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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環境稅收制度的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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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環境稅收制度的功能研究
摘要 開徵環境稅是運用市場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方式之一。發達國家在推行環境稅制度方面已先行一步,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開徵環境稅不僅能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爲環境保護提供資金支援,同時,還能發揮持續刺激功能,激勵生產者以環保的方式開展生產並不斷進行技術革新。與直接管制的手段相比較,環境稅收制度還有見效快、費用低等優點。在我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過程中,應解決好環境稅與其他已開徵稅種、環境稅與相關收費制度的協調問題,搭建好環境稅收工作平臺。
  關鍵詞 環境稅;刺激功能;國外稅收制度
  
  人類進入20世紀30年代,在全球範圍內爆發了馬斯河谷事件、多諾拉煙霧事件等嚴重的公害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人們開始意識到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在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工業化的同時,必須減輕環境污染,促進可持續發展,這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先行一步,開始使用市場經濟手段來保護環境。開徵環境稅就是其中一種典型的市場經濟手段,在許多國家已被使用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
  所謂環境稅,又稱生態稅、環境保護稅,廣義上是指對於投資於防止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徵收的稅。狹義的環境稅是指針對某種在使用或釋放時會對環境造成特定負面影響的單位物質所徵收的稅。
  
  一、國外推行環境稅制度的實踐
  
  經濟發達國家歷來對環境問題十分重視,尤其是OECD成員國,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構建環境稅收制度。一直髮展到今天,透過稅收政策來實現保護環境目的的國家越來越多。如1972年英國率先開徵了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法國先後開徵了硫稅,德國還對礦物油料加徵生態稅。挪威開徵了飲料容器稅,法國、澳大利亞等國在輪胎的生產或銷售環節徵收舊輪胎稅,意大利對生物降解能力小於60%的塑料袋徵稅。美國、德國、日本、荷蘭等國還開徵了噪聲稅。概括起來看,這些國家在推行環境稅制度的實踐中呈現出下列特點:
  1、開徵稅種多,課徵範圍廣。從理論上分析,環境稅所包含的稅種數量衆多。鑑於環境系統的生態性和複雜性,爲保護環境而開徵的環境稅不是一兩個簡單的獨立稅種,而是由多個稅種所組成的一個稅種的集合。狹義的環境稅僅指排污稅,即向排污的主體按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徵收,如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垃圾稅等。而廣義的環境稅還應包括資源稅和能源消費稅。資源稅對開採和利用自然資源的主體徵收,包括礦產開採稅、森林開採稅以及水資源稅等。能源消費稅主要包括燃油稅以及一些國家針對煤、電力產品徵收的消費稅。
  從各國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往往以資源稅爲主,同時開徵多稅種。如荷蘭,同時開徵的環境稅稅種有燃料稅、噪聲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稅和消費稅等。再比如挪威,其環境稅稅種包括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潤滑油稅、能源稅、汽油稅、柴油稅、機動車相關稅、飛機升降噪聲稅等。
  2、環境稅在各國稅收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從環境稅收入在各國總稅收收入中所佔的比例來看,2001年,荷蘭所徵收的環境稅收入約佔全年稅收總收入的9%,在希臘,這個比例是13%左右,在韓國這個比例也超過了12%。2001年,OECD的20個成員國的環境稅收收入佔稅收總收入的平均比例達到了約7%。而且這個比例還在逐年上升。這一現象反映出環境稅收入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促進環保事業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反映出各國對環境稅這一稅種的重視。可以預見,隨着環境問題嚴峻性的不斷凸顯,這種重要作用和關注度必將進一步加強和提高。
  3、注重在推行環境稅收制度的同時堅持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原則是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稅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指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以徵稅數額爲限,不要因此增加社會的額外負擔,以免干擾和扭曲市場經濟的有效執行。具體來看,它要求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爲限,儘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同時,國家徵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執行的干擾,不能影響市場對經濟執行的自發引導作用,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爲資源配置的決定性因素。在推行環境稅的過程中,稅收中性原則要求以補償或補貼等形式、或者以減少其他類型的稅收的方式使納稅人獲得與其所支付的環境稅等值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