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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商家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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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夥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爲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六條本合夥協議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爲準。
  
  第三條合夥企業的名稱:(普通合夥)
  
  第四條主要經營場所:
  
  第五條合夥目的:
  
  第六條合夥經營範圍:(備註: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檔案。合夥協議中的經營範圍用語必須與批准檔案或許可證覈定的經營範圍一致。制定合夥協議時,請刪除括號內容)
  
  第七條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1、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註冊號):
  
  住所:
  
  2、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碼(或註冊號):
  
  住所:
  
  3、……
  
  第八條合夥人共出資: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
  
  (萬元)繳付出資
  
  期限佔出資總額比例
  
  第十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
  
  1、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以下比例分配和分擔:(備註: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2、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據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3、企業年度的或者一定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或者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辦法決定。
  
  第十一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委託合夥人(備註:合夥人爲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情況,合夥人爲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2、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二條入夥與退夥
  
  1、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備註:合夥人也可以在入夥協議另行約定)。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④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作爲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爲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5、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願意成爲合夥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爲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爲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爲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爭議解決辦法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透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透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解散與清算
  
  1、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①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②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③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④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⑤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企業解散後,由清算人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4、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①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③清繳所欠稅款;
  
  ④清理債權、債務;
  
  ⑤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⑥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5、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6、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7、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附則
  
  1、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備註:合夥人在合夥協議中也可另約定)。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夥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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