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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新會計準則下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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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新會計準則下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摘要: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引起的賠付支出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對於保險與再保險業務覈算的處理,部分從業人員瞭解不甚詳細。根據自己對新準則的理解,對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再保險;新會計準則;會計處理? ?
  
  1 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1)再保險合同的定義: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2)分出業務的核算:分出業務應獨立覈算。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3)分保準備金的'覈算:分保準備金應分開覈算。原保險合同爲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並衝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爲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4)攤回分保費用和攤回分保賠款的處理: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確認原保險合同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和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5)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①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②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③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 新準則下的再保險業務的會計處理?
  
  2.1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1)新準則要求分保分出人應當於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確認分出保費和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於提取原保險合同準備金的當期,確認應收分保準備金和攤回相關準備金。這樣規定改變了目前實務中分保分出人根據分保業務賬單確認分出業務相關收支的做法,這對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要求更高,對一些保險公司而言,需要透過加強基礎工作、改進技術手段等予以實現。(2)新準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這一原則要求再保險分出人單獨設定帳戶覈算再保險合同產生的資產、負債及相關收支,如設定“賠付成本”帳戶覈算原保險合同實際賠付金額,設定“攤回賠付成本”(收入類)帳戶覈算再保險合同中應由再保險接受人負擔的賠款金額,兩帳戶相抵即爲再保險分出人自留業務的實際成本,這種帳戶對比法有利於保持原保險合同及再保險合同各自業務的完整性。(3)保險會計制度中,對於再保險分出人來說,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攤回分保賠款、存入分保準備金,分保準備金利息,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新準則關於分出業務的核算除了上述規定內容外,還增加了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覈算內容。這些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及攤回準備金覈算與原保險合同緊密相關。準則規定,原保險合同爲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人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並衝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爲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並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衝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餘額的當期,衝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