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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2016年防暑降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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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規定,要求日最高氣溫達到40攝氏度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下面是整理的做好2016年防暑降溫的通知,供大家參考。

關於做好2016年防暑降溫的通知

  篇1:做好2016年防暑降溫的通知

各縣(市)、區安委辦,市各有關單位:

近日來,氣溫快速上升,高溫炎熱提前來臨,中央氣象臺也連續發佈高溫預警報告,全國多地出現35度以上高溫天氣,南通地區也受其影響,氣溫比往年同期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因此,今年的防暑降溫形勢尤爲嚴峻。爲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防暑降溫工作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和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提前籌劃,及時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進行周密細緻的安排部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轄區工作實際,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責任落實,督促用人單位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嚴防高溫中暑和高溫作業引發各類事故。要大力宣傳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重要意義及防範高溫中暑的基本知識和方法,增強廣大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

二、切實落實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

用人單位要強化防暑降溫責任意識,結合本單位的作業特點,合理安排職工在高溫天氣的工作時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加大防暑降溫經費的投入,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爲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作業單位應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的要求,按照氣象部門發佈的天氣預報的'資訊,嚴格遵守高溫作業時間要求。對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要做好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發放工作,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不得衝抵高溫津貼。

三、加大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力度

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針對夏季高溫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加大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崗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力度,重點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爲,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四、加大宣傳培訓力度

各地要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各種宣傳手段,開展形式多樣宣傳活動,普及防暑降溫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增強自救互救能力。各用人單位要結合本單位高溫作業的實際,對勞動者進行防暑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篇2:做好2016年防暑降溫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

目前,全國各地相繼進入高溫酷暑季節,一些地區連續出現高溫天氣。據氣象部門和有關專家預測,2015年暑期部分地區可能出現異常高溫天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立即行動起來,將防暑降溫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對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作出周密細緻的安排部署。爲切實做好高溫季節防暑降溫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排查,加強指導,督促落實用人單位防暑降溫主體責任

各地區要對存在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和容易導致高溫中暑的高危人羣進行全面排查,有針對性地指導各類用人單位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用人單位要落實防暑降溫主體責任,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工作。

(一)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各項規定,明確本單位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制定防暑降溫責任制,將防暑降溫責任落實到車間、班組和勞動者。

(二)廣泛開展防暑降溫宣傳教育,讓每一位勞動者瞭解高溫危害、後果及防護方法。對高溫作業崗位勞動者,要進行一次專題培訓,開展防暑降溫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大防暑降溫經費投入,改善作業條件,特別是要在相對固定的高溫作業場所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爲高溫作業要求日最高氣溫達到40攝氏度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藥品。

(四)合理安排和調整作業時間。要按照《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結合作業特點和具體條件,合理安排調整勞動者高溫天氣工作時間。日最高氣溫達到 40℃以上的,應停止室外露天作業(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40℃以下的,應按規定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適當增加高溫作業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違規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勞動者高溫中暑事件的發生。

(五)組織高溫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及時調整作業崗位。

(六)制定高溫中暑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根據從事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數量及作業條件等情況,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足量的急救藥品。

(七)依照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加大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管理力度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職責,督促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加強對建築工地、露天作業場所和高溫作業崗位的夏季防暑降溫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按照“四不兩直”要求,在高溫酷暑季節至少開展一次防暑降溫暗查暗訪活動,對防暑降溫措施落實不到位、問題嚴重的,要嚴肅查處並予以公開曝光。

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切實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和職業病診斷機構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爲從事接觸高溫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中暑診斷及救治等醫療服務。對於確診爲職業性中暑和疑似職業性中暑的病例,醫療衛生機構要按規定上報職業病相關資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夏季高溫津貼支付以及被診斷爲職業性中暑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落實等情況。

各級工會組織要代表勞動者就防暑降溫措施與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或防暑降溫專項集體合同,督促用人單位落實防暑降溫責任,積極組織開展 “送清涼”等活動,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行爲,要依法進行查處,責令用人單位認真整改,並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國家有關部門將在《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督查期間,對各地區防暑降溫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請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將本地區防暑降溫工作總結於2015年10月底前報送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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