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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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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糾紛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格式

調解協議書

甲方代表:王XX

乙方代表:王XX

調解事由:

乙方在沒跟甲方協商下,利用塑料水管從歸顯(水源地名)進行引水,甲方想阻攔乙方,但沒跟鄉村兩級反映過,就私下把乙方的水管砍成若干節,甲乙雙方從而發生爭議。現經鄉駐村工作小組從中調解,雙方同意後,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方照價賠償乙方的塑料水管。

二、 甲乙雙方共同利用塑料水管從歸顯水源處引水到水溝末端(公路上坎),在此建一個小水池,甲乙雙方再從小水池進行引水,雙方的水管必須保持同一高度,乙方(王XX、王XX)必須在自家安裝自動水塔。

三、 乙方在每年的陽曆3月至9月份期間,只能作爲家庭飲用水,不能用作其它(如:養魚等),更不能浪費水。

四、 乙方引來的水只允許王XX、王XX兩家飲用。

如有一方違反協議,雙方發生爭執後所造成的後果由違反協議的一方負責。

此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XX鄉政府儲存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調解人員簽字:

2014年 月日

篇二:輕傷案件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

甲方當事人姓名性別 男 年齡歲住址四川省 市 乙方當事人姓名性別 男 年齡歲住址四川省 市

簡要案情2006年9月26日晚甲乙雙方及職工因故發生糾紛並引起互毆雙方各有受傷但乙方受傷相對較重爲妥善解決此事雙方依據浙江省進階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當前辦理輕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特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一 、雙方就各自不理智行爲表示遺憾並向對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諒解。

二 、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一次補償乙方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各種損失共計陸萬陸仟元整60000.00元醫療費等乙方痊癒後按實結算。本補償已包括了乙方所有損失。

三 、乙方請求公安機關不再處理本案並不再追究甲方所有法律責任。

四 、本協議雙方簽字後互不干涉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本案滋生他事。

五 、本協議一式三份公安機關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當事人簽名捺印

乙方當事人簽名捺印

處理公安機關

在場見證人簽名

2006年9月28日

1、根據刑事訴訟規定,刑事案件的起訴分爲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輕傷害案件可以自訴,重傷害案件必須公訴,沒有一點成爲自訴案件的可能。

2、自訴案件自訴人與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進行調解,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和解,還是法院進行調解,只要和解、調解成功,自訴人都有撤訴的權利。當事人之間進行和解或者法院進行調解是指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後的事,這不叫私了。所謂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經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而是當事人雙方私下的進行和解或調解。如果不是嚴重的刑事犯罪,當事人之間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構成嚴重刑事犯罪,當事人之間私了是無效和違法的。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首先移送檢察院批捕科(又叫偵監科),由批捕科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構成犯罪或者屬於自訴案件,檢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爲自訴案件進行處理。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撤銷案件,並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此時公安機關已經不應再進行調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當然可以進行調解(一般是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刑事責任部分不可能進行調解。社會上所說的刑事案件調解好了,是指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好,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了。自訴案

件如果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好,被告人一般都會要求自訴人撤訴,此時法院不要求再對刑事部分進行審理了。公訴案件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調解達成協議後,被告人一方往往會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書面的諒解書,同時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4、如果經調解達成協議,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雙方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況;二是協議的`具體內容,如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多少錢、以後因此事永無糾紛、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要求自訴人撤訴等;三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關鍵注意:賠償錢數、永無糾紛、表示諒解、要求從輕處理這幾個方面。調解協議就按照上述內容進行寫就行了,無需贅述。

5、是否在公安機關協調下進行均可以,但是調解結果及相關手續必須交到辦案單位的承辦人。

6、調解好的案件必須要有協議書、諒解書、收條。

篇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效力問題

案情簡介:

申請人李某於2007年8月到被申請人甲公司處工作,保安崗位。李某在工作期間,因爲其崗位特殊性需要,一直執行工作24小時,休息48小時的工時制度。2012年4月,甲公司欲將後勤服務外包給某物業公司,遂與李某協商解除勞動關係。2012年4月24日,甲公司與李某達成協議,甲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各種款項共計8000元,同時還約定,李某不得再以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福利待遇等理由向被申請人提出任何理由。2012年4月27日,李某收到甲公司支付的8000元人民幣。後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派遣至別處繼續工作。2013年3月,李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甲公司認爲,雙方之間勞動關係的解除是雙方協商的結果,甲公司已向李某支付了全部經濟補償,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勞動糾紛。

申請人請求:

1.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被申請人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作期間的加班費。

處理結果:

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

爭議焦點:

1.甲公司與李某之間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的協議是(來自: 書業網:私下調解協議書)否合法有效;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能否直接撤銷協議。

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本案中,甲公司與李某就解除勞動關係進行協商調解,系法律賦予雙方之間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就爭議協商達成協議,並且甲公司已實際履行了協議書中約定的給付義務。

當前,對勞動爭議中雙方自行達成的協議進行規範約束的政策性檔案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中第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兩點:第一,當事人請求撤銷,需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請求,以及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第二,協議能否撤銷,決定權在人民法院,當前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並未賦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撤銷上述協議的權利。顯然,本案中,李某如認爲該協議無效,需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然後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益。

啓示與思考:

從本案來看,至少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一是仲裁委員會是否應當受理此案?二是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

關於案件受理問題,仲裁委員會顯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予以受理。因該案中,被申請人已經與申請人就解除勞動關係達成了一攬子解決方案,並且被申請人履行了協議中約定的支付。申請人仲裁主張的前提應是調解協議被撤銷,因此應告知申請人在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存有可以被撤銷的情形時,引導其去人民法院申請仲裁,然後來勞動仲裁立案受理。

如何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規範性的調解協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就經濟補償問題簽訂協議,協議中可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

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願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於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爲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後反悔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