦屬於他們。這種感覺十分真實。他們個人的安危榮辱,首先取決於城邦的命運。當城邦滅亡時,首要的受害者是他們,奴隸依然做奴隸,外邦人依然是外邦人,他們卻失去了公民特權。失去了城邦,他們就淪爲奴隸或外邦人,有時還遭到集體屠殺。城邦強盛,首先得益的也是他們。別的好處且不說,他們最珍愛的自由是隻有在自己的城邦裏才能得到的。所以公民觀念首先是一種特權觀念。

公民的這種特殊身份,是部落向城邦演進過程中部落成員保留下來的一項“歷史權利”。在城邦形成之前,部落成員間的血緣紐帶被視爲神聖的,血緣部落與外人之間的界限非常嚴格。同一血緣集團的人自視爲一個“自然”的整體。這種“自然”的整體在希臘人的觀念中又被其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所加強。部落有自己崇奉的神,有自己的神壇、聖火和祭司。其神垣只有本部落的人才能進入,其公餐(神餐)和佳節也只有他們才能參加。部落的神絕對排斥外人,在這方面,有嚴格的禁忌。神不接受外人的祭享,甚至外人窺見祭儀亦爲不祥。⑵這一切都在部落成員與外人之間形成了堅深的界限,也無形中使部落成員產生與部落一體化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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