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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政策及美國商標法確立的域名爭議規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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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NN政策及美國商標法確立的域名爭議規則(下)
(二)域名爭議行政解決的程序規則  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發佈的《同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實施規則》是一個包含了21項規則的INTERENT域名爭議行政處理程序法,從有關術語的定義,到所需文書的提交與傳送:從投訴與答辯的步驟,到專家組的組建、程序的實施,再到專家組須堅持的原則、態度及其權力,等等,都做出了較爲具體且可操縱的規定。至少從技術上說,它是一部完整的程序規則。  1.幾個關鍵的術語  “程序規則”的定義部分對投訴方、ICANN、雙重管轄、專家組、專家、當事方、政策、域名註冊機構、域名註冊協議、被投訴方、反向域名侵奪、補充規則等12個名詞術語做出了界定,目的在於使之在與域名有關的行政程序中具有無爭議的含義。此部分需特別說明的術語有3個,即:雙重管轄、反向域名侵奪及補充規則。  依規則1解釋,所謂“雙重管轄(MutualJurisdiction)”,意指有關域名的爭議得由兩個地方的法院行使管轄權,一是域名註冊機構總部所在地法院,條件條件是域名所有人在域名註冊協議中申明,因其域名使用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提交該法院管轄;二是域名註冊人住所地法院。該住所地指的是域名註冊人提供的,在有關投訴被提交程序提供者時存儲於註冊機構之WHOIS數據庫中的住所地。  所謂“反向域名侵奪(ReverseDomainNameHijacking)”,意指任何人惡意利用ICANN政策,試圖剝奪某一域名註冊人之註冊域名使用權的任何做法。這可能是迄今爲止唯一的一個爲INTERNT域名提供保護的規範性條款。非常可惜的是,ICANN並沒有對何種做法構成惡意利用ICANN政策提供進一步的判定標準。  所謂“補充規則(SupplementalRules)”,指的是獲得ICANN授權的域名爭議行政處理機構爲具體執行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而制定的,作爲本“程序規則”之補充的規則。ICANN同時規定,補充規則不得與ICANN政策及本程序規則發生衝突,且僅應涉及諸如用度、檔案的語言與字數限制、指導性規則、檔案傳送方式與手段、檔案封面格式等事項。  2.有關各方在檔案提交與傳送方面必須遵守的規則  (1)適用於當事方的規則  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包括投訴方與被投訴方在內確當事方在檔案傳送方面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i)向程序提供者及專家組提供的檔案必須按照程序提供者制訂的補充規則規定的方法與方式(包括份數)提交;  (ii)任何一方傳送的檔案均必須同時傳送給另一方、專家組及程序提供者;  (iii)當傳送檔案確當事方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傳送的檔案時,該當事方應立即將有關情況通知專家組(或者當專家組尚未組建時,立即通知程序提供者)。此後,一切檔案的傳送與迴應均應依照專家組或程序提供者的指示爲之;  (iv)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之代理人均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進行聯絡。當事方與專家組及程序提供者之間的一切聯絡均應依照程序提供者之補充規則規定的方式透過案件治理人(caseadministrator,相當於法院的書記員-本文作者注)進行;  (v)任何一方均可通知程序提供者及域名註冊機構,以更新其具體的聯絡資訊。  (2)適用於程序提供者及專家組的規則  (i)程序提供者有責任爲保證被投訴方確實收到投訴書而以適當的方式與手段將投訴書轉交給被投訴方。被投訴方實際收到投訴書,或者程序提供者爲使被投訴方實際收到投訴書而實施以下行爲後,此項責任即行消失;  (A)按照域名註冊機構WHOIS數據庫中記載的域名註冊人的所有通訊及傳真地址,或者依據域名註冊機構提供的,基於域名註冊時使用的賬務往來地址而將投訴書發送給被投訴方的;  (B)根據域名註冊人提供的技術、治理及賬務聯絡資訊中包含的EMAIL地址,或者按照postmaster@<被爭議域名>的EMAIL地址格式,或者當有關域名對應於一個網頁時,按照該網頁顯示的任何EMAIL地址或者該網頁連結的任何EMAIL地址向被投訴方發送電子形式投訴書(包括可按照相關格式可投遞被投訴方的附件)的;  (C)按照被投訴方自行選擇並通知程序提供者,而且可行的任何地址向被投訴方發送了投訴書的。  (ii)除上述情形之外,依本規則向投訴方或被投訴方傳送的任何文書均應根據投訴方或被投訴方指示的方式爲之,或者當投訴方或被投訴方沒有這種指示時,透過電話或傳真方式傳送,並要求對方回覆確認書;或者透過郵寄或速遞方式傳送,而且要預先貼足郵票,並索要郵寄收據;或者透過INTERNET網絡以電子形式發送,並且儲存發送記錄。  (iii)專家組在向任何一個當事方發送文書的同時,還應當將該文書的副本發送給程序提供者及其他當事方:程序提供者向任何一個當事方發送文書的,應當將其副本發送給其他當事方。  (3)共同適用的規則  (i)域名爭議解決過程中傳送的所有文書均應以規定的語言文字作成。所謂規定的語言文字是指:除非當事方之間另外達成協議,或者域名註冊協議另有規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當與註冊協議所使用的語言一致。專家組亦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使用其他語言。  (ii)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者專家組另有決定,本規則規定的所有文書於下列情況下應視爲已經傳送:(A)其已經於傳送確認書上記載的日期透過電話或傳真方式發送;或者(B)已經於郵寄收據上記載的日期透過郵寄或速遞方式發送:或者(C)在有關的發送日期可予驗證的情況下,已經於該日期透過INTERNET網絡發送。  (iii)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根據本規則計算的文書發送日期應當是依前述規則推定的發送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iv)文書發送方有義務爲其發送的文書儲存記錄,以記載有關文書發送的具體事實與情況,供可能受該文書影響確當事方查閱,並用於製作各種報告或報道。  3.域名行政解決程序的啓動  根據“程序規則”之規則3規定,任何個人或組織均有權依據ICANN政策及相應的程序規則的規定,向經ICANN授權的程序提供者提出投訴,以啓動一項行政解決程序。但需要誇大說明的是,基於解決能力的限制或其他原因,某一程序提供者受理投訴的能力有可能在某一時間段裏被暫時中止。在這種情況下,該程序提供者有權拒盡受理投訴。此時,投訴人可將其投訴提交其他程序提供者。  (1)投訴書必須滿足的形式與內客要求  根據ICANN“程序規則”的規定,並結合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等授權機構制定的補充規則可知,域名爭議投訴書必須滿足以下形式及內容方面的要求:  (i)域名爭議投訴書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並不能超過補充規則規定的字數與頁數限制,且應使用補充規則規定的封面格式;  (ii)投訴書必須以硬拷貝及電子格式兩種方式提交;  (iii)聲明其提出投訴的目的在於請求依據ICANN政策及相關的程序規則做出裁決:  (iv)寫明投訴方及任何經授權代表其參與行政程序者的姓名、郵政及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與電傳號碼等;  (v)爲純粹的電於資料及包含硬拷貝的資料的傳送指定優先選用的傳送方法(包括聯繫人、聯絡手段及地址等方面的資訊);  (vi)寫明投訴方選擇1人獨任審理還是3人合議審理。假如投訴方選擇3人合議,還應提供3名候選專家的具體聯絡資訊,以備程序提供者從中確定1位專家;  (vii)寫明被投訴方(域名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投訴人所知能夠與被投訴人或任何經其授權之代表取得聯繫的所有相關資訊,包括基於其提出投訴前與被投訴方進行交易所獲取的任何資訊,且應足夠詳盡,以便於程序提供者將投訴書投遞被投訴方;  (viii)寫明爭議的一個或數個域名。需要說明的是,一份投訴書指控的數個域名必須都是由同一個被投訴人持有的;  (ix)寫明其提交投訴時有關域名獲得註冊的域名註冊機構;  (x)寫明其據以提出投訴的商標,並且描述每一個商標適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範圍,而且還可對有關商標將要使用於其上的商品或服務做出單獨描述;  (Xi)依據ICANN政策,描述其提出投訴的理由,尤其應當包括:(a)被爭議的域名以何種方式構成與其商標的相同或極其相似;(b)被投訴方(域名持有人)被指控在相關域名上沒有權利及正當利益的理由何在;以及(c)被爭議的域名何以被視爲惡意註冊及惡意使用;  (xii)基於ICANN規則的規定,指明所尋求的救濟方式;  (xiii)假如存在與被爭議域名有關,且已經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其他法律程序,亦應加以說明;  (Xiv)說明本投訴書副本及程序提供者補充規則規定的封面已經依照程序規則之規定一併發送或傳送給被投訴方(域名持有人);  (Xv)以如下聲明作結束語,並由投訴方或其授權的代表簽署。作爲結語的聲明是:  “投訴方同意,其就域名註冊提出的請求與救濟主張、與此相關的爭議以及爭議的解決僅用於對抗域名持有人。對以下主體則放棄所有此類請求與救濟主張:(a)爭議解決程序提供者及專家,但該二者故意做出錯誤裁決的不在此限:(b)域名註冊機構:(c)註冊簿治理機構;以及(d)ICANN及其理事、官員、僱員及代理商。”  “投訴方確認,就其所知,本投訴書中所包含的資訊是全面而正確的;其提交本投訴書並非出於任何諸如訛詐類的不正當目的。本投訴書中的主張,不論是已經包含的,還是基於善意與公道爭執而於此後附加的,完全符合有關規則及可適用的法律的規定。”  (xvi)任何檔案及其他證據,包括適用於爭議域名的政策的一份副本,以及與爭議有關的商標註冊證書,另加一份關於此類證據的清單,共同作爲投訴15之附件一併提交。  (2)投訴書的投遞及更正  程序提供者收到投訴書後,應對其進行形式審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相應的程序規則規定的各項要求。經此種審查認定其符合要求的,應隨同一份說明性的投訴書封面一起,在收到投訴人依規定應繳納的用度後3日內投遞被投訴人。  假如程序提供者以爲投訴書有欠缺,則應立即通知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告知其具體的欠缺。投訴人則應於5日內對其投訴書做出更正;5日內未提供更正的,原投訴將被視爲撤回,但投訴人仍可另行提出新的投訴。  依照程序規則的規定,域名爭議行政解決程序的開始日應當是程序提供者依本規則2(a)之規定履行完向被投訴人投遞投訴書義務之日。   (3)被投訴人的答辨  程序規則5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進應於行政程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程序提供者提交答辯書。與投訴書一樣,答辯書也必須以硬拷貝及電子格式兩種方式提交,且應滿足以下要求:  (i)答辯書應明確針對投訴書的各項聲明與指控而作成,並應包含可用以支援被投訴人維持其域名註冊與使用的任何及全部依據。同樣,答辯書也不得超過有關規則對字數與頁數的限制;  (ii)答辯書應寫明答辯人及任何經其授權參與域名爭議行政解決程序之代表的姓名、郵件與EMAIL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等;  (iii)答辯書還應爲純粹的電子資料及包含硬拷貝的資料的傳送指定優先選用的傳送方法(包括聯繫人、聯絡手段及地址等方面的資訊);  (iv)假如投訴方在其投訴書中選擇了單人獨任的專家組,答辯書則應寫明答辯人是否選擇將有關的爭議提供一個由3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v)不論是投訴人還是被投訴人選擇由3人組成的合議專家組審理其域名爭議的,被投訴人均應在其答辯書中提供3個候選人的具體資料,以供程序提供者從中確定另1位專家;  (vi)假如存在與被爭議的一個或幾個域名有關,且已經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其他法律程序,亦應加以說明;  (vii)聲明本答辯書的副本已經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傳送或者發送給投訴方。  (viii)答辯書的結尾應當包含以下聲明,且由被投訴人或經其授權的代表簽署。聲明的具體內容是:  “答辯人確認,就其本人所知,本答辯書中所包含的資訊是全面而正確的。答辯人提交本答辯書沒有任何諸如訛詐之類的不正當目的。本投訴書中的主張,不論是已經包含的.,還是基於善意與公道爭執而於此後附加的,完全符合有關規則及可適用的法律的規定。”  (iX)被投訴方所依據的任何檔案及其他證據,另加一份關於此類證據的清單,共同作爲投訴書之附件一併提交。  假如投訴方選擇1名專家獨任審理有關爭議,而被投訴方選擇了3人合議審理的方式,那麼被投訴方就必須承擔程序提供者依其補充規則要求繳納的用度的一半。此項用度應於提交答辯書時一併向程序提供者繳納。假如被投訴方未依規定繳納此項用度,該項爭議仍將由1名專家獨任審理。  應被投訴方的要求,程序提供者可在特殊情況下延長其提交答辯書的時限。此時限亦可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並經程序提供者批准而延長。  被投訴人未依規定的時間、格式等項要求提交答辯書的,只要沒有特殊情況,專家組即應依據投訴書做出裁決。  (4)專家組的組建及其職責  A.專家的指定  如同人們已經較爲熟悉的仲裁制度一樣,獲得ICANN授權的域名爭議行政解決機構均有一份可供當事人選擇的專家候選人名單。這份名單可從各解決機構的網站上獲取。  依程序規則6之規定,假如投訴方與被投訴方均未選擇3人合議的解決方式,那麼程序提供者即應於收到答辯書後5日內,或者在規定的答辯期過後從其候選人名單中指定1名專家獨任命理案件。獨任審理所需繳納的用度全部由投訴人承擔。  假如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選擇了3人合議審理的方式,程序提供者則應依以下原則指定3名專家:(a)自投訴人及被投訴人提供的3位候選人中各選出1人。假如程序提供者無法按照正常的標準於5日內自任何一方提供的候選人中選出專家,其將依據全部專家名單完成此項指定。(b)程序提供考應於事先向雙方當事人提供一個包括5個候選人的名單;除前面兩名已經選定的專家外,第3名專家即應從該份5人名單中選定。在選定第3名專家時,程序提供者應遵行“平衡”原則,充分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傾向性。