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試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防範

學問君 人氣:1.33W
試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防範
提要: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合同權利義務而引起的爭議。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主要方式有協商、行政處理、仲裁和訴訟等。解決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依據主要是有關房地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本文從商品買賣合同糾紛實踐中提煉素材,回納焦點,以法律剖析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的解釋》帶給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的不同,在理論的基礎上提出防範糾紛的建議,以期進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營中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並對買受人規避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提供比較現實的意見。終極回納主題:以法律理論爲指導,最大限度地防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關鍵詞: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防範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概念及糾紛產生原因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相關概念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其中,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爲商品房買賣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銷售治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回屬;(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經過法律的調整,即上升爲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是法律調整的對象,而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是法律調整的結果。同任何法律關係一樣,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也包含三個要素:
1、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確當事人,一般爲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
(1)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也即通常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
(2)買受人是指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商品房並支付相應價款取得商品房產權的合同相對方當事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來說,客體爲商品房。假如再深進分析,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客體還應包括商品房的權屬確認、變更、終止及其登記發證行爲。
3、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
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內容,即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它是商品房買賣合同法律關係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說是主體雙方關係的落腳點。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因合同權利義務而引起的爭議。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產生原因
商品房作爲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對單位、對個人事關重大。一方面,的、人口的增長以及人們的消費水平和消費願看的進步,使得土地、房屋的供給跟不上需求,供需失調輕易引起利益矛盾;另一方面,某些客觀情況的變化,如價格波動、質量題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交付房屋等,也會引起利益矛盾;第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不規範、不具體、不明確,或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甚至雙方發生違約現象,同樣會引發利益矛盾;第四,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甚至雙方違反房地產治理法律、法規,侵犯他人的正當權益,也是造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的一個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