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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協議書範本及相關知識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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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實習生協議書

實習生協議書範本及相關知識科普

甲方(用人單位): 地址:

乙方(實習生): 性別:年齡: 身份證:

所在學校:專業: 聯繫電話:

乙方本着提高自身專業知識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的精神,自願到甲方單位實習。爲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協議:

一、實習要求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提供本人實際情況,並根據甲方要求出具相應有效證明(如身份證、體檢證明等),如乙方提供的身份證、體檢證明等資料有弄虛作假或欺騙甲方之事實,則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協議。

二、實習期限

1、實習時間自年月年月其中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爲試用期。

2、如實習期滿後,即使乙方已領取畢業證書,則甲方也無義務必須錄用其爲正式員工。如實習結束,經雙方協商願意建立勞動關係的,則甲方將優先錄用乙方爲正式員工。

三、實習崗位及工作時間

1、甲方根據客觀情況並結合乙方的專業知識和個人能力,合理安排乙方在不同或同一實習部門進行實習,其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按實習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2、乙方同意甲方和實習部門可根據工作(研發崗位)需要或根據其工作表現和能力,變動乙方的實習崗位。

3、乙方承諾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同意認真、主動、及時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內容和任務。

4、乙方工作時間按實習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實習部門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乙方將獲得調休或加班工資,乙方應積極配合實習部門安排的加班工作。如乙方因工作需要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公司規定填寫[加班申請單]經部門主管審批後方可加班,未經審批確認的,不視爲加班亦不得作爲調休依據。

四、實習管理

1、實習期間甲方指定部門主管負責乙方的日常管理,實習期滿以後,應對乙方的實習表現做出客觀鑑定。

2、如果實習期內,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工作標準,甲方有權隨時提出解除本協議且無需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

3、在實習期間,若乙方未按規定作業、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導致傷害事故或任何民事、刑事糾紛或賠償發生的,全部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4、實習期間乙方應遵守的規定: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否則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協議;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及管理規定,如有違反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3)乙方應遵守甲方的操作規程,如有違反造成甲方財物等損失,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4)乙方有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嚴重失職、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民事責任等行爲的,甲方有權無償予以辭退;

(5)乙方同意並承諾在實習期間不乘坐無營業執照的一切車輛(包括且不限於摩的、三輪車、電瓶車、私家車等),如因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給自身或他人造成損失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6)乙方同意並承諾如乙方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地或因非工作原因所產生的一切人身事故、傷害或其他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自願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實習報酬

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實習工資爲人民幣 1800元/月。實習期間,住宿水電費由乙方自行承擔。根據乙方的出勤天數,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天10元的餐費補貼,其他津貼待遇按甲方規定執行。如實習部門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乙方同意按換崗後的工資標準執行。

六、勞動保護

1、甲方需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實習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3、甲方將在實習期內爲乙方購買商業保險,當實習期解除或終止後,該保險自然停止。實習期間,如乙方發生意外事故,該商業保險理賠所獲得的費用抵充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應承擔費用。

六、保密約定

乙方應愛護甲方的財產,保守國家祕密和保守甲方的經營技術、生產、財物、人事、業務等商業祕密。經甲方要求後,乙方應及時與甲方簽訂保守商業祕密協議。

七、知識產權

在實習期間,乙方利用甲方生產設備或物質條件所開發的項目成果所有權屬於甲方。

八、協議終止與解除

1、雙方協商一致,協議可提前終止。

2、協議期滿自然終止。

3、實習期間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四款約定情形的,除甲方選擇解除本協議外,甲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乙方做出警告、通報等處理。

4、實習期間乙方在說明原因並取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與甲方解除協議。

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調整或變更乙方的實習崗位。

1、因乙方身體狀況不適宜繼續工作或調整勞動組織需要。

2、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現,不適宜在原實習崗位繼續工作的。

3、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客觀情況變化,導致乙方不能繼續在原實習崗位工作的。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方的員工手冊等相關管理辦法、規章制度、規定及《保密協議》作爲本協議的附件,不可分割、不可分開解釋、並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2、針對乙方在甲方處實習問題,乙方承諾其已告知所在學校並已徵得學校同意。如因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給所在學校或乙方本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有權隨時解除本協議。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因本協議而引起的糾紛,經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 年月 日 乙方(簽字)

篇二:大學生實習要不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

由於實習生的身份還是學生,還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即使實習生的權益受到了侵犯,仲裁部門也不能受理此類仲裁要求。實習生只能透過法院民事庭與用人單位或學校打官司。只有一種糾紛勞動仲裁庭是可以受理的,那就是冒充實習生的勞動者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可以“驗明正身”後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事實勞動關係進行仲裁。但是,即便如此,這也是無奈之舉,因爲按目前的勞動法規來看,對實習生的權益保護還處於空白階段,實習生一旦遇上工傷等意外事故,將是非常棘手的事情。

實習生與企業可透過雙方自願協商的方式簽訂實習協議,來規範實習行爲。但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目前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的公司不多。希望實習生有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實習之前主動要求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

實習期一般分爲兩種情況:

一類是實習人員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透過實踐進行一定專業訓練的期限。實習期一般以一年爲限。這類實習人員一般與單位都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爲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如律師、醫師、專利代理人等。對於該類實習人員,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照實習人員實際工作情況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且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另一類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爲,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類實習人員一般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係,實習的目的在於讓學生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這類實習人員由於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當雙方發生爭議時,不能按勞動爭議糾紛解決,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勞務關係來處理。因此,這類人員到單位實習時,最好與單位訂立一份“實習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報酬等內容。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鑑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爲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爲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 、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

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覈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5、 對於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後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後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

三、落實了就業單位,如何派遣?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審覈備案,並在審覈備案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此種情況畢業生的所有關係將直接派到畢業生工作單位。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不能審覈備案:本人可在單位工作,但戶口、檔案可回原籍,也可掛在人才服務中心。

(3)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暫時沒有到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覈備案:可先提供工作證明,作爲學院瞭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待審覈備案手續辦完後,再辦派遣。

四、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怎麼辦?

(1)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以作爲學院瞭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所用,戶口、檔案暫時保留在學院。

(2)畢業生須將工作證明和“要求把戶口、檔案保留在學院的申請”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統一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這樣,戶口、檔案方可保留在學院兩年。

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儘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爲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儘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爲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爲。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七、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爲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爲認爲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

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資訊的浪費。

篇三:實習生到底能不能夠籤勞動合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嗎?

基本分兩種情況:

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透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中規定,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的人員,應在一個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一年。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有勞動關係,目的在於從工作中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爲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

另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教學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爲,如大學生的畢業實習。這種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因爲實習人員與其他機構有關係的緣故無法建立勞動關係。還是以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爲例,實習的大學生與學校有着高等教育的關係,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檔案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係。而且這種實習的目的也沒有第一種情況的專業性,大學生可以從事與未來工作不相同的實習內容。所以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同時,實習生在校期間一般每學期都會有一次實習,其並不能確定畢業後是否一定在被實習單位工作,如果每次實習時都和被實習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就可能會出現簽訂多份勞動合同、多次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如何解除每次所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社會保險的銜接等一系列實踐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你說的是第二種實習,那麼由於雙方之間並不建立勞動關係,所以也就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關於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單位在實習期間應當向在校實習生支付報酬,這個仍然要雙方協商。實踐中有很多的被實習單位向實習生髮放生活費,但通常都會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在實習期間出了安全事故受傷,是不可以認定爲工傷的。但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提出人身損害賠償。

如果發放生活費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民法上的勞務僱傭關係,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不發放生活費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成立無償幫工關係,根據該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