各方當事人的傾向性可以是直接提出的意見或建議,但必須在收到程序提供者傳送的5人候選名單後5日內將這種意見或建議傳送給程序提供者。  全部專家一旦被指定,程序提供者應將指定的專家名單、指定日期等事項通知雙方當事人。  B.專家的公正性與獨立性  程序規則7明確規定,專家應當保持公正(impartial)與獨立(independent),且於接受指定前向程序提供者表露有可能使人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正當懷疑的任何情事。假如在程序實施過程的任何階段有任何新的情事出現,足以導致人們對專家之公正性與獨立性的正當懷疑,該專家應立即向程序提供者表露。出現此種情事後,程序提供者應有權決定撤換有嫌疑的專家。  4.行政解決程序  專家的指定意味着解決域名爭議的專家組的正式組建。程序提供者應立即將案件材料全部移交給組建完成的專家組;域名爭議的行政解決程序將正式開始  (1)專家組的一般職權  依程序規則10規定,專家組的一般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a)行政專家有權按照其自己以爲適當的方式審理域名爭議案件。在此期間,專家組僅需遵守有關域名爭議的政策及相關的程序規則。  (b)在所有案件審理程序中,專家組均應保證各方當事人都受到同等的待遇,每一方當事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參與案件的審理。  (c)專家組還應保證其操縱的行政程序具有足夠的快捷性。但應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或者依其職權,專家組得於特殊情況下延長有關程序規則規定或由專家組事先確定的程序時間。  (d)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得被採納;有關證據是否與案件相關、對案件的意義與重要性等事項,均由專家組自行確定。  (e)當一方當事人依據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及相應的程序規則提出將多個域名爭議合併審理的請求時,專家組有權決定是否接受。  (2)行政程序使用的語言  程序規則11規定,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或者域名註冊協議另有規定,解決域名爭議的行政程序使用的語言應與域名註冊時使用的語言一致。但專家組有權根據行政程序的具體情況另行做出規定。  假如任何當事方以行政程序語言以外的其他語言提交了任何檔案,專家組有權要求該當事方將相關檔案之全部或部分翻譯成行政程序語言一併提交。  (3)由專家組運作的行政解決程序  根據程序規則12-15規定,專家組在域名爭議行政解決程序中有權利,且有義務進行以下幾項運作:  (a)除必須提交的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得依其職權要求任何當事方提供進-步的說明與檔案。  (b)行政解決程序不涉及當庭聽證(包括以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及網絡會議方式進行的任何聽證),但專家組有權在其以爲必要時舉行這類聽證。  (c)除非有特殊情況發生,在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規定或者專家組確定之期間的情況下,專家組應按原定時間就投訴的爭議做出裁決。  (d)除非有特殊情況發生,在任何一方當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規則中的任何規定或要求,或者未能遵守專家組提出的要求時,專家組有權依其以爲適當的方式從此等情事中得出結論。  (e)專家組的行政裁決應當依據各當事方提供的說明與檔案而做出,且應符合解決域名爭議的各項政策與相應的程序規則,並應遵守專家組以爲適用的法律。  (f)除非有特殊情況,專家組應於組建後14日內將其就投訴之爭議做出的裁決報送給程序提供者。  (g)凡由3位專家合議審理的案件,其裁決應由多數人做出。  (h)行政裁決應以書面形式作成,且應提供其據以做出的理由,寫明做出裁決的日期及專家的姓名。  (i)正常情況下,專家組在撰寫其裁決及推理意見時,應遵守程序提供者在其補充規則中規定的指導原則關於檔案長度的規定。任何推理意見均應與多數人的裁決相一致。假如專家組以爲投訴的爭議不屬於ICANN政策第4條(a)規定的強制行政解決案件,亦應加以說明。若專家組經過對已經提交的檔案加以審查認定,有關的投訴有惡意,例如存在反向域名侵奪的意圖,或者提出投訴的出發點在於訛詐域名持有人,專家組應明確公佈,投訴人的投訴具有惡意並構成對行政程序的濫用。  (4)行政裁決的投遞、執行與公佈  程序規則16規定,在收到專家組向其傳送的行政裁決後,程序提供者應於3日內將其全文傳送給每一個當事方、有關的域名註冊機構以及ICANN.有關的註冊機構則應將其根據ICANN政策執行本裁決的日期立即告知各方當事人、程序提供者及ICANN.  除非專家組另有決定,程序提供者應將行政裁決的全部內容及其執行的日期於社會公衆可自由進進的網站上公佈。無論如何,任何裁決中有關一投訴構成惡意的部分均應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