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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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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從公司治理結構的角度認識財務管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在於利益相關者的平等參與。當前,在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必須正確把握公司治理結構的內涵,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創新,並需要根據環境變化調整財務管理目標。

公司治理結構與財務管理目標

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被當作增強經濟活力,提高經濟績效的基本手段,財務管理作爲企業管理系統中的核心子系統,又存在和執行於公司治理結構框架中。公司的治理結構變了,則公司進行財務決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要相應變化。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將產生不同的財務管理目標。深刻理解公司治理結構這一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正確認識公司治理的內在邏輯,對於優化公司理財行爲,提高經營績效,都具有重大意義。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和實質

1.公司治理結構要解決的問題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現代企業區別傳統企業的根本點,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作爲委託人的所有者將財產授予代理人經營,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的目標函數不一致,以及不對稱資訊的因素,代理人就可能利用自己的資訊優勢,採取機會主義行爲來謀求自身利益,而損害委託人利益。因此,儘管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可以產生代理收益(分工效果和規模效果),但委託人爲使其效用最大化而透過合約監控代理人的行爲,而產生的代理成本也是必然發生的。只要存在委託代理關係,就會產生利益衝突,如果這種衝突不可能透過完備的契約得到解決,則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必然在企業中產生。公司治理之所以成爲必要,關鍵在於企業中存在的兩個問題:一是代理問題,二是不完備合約(契約)。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就是如何設定一個最優化的激勵約束機制,來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關係。

2.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和框架

廣義地講,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外部治理機制,第二層是企業內部治理機制,也就是法人治理結構。這其中涉及到理論的內容相當廣泛和綜合。本文集中討論內部治理結構,也就是狹義上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治理主體,即誰參與治理,現代治理結構理論認爲,企業治理主體就是利益相關者。二是治理客體或治理對象。治理結構着重解決的是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關係,尤其是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配,爲確保合作關係的穩定,每個利益相關者必須有監督、約束對方的權利,必須分享資源配置的決策,這些權利就是控制權。可見,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合理分配,是企業治理結構的現實內容。三是治理手段。對法人治理結構來說,要達到合理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必須具備一定的程序和機制,常見的有表決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等機構。

總之,治理結構是一種契約(合約)制度,它透過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自我約束機制,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責權利關係,促使他們進行長期合作,以形成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

二、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在於利益相關者的平等參與與合作

傳統的主流經濟學認爲,企業剩餘應按“股東主權”的邏輯分配,由此所得出的推論是: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股東主導型的。然而,大量的事實證明,現代社會中大量處於統治地位的公司,恰恰是偏離“股東主權”邏輯的。

1.從產權理論上看,產權即財產所有權已被分解成兩部分:股權和公司法人財產權。前者已是被弱化的所有權。現代公司裏,真正能支配財產所有權的是公司法人,公司憑藉其法人財產獲得相對獨立的法人財產權。顯然,公司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是法人財產,而不是股東的財產,其權利基礎是法人財產權,而不是股權。

2.企業本質上是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組合約,有股東投入的物質資產,也有職工投入的人力資產以及債權形成的資產等。按照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這些產權主體都有權參與企業“剩餘”分配。這就意味着所謂股東對公司的絕對權威是不存在的,因爲股權的運用受到來自債權人、經理層、職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