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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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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意見上後,均須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教育部關於《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管理辦法

2、《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制定,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統一翻印,各學院集體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或者由畢業生持本人學生證到招生就業工作處領取。每位畢業生只有一套《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複印、複製、翻印《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書時,如果《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因破損等情況而不能使用時,可持原件到招生就業工作處申請更換;《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不得挪用、轉借、塗改,否則視爲無效。

4、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籤署個人意見之後,用人單位或學校兩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協議書上簽字,畢業生即不得單方面終止協議的.簽訂工作。畢業生違約時,必須辦理完畢與原簽約單位的解約手續,然後將原協議書交還招生就工作處,並換取新的協議書。

5、畢業生如果不慎將協議書遺失,學校原則上不再補發,到畢業派遣時,畢業生回生源地參加二次分配。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補發時,畢業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由所在學院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負責人簽署意見,經招生就業工作處調查並研究之後酌情處理。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時,招生就業工作處方予受理:

(1)、經覈查,協議書確實屬於遺失者;

(2)、招生就業工作處收到畢業生的申請書兩個星期以上。

(3)、畢業生須交納相當於違約金數額的費用。

6、凡是透過地方或部委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與用人單位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簽約時可使用他們提供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但是畢業生回校後,必須與學校補籤《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如果另有選擇,則必須與原簽約單位解除所簽訂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