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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業協議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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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簽訂就業協議

簽訂就業協議書應該注意的問題

就業協議是指求職擇業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爲確立錄用或就業關係而達成的協議,如何簽訂就業協議書。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爲了確定錄用或就業關係,依法協商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它是合同的一種形式。

籤就業協議的程序:

1、畢業生先按協議書的說明;填寫好協議書中由畢業生填寫的基本內容(一式三份同時填寫);

2、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達成就業協議後,畢業生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用人單位在協議書上籤署意見並蓋公章;

3、用人單位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4、用人單位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寄送學校就業指導中心;

5、學生就業指導中心簽證後加蓋公章,將協議書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本人,同時列入就業建議方案。

簽約時應注意的問題:

1、簽約是非常嚴肅的事情,也是一個法律行爲,因此簽約前的瞭解恰談十分重要。畢業生應詳細瞭解用人單位的情況,一般包括單位的規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單位的隸屬也很重要;瞭解錄用崗位和工作地點、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單位報道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書,因此在簽約前瞭解合同書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書的工作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關細節。

3、爲避免到用人單位報到後發生糾紛,簽約前達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險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協議書中寫明。如果報考了研究生或準備出國,應事先向用人單位講明,並寫在協議書中。有些畢業生向用人單位隱瞞這些情況,這是不可取的,也會帶來許多麻煩。

4、遇到問題而猶豫不決時,應及時向學校主管就業的老師詢問,徵求他們和父母的意見,經過深思熟慮後簽約。

二、試用期與見習期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畢業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適應的時間階段。試用期的開始也是勞動關係的`開始,使用人員在試用期,應該與用人單位本着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合同加以約定。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及相關法規對試用期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並且試用期只能試用一次,在試用期內被解聘,可以得到緊急補償金。

☆什麼是見習期

根據國家教委和勞動人事部《高等學校畢業生間隙暫行辦法》規定,爲繼續加強對畢業生的培養教育,進一步提高畢業生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從事實際工作的能力,使其儘快地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地要求;同時也爲了使用人事部門(單位)全面瞭解、考查畢業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見習期一般爲一年。見習期滿,應及時辦理轉正手續,按期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資格,聘任相應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經所在單位研究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可延長半年至一年見習期,並將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結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不再延長,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定一級執行。對錶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審覈同意後,可以辭退。

☆試用期與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說,試用期的工資要低於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爲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覈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覈期限,是隨着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