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畢 業 生: 用人單位: 學校名稱: |
籤 約 須 知 爲維護國家畢業生就業方案的嚴肅性,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定如下協議: 一、就業協議書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就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資訊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 二、畢業生應按國家規定就業,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的情況,瞭解單位的使用意圖,表明自己的就業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單位報到,若遇到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須徵得用人單位同意。 三、用人單位要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明確對畢業生的基本要求及工種崗位安排,做好各項接收工作。凡取得畢業資格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不得以學習成績爲由提出違約;未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協議無效。 四、學校要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畢業生情況,做好推薦工作,用人單位同意錄用後,學校審覈列入建議就業方案,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審查批准,學校負責辦理就業報到證簽發手續。 五、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安排體檢,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就業報到證簽發手續,本協議自行取消,由學校通知用人單位。如用人單位對畢業生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原則上應在簽定協議前進行體檢,否則,以學校體檢爲準。 六、畢業生、用人單位兩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其他約定事項”欄中逐條明確。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等,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視爲本協議書的一部分。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的合法權益。本協議未明確的其他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三方都應嚴格履行本協議,若有一方提出變更協議,須徵得另兩方同意,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的使用範圍: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的畢業生(含高職高專畢業生、本科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協議就業,不使用本就業協議書(解除定向或委託協議的除外)。 九、本協議一式四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各執一份,複印無效。 |
其他約定事項: 無 畢業生簽字: 用人單位簽章: |
畢業生情況及意見 | 姓 名 | 性 別 | 民 族 | 政治面貌 | |||||||||
培養方式 | 學 歷 | 學 制 | 畢業時間 | ||||||||||
專 業 | 身份證號 | ||||||||||||
生 源 地 | 聯繫方式 | ||||||||||||
家庭地址 | |||||||||||||
特長及其它 | |||||||||||||
本人意見: 畢業生簽名: 年 月 日 | |||||||||||||
用人單位情況及意見 | 單位名稱 | 組織機構代碼 | |||||||||||
聯 系 人 | 聯繫電話 | 單位隸屬部門 |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
單位性質 | □黨政機關 □科研設計單位 □高等教育單位 □中等初等教育單位 □醫療衛生單位□國有企業 □三資企業 □民營企業 □部隊 □城鎮社區 □農村建制村 □其它 | ||||||||||||
組織關係接收單位 | |||||||||||||
檔案轉寄詳細地址 | |||||||||||||
戶口遷移詳細地址 | |||||||||||||
用人單位意見: 籤 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門意見: 籤 章 年 月 日 | ||||||||||||
學校意見 | 學校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郵政編碼 | ||||||||||
協議書郵寄地址 | |||||||||||||
院(系、所)意見: 籤